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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96802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21408
基金代码 968029
公告日期 2023-01-19
编号 1
标题 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北上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信息全文 恒生精选基金系列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
恒生指数基金
( 合称“ 该等基金” )
此乃重要文件, 务请投资者实时关注。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
若无特别说明, 本公告中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 所界定的相同
含义。
投资者请注意, 投资涉及风险( 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 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 应详阅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 、
《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该等基金的主要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该等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但中国证监会对该等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该等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该等基金没有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 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
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 据此, 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恒生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恒生精选基金系列-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基金及恒生指数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
排提示如下:
一、 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25 号) 、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54 号) 和《关于继续执行沪港、 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
第 93 号)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
前述豁免继续执行, 即,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该等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5]125 号) 执行, 并参见该等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 之《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
“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第 2 条“ 相关税收安排” 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com)
的该等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该等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 风险特征、 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
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该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 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投资者可拨打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或通过该等基金内地代理人的客户
服 务电 子 邮箱 ccbkf.zh@ccb.com 垂询相 关 事 宜, 或 访问 该 等 基金 内 地 代 理 人的 网站
( http://www.ccb.com) 查询。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所载资料于其发布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9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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