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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积极回报混合C(01284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54471
基金代码 012847
公告日期 2023-02-09
编号 1
标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提升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706,C类基金代码:012847)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2月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的更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后续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某一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9日
  附件: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强
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
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的存管、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
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
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
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
户。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
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
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
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投资管理
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
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投资
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
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 包括赔偿在上海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
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登上海公司最低备付金带
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超
出上述时间点给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
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
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
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
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 银证转账类指令应在当
天14:00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
已经具备。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
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
性不承担责任。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投资管理
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
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超
出上述时间点给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
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
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清算交收的时间和程序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
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
时,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方应对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
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
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
订证券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
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明确
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将支付的佣金(包括费
率、金额等)予以披露,并将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
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的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
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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