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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医药科技股票A(0012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59969
基金代码 001230
公告日期 2023-02-17
编号 1
标题 关于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1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医药科技”)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医药科技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17900),与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医药科技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0日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医药科技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鹏华医药科技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医药科技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鹏华医药科技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医药科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释义
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
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
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
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
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
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修改前内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
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
纪机构、期货公司以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修改后内容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8)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
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
纪机构、期货公司以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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