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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51916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5125
基金代码 519167
公告日期 2014-12-15
编号 2
标题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信息全文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甲 方: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719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88519998 邮编:100089
乙 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5F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鉴于: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期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4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盖章签字页)
甲方: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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