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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C(00769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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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167966 | ||||||||
基金代码 | 007694 | ||||||||
公告日期 | 2023-02-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终止情形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及代码: A类基金份额:泰达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A,007688; C类基金份额:泰达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C,007694; E类基金份额:泰达养老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E,00769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2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3年2月27日。截至2023年2月27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前述终止条件,因此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3年2月27日,自2023年2月28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 四、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一)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本基金将自2023年2月28日起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投资者在2023年2月27日15:00前提交的赎回业务申请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但投资者在2023年2月27日15:00后提交的赎回等业务申请将被确认失败。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停牌证券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证券 如清算期内仍有持仓证券停牌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停牌证券或其他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的恢复流通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锁定期内价格波动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投资者存在无法及时获得清算款,或获得的清算款远低于最后运作日份额净值的风险。 (三)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五、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或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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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清算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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