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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人民币(QDII)A(00017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68584
基金代码 000179
公告日期 2023-02-28
编号 2
标题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3年5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19号文核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基于MSCI美国可投资市场指数(IMI) (“母指数”)编制,该指数包括MSCI美国大盘股指数、
MSCI美国中盘股指数和MSCI美国小盘股指数中的所有证券。
(2)选样方法
符合资格纳入MSCI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指数的REITs需从属于MSCI美国可投资市场指数
且具有以下特征:
? 股权REIT结构(即所属股权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行业)
? 房地产敞口(即只有精选的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符合资格)
? REIT税务地位(即公司在预计出于税务目的获得REIT待遇的首个财年开始之前不符合
资格)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MSCI网站,网址:
https://www.msci.com/zh/msci指数信息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美国MSCI REIT指数,该指数受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REIT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具有现金流稳定、分红率高的特点,其风险收益特征通
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但REIT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
2
平。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修订了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更新内容
截止日为2023年2月2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1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0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2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3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4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6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
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
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7
(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
信托)的缩写,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
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
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
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8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 REIT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汇
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
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另外,
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
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
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9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美国的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 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
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美国 REIT(房地产投资信
托)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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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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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并通过严格的
风险管理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的风险。
7、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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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表现,该指数反映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房地产投资
信托)的市场波动,REIT 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影响而波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
表现是本基金最大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和
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REITs 具有现金流稳定、分红率高的特点,其风险收益特征通常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但 REIT 价格的波动幅度在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2、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3、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13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
确定性,可能因素包括: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8)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14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9、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
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15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 市场中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即 MSCI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 美
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
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为投资者提供
一个投资于美国 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的有效投资工具。
16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对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REIT 投资策略
1、REIT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组合。
2、REIT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REIT 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送配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 REIT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停牌、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 REIT 组合进行适
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根据所跟踪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17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权益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 REIT 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 REIT 来代替。
4、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时,以跟踪偏离度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误差为辅助
监控指标,对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就以最小化跟踪偏离度为原则,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
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五、 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18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19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20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7)、(8)条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2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六、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美国 REIT 指数(MSCI US REIT Index)。
MSCI 美国 REIT 指数采用市值加权的编制方法,以 MSCI 美国投资市场 2500 指数(MSCI
US Investable Market 2500 Index)成份股为选样空间,选取那些在美国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较为活跃的且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出租或经营收入的 REIT 作为指数成份股,以充分反映美
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市场的整体表现。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共有 117 只成份股,总市值 4794 亿美元,
前 10 大权重股占比 45.4%。该指数大约覆盖整个美国 REIT 市场 85%的市值。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特点包括:
(1)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 REIT;
(2)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定期复审指数,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 REIT 市场。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基本资料
指数名称 MSCI 美国 REIT 指数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基期 1994-12-30 基点 200
指数公司 MSCI 调整频率 每半年
覆盖区域 美国 REIT
成份股数

117
市值规模 4794 亿美元
数据来源:MSCI
MSCI 美国 REIT 指数的构成
排序
REIT 类型
成份股数量
市值规模
(亿美元)
指数权重(%)
22
1 特定项目 REIT 30 1367.2 28.52%
2 零售商业 REIT 29 1298.2 27.08%
3 住宅 REIT 17 850.0 17.73%
4 写字楼 REIT 19 677.4 14.13%
5 混合 REIT 16 361.9 7.55%
6 工业建筑 REIT 6 239.2 4.99%
注:统计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数据来源:彭博
MSCI INC. (“MSCI”) 及其附属机构, 其信息提供方, 任何参与编制、 计算或设立 MSCI
指数的第三方,或与编制、计算或设立 MSCI 指数有关的第三方(统称为“MSCI 关联方”)未
发起、支持、销售或推介本基金。MSCI 指数系 MSCI 的专有财产。MSCI 及 MSCI 系列指数
名称是 MSCI 或其附属机构的服务标识,并已许可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特定目的使用该
服务标识。 MSCI 关联方未就投资基金或特别投资于本基金的适当性、或任何 MSCI 指数跟踪
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对该基金的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做出任何明示
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 MSCI 或其附属机构是特定商标,服务标识及标识的名称,以及由 MSCI
不考虑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而确定、构建并计算的 MSCI
系列指数的许可方。 MSCI 关联方没有义务在确定、构建或计算 MSCI 系列指数时考虑本基金
的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的需求。MSCI 关联方不负责并且未参与确定本
基金的发售时间、发售价格或发售规模,也未参与确定或计算本基金赎回的计算公式。此外,
就本基金的管理、销售或发行,MSCI 关联方对本基金发起人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或
机构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尽管 MSCI 为构建或计算 MSCI 系列指数会从其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取信息,但 MSCI 关
联方不保证或担保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独创性、准确性及/或完整性。MSCI 关
联方未就本基金发起人、本基金持有人、任何个人或机构使用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
据的结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MSCI 关联方不应对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的错误、遗
漏或中断,或与之相关的错误、遗漏或中断承担责任。此外,MSCI 关联方未做出明示或暗
示的任何保证,并且 MSCI 关联方在此明确表示不对任何 MSCI 指数或其中任何数据基于特
定目的的适销性和适当性做出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即使已告知损害发生的可
能,MSCI 关联方不对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定的、惩罚性的、附随的或任何其他损害(包
括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23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 MSCI 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投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
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
24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一、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
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
持有信息。
十二、 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25
十三、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四、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9,145,809.92 91.50
其中:普通股 - -存托凭证 - -优先股 - -房地产信托 219,145,809.92 91.50
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 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7,944,694.66 7.49
8 其他资产 2,419,358.22 1.01
9 合计 239,509,862.80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19,145,809.92 92.38
合计 219,145,809.92 92.38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 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 50,349,980.30 21.23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托 43,157,023.99 18.19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35,610,007.99 15.01
零售业房地产投资信托 29,885,786.05 12.60
安全和报警服务 147,033.45 0.06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托 20,566,844.90 8.67
多样化房地产投资信托 8,036,550.95 3.39
酒店及娱乐地产投资信

7,940,047.16 3.35
医疗保健地产投资信托 23,452,535.13 9.89
合计 219,145,809.92 92.38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27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公司名称(英
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Prologis Inc 安博
PLD
US







美国 20,929.00 21,454,471.44 9.04
2 Equinix Inc
Equinix 有
限公司
EQIX
US









美国 2,559.00 12,047,649.38 5.08
3
Public
Storage
公共存储公

PSA
US





美国 4,450.00 11,025,210.96 4.65
28


4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西蒙房地产
集团公司
SPG
US







美国 9,220.00 7,700,259.95 3.25
5 Welltower Inc
Welltower
股份有限公

WELL
US







美国 11,799.00 7,201,117.87 3.04
6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
数字房地产
信托有限公

DLR
US







美国 7,980.00 7,183,394.58 3.03
7
Realty Income
Corp
Realty
Income 公司
O US





美国 15,520.00 6,827,717.64 2.88
29


8
AvalonBay
Communities
Inc
AvalonBay
社区股份有
限公司
AVB
US







美国 3,941.00 6,213,784.29 2.62
9
Equity
Residential
公寓物业权
益信托
EQR
US







美国 10,041.00 5,731,705.48 2.42
10
Alexandria
Real Estate
Equities Inc
亚历山大房
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ARE
US







美国 4,037.00 5,157,571.28 2.17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3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591,885.54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1,774,344.98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53,127.70
8 其他 -
31
9 合计 2,419,358.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8.09-2013.12.31
-1.20% 0.83% -4.63% 1.04% 3.43% -0.21%
2014.01.01-2014.12.31
26.82% 0.67% 29.28% 0.70% -2.46% -0.03%
2015.01.01-2015.12.31
6.30% 1.10% 7.48% 1.13% -1.18% -0.03%
2016.01.01-2016.12.31
13.08% 1.09% 14.45% 1.13% -1.37% -0.04%
2017.01.01-2017.12.31
-3.04% 0.64% -2.28% 0.65% -0.76% -0.01%
2018.01.01-2018.12.31
-1.76% 1.00% -1.09% 1.07% -0.67% -0.07%
2019.01.01-2019.12.31
23.37% 0.74% 26.38% 0.80% -3.01% -0.06%
2020.01.01-2020.12.31
-15.45% 2.69% -14.61% 2.87% -0.84% -0.18%
2021.01.01-2021.12.31
35.38% 0.92% 38.47% 0.99% -3.09% -0.07%
33
2022.01.01-2022.03.31
-4.54% 1.22% -4.69% 1.29% 0.15% -0.07%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93.41% 1.25% 108.81% 1.33%
-15.40
%
-0.08%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34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
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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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
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
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
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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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
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
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37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
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
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38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
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自 2022 年 4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职)、广发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
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广发中证环保
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广发
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发中
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
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粤港澳大
39
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3 日;李耀柱,任职
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刘杰,任职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叶帅,任职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经理
助理陈少平女士、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
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0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41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 年 5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1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本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8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5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
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
可能有所不同。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46
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基金管
理人适当延迟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人民币份额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最低美元现汇份额申购金额
为 1 美元(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
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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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
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 类美元基金份额、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 类美元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和币种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开通除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
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或者终止某一币种的销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基金份额;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基金份额。
2、人民币申购费率:
(1)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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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30%
50 万元≤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人民币)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2%
50 万元≤M<100 万元 0.2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
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3、美元申购费率(目前只有部分销售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具体请参照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1)A 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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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30%。
本基金 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 万美元 1.30%
10 万美元≤M<20 万美元 0.70%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30%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美元现汇)
申购费率
M<10 万美元 0.52%
10 万美元≤M<20 万美元 0.28%
2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12%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2)本基金 C 类美元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包括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基金份额。
(1)A 类美元基金份额、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 年 0.50%
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 7 天(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 7 天(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C 类美元基金份额、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天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为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对持续持有时
间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时间超过 7 日(含 7 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率。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
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 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美国房地产
指数(QDII)
000179 0.4%/年 0
对持有时间少于 7 日(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
有时间超过 7 日(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0。
51
以 C 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
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该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该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申购当日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美元
申购份额=9,871.67/0.1655=59,647.55 份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 =
49,212.60 份
即: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50,000/0.1655=302,114.8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美元现汇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53
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 302,144.80
份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指赎回申请当日。
例 5: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人民币,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0.50%=606.50 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 6: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19,120.00 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50%=95.6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95.60=19,024.40 美元
例 7: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54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13 =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 = 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 = 121,3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0 元。
例 8: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912=19,120.00 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0=0 美元
净赎回金额 =19,120.00-0=19,120.00 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美元折算净值是 0.1912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9,120.00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各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55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汇管理局
的审批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9)、(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56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57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58
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
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网点)。
59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 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60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6、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引起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61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注册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 MSCI Inc.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向 MSCI Inc.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1 亿美元时:
H=E×0.04%÷365
(2)当 E>1 亿美元时:
H=1 亿美元×0.04%÷365+(E-1 亿美元)×0.03%÷365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62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2 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 2 万美元时按照 2
万美元收取。
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季度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指数
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章第一项第 4 至第 15 款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同时为本基金主要境外投资市场
的正常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
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65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 估值程序
66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各类基金份额的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
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投资顾问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67
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第四项估值方法中的第 7 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4、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不超
过六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
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69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72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7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报告
7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75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4、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若本基金上市交易);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7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78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79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2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76 只,
QDII 基金 5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81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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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地址:1045 Avenue of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8
法定代表人:CEO 胡威行长
成立时间:1981 年 9 月 8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于 1981 年成立,是在美国注册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纽约分
行目前主要受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arl Reserve Bank)及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
根据美联储公开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资产约 742.14 亿
美元,位列 215 家外资银行在美国机构第 21 位。同时,美元清算 CHIPS 排名第 16 位。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历史悠久,已经从事托管业务 20 多年,是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的战略性业务之一,主要服务于国内银行及机构客户(包括国家主权基金、商业银行、政策
性银行、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795 亿美元。
二、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机构设置和职能
为兼顾风险及效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前后台分属不同部门,其中金融机构部
负责托管客户关系维护、托管产品营销;托管运营由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负责。
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人数 7 人,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职责包括结算、公司
行动、对账、产品研发以及配合前台部门营销托管产品等。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亦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资产组合会计、资产净值
计算、每日估值等增值性服务。
(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资质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业务的资质非常全面,是美国两大中央存管机构美联储、美国
83
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 DTCC) 的直接会员,也是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结算银行和托管银行。同时,纽约分行也是 Euroclear 清算成员,可以
代客托管各类欧洲美元债券。
(三)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服务产品
1. 核心托管服务
? 代理客户收付和托管所有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各类欧
洲美元债券
? 代理发放利息股息及其他公司行动
? 代扣代缴所得税及报税服务
? 代理投票
? 报表服务
2. 现金和流动性管理服务
? 将每日现金结余投资于投资帐户,增加利息收入;提供现金预报服务,增强流动性
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3. 基金或投资组合行政管理服务
? 投资组合会计核算
? 资产净值(NAV)计算
4. 中后台外包服务
? 交易核对及匹配
? 托管资产市值重估
? 托管资产核对
5. 抵押品管理
? 根据协议,托管行对客户因回购交易、证券出借等活动产生的抵押品进行估值、发
起或回应追加抵押品通知、接收或发送抵押品等。
(四)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在每个中央存管机构均分别开立自营及代客托管账户,以隔离纽约分
行自有证券投资资产及客户托管资产。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Global Custody System” 或简称“GPS”,是通过美联储认证的能与美联储证券结算系统
84
直连的系统之一。通过 GPS 进行结算的证券指令的直通化(“Straight through Process”)
程度较高,充分保证证券结算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资产组合会计、资产净值计算、每日估值等增值服务采用资金后台系统 OPICS 进行处理,
该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要求。系统优势包括:多重货币;多种产品;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河段
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先进先出(FIFO)及个别成本(Specific ID)
等。系统支持的估值方法有:以市场价格估值(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入价与出价
(Bid and Ask)等。系统支持的摊销方法有:免摊销、直线法、实际利率法(Yield to Maturity)
等。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按照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要求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一道防线为业务部门,包括前台及后台运营相关部门;二道防线
为风险管理部门,监管一道防线的风险控制措施;三道防线为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复核第
一、二道防线的操作流程、指引等。
托管业务运营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上采用重要环节实施双人复核,事后每日对账等控
制措施,减少操作风险,及时发现、防止各类风险。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托管
业务进行全面评审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具备经过审核的灾备方案以应付各类特殊情况的发生。灾备方案每年
均进行测试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的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
突发情况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货币监理署托管
业务指引、资产管理指引等)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反洗钱内部控制
框架、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美国灾备管理办法、信息保管办法等)编制,并应有关
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合乎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运营服务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Opera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 - Custody Service Operating Procedures),主要内容包括结算流程、
公司行动流程、报表流程等。
(六)重大处罚
85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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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9899131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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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 层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杨琳、付科尧
联系人:邓传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90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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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
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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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
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
条件;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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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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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
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或若未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转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销售币种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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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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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97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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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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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0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101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102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104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美国 REITs 市场中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即 MSCI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
托指数,英文名称为 MSCI US REIT Index)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
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其中,对 MSCI 美
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及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
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REIT,即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
资者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MSCI 美国 REIT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票库,以 MSCI 美国
REIT 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基金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10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或损失。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106
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107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 7)、8)条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
日延长到 3 个月。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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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09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
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10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
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
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同样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
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
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
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
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
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供
111
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
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
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
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
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
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
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12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113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
行复核,并在当日 18: 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114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115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117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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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5-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2-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2022-01-17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01-13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2022-01-11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境外主要
交易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2021-12-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9-1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1-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构投资者大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2021-07-15
119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7-13
关于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构投资者大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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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共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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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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