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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盛利精选混合A(3103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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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117 | ||||||||
基金代码 | 310308 | ||||||||
公告日期 | 2004-03-06 | ||||||||
编号 | 1 | ||||||||
标题 | 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发起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名称: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2 号文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依靠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领先的动态行业配置模型,努力创造长期领先于投资组合基准的稳定投资业绩,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平衡,并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的最优化回报。 基金份额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1.2% 100万(含)-500万 1% 500万(含)-1,000万 0.8% 1,000(含)万以上 0.6% 即: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精确到0.01 元,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认购份额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 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发行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将通过销售网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和其他交易。 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万(含)-500万 1.2% 500万(含)-1,000万 0.9% 1,000(含)万以上 0.6% 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为0.5%: 认/申购金额限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赎回数额限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基金发起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浦发银行 申银万国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华夏证券 海通证券 招商证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依靠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领先的动态行业配置模型,努力创造长期领先于投资组合基准的稳定投资业绩,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平衡,并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的最优化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在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50-75%, 债券20-40%, 现金5-10%。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动性分析, 以优质债券和具有一定成长性并且具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 三、投资理念 构成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哲学的两个关键要点为: (1) 寻找收益高于基准的证券投资,利用分散投资法降低整体风险; (2) 采用风险管理工具监控和准确跟踪投资组合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以股票投资为主体的平衡型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 本基金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引进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根据国内市场的特征,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行之有效的投资管理方法及价值分析工具加以吸收和应用。这些投资管理工具包括内部开发的专用模型(包括股票估值模型、主动行业矩阵、债券估值模型)、以及惯用的成长价值平衡模型(PEG)、资产回报率模型(ROE、ROA)、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DCF)及经济价值模型(EV/EBITDA)等。 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会有多次通过计量方法来选取投资目标,首先在建立基金备选库(股票池)的过程中利用较为明确的量化标准筛选比较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其次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依照所选取投资风格对应的投资指标再次选取股票,以供投资参考,最后对于所投资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需要通过管理素质量化评级表再次进行考核,以最终确立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备选库(股票池)的建立 基金备选库的建立依据三项基本原则: 1. 流通市值或总市值居全体上市公司前50%; 2. 过去12 个月平均日成交金额高于市场平均数; 3. 过去三年平均净资产报酬率大于或等于同业平均。 根据这一标准初步筛选出120 家上市公司供投资管理部门参考。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再依具体情况对此初步基金备选库加以调整,加入诸如总市值、营业额或报酬率居行业排头公司,并删除炒作庄股及盈利质量较差的上市公司,以建立最终基金备选库。基本上每个月对基金备选库进行一次检讨,根据实际市场情况调整选取指标。 投资组合的构建 投资组合构建时的选股标准是根据基金经理认所采取的投资策略进行选取的。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采取弹性的投资策略,其具体的方法体现在投资指标的取决。简而言之,投资指标可具体分为盈利增长指标,如EPS Growth, PE/G; 相对价值指标,如PE,PB, EV/EBITDA; 以及盈利质量指标,如ROE,ROIC,EV/Sales 等。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对市场情景判断决定投资策略,再根据投资策略选取相应的投资指标做为量化选股标准。一旦决定选股标准并建立不同标准的相应权重,再用加权排序的方式选取合适股票,供做投资组合构建的参考。 市场分析 底部区 复苏初期 牛市中期 市场高点 熊市 隐含投资风格 价值型 价值兼成长 成长型投 平衡型投 保本型投 投资策略 型投资策略 资策略 资策略 资策略 不同股票选择 指标的重要性 盈利增长指标 低 中 高 低 中 相对价值指标 高 高 中 中 低 盈利质量指标 中 低 低 高 高 市场关注重点 价值及市 价值及基 后续成长动能 政策,资金 减仓加码 场转折点 本面变化 及技术 债券 指标 管理素质量化评级 本基金相当重视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其具体表现就在于本公司独有的管理素质量化评级。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所有被投资公司都需要通过管理素质量化评级表的审核,才能进入最终投资组合。此一量化评级表将公司管理层依十二项指标进行评价。由包括公司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公司优势、弱点的理解程度、争胜意志、战略规划及法律意识等各个面向进行全面的量化评比。最终评比分数须达到一定标准方得以进入本基金投资组合。 五、基准指数选择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申万300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0%+定期存款利率×5%在投资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到资产配置对投资绩效所造成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所采用指数应该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接受。基于这两项原因,基准指数采目前市场通用指数以加权平均方法取得。本基金选择申万300指数作为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中信交易所国债指数作为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一年期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衡量现金部分的业绩基准。申万300指数由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发布,是覆盖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跨市场成份指数,能基本反映沪深两市整体股价运行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评价基准之一。中信交易所国债指数由中信证券发布,是中信债券系列指数中一员,该指数市场影响力大,被基金业广泛用作衡量债券投资收益的评价基准。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份额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契约》成立, 并自基金成立、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认购申请及缴纳认购基金份额款项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契约》: 指《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契约》所设立的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和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况)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统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成立日: 基金达到成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日常申购在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成立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日常赎回在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本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 并应当构成对本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契约》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基金契约》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2 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认购、申购基金份额以及缴付认购、申购款项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在《基金契约》生效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来肖贤 (二)基金管理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庄为 联系电话:+86 10 6610 6912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中心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层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 王伟 2、销售代理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田耕 电话:+86 10 66107900 传真:+86 10 66107914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86 21 6888 1829 传真:+86 21 6888 1851 联系人:杨静 (3)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86 21 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4)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86 21 62580818x213 联系人: 芮敏祺 (5)华夏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400-8888-108 传真:+86 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6)海通证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86 21 53594566x4125 联系人:金芸 (7)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86 755 82943167 传真:+86 755 82943237 联系人:钟俊杰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秦谊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 韩炯、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86 21 63350202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华陶坚 六、开放式基金认购安排 (一)募集期限 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自2004 年3 月8 日到2004 年4 月6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限量发售。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时间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等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四)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五)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发行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其销售代理人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目标不设上限。 (七)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1.2% 100万(含)-500万 1% 500万(含)-1,000万 0.8% 1,000(含)万以上 0.6% 即: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每份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精确到0.01 元,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认购份额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 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如基金成立, 募集期间(包括募集期结束后的资金冻结期)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所有利息收入扣税后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计算所得份额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 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七、基金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 户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宣告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未能成立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均不得请求任何形式的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各销售代理机构为本基金支出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八、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或按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在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即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向赎回人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约定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七)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 100万(含)-500万 1.2% 500万(含)-1,000万 0.9% 1,000(含)万以上 0.6% 赎回费率为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即按照0.5%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90%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10%归基金资产。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追加1,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1.5% =1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15 =9,985 元 申购份额= 9,985 ÷ 1.00 = 9,985 份 即:投资者追加投资1,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00 元,则可得到9,985 份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首次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仍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x 0.6% = 60,0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 60,000 = 9,940,000 元 申购份额= 9,940,000 ÷ 1.00 = 9,94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也是1.00 元,则可得到9,940,00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 x 1.00 x0.5% = 50 元 赎回金额=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取消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但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改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和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三)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受理投资者本人申请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设立日期 2004 年1 月15 日 2、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 号40 层 3、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4、注册资本 人民币1 亿元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男,46 岁。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 年至1984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 年至1992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 年至1996 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书记。1996 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唐熹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46 岁。毕业于伦敦大学。1977 年至1988 年任职于美国花旗银行,1988 年至1992 年先后出任东京花旗信托银行总经理和东京JP 摩根信托银行副总裁,1992 年至1995 年出任标准渣打银行董事。1995 年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市场推广总监。 冯国荣先生,董事,男,53 岁。高级经济师,博士。1983 年至1994 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94 年至2001 年先后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等。2001 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男,45 岁。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 年至1983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 年至1986 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 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 年至1996 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 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纪德龙先生,董事,53 岁。1972 年至1995 年先后任职于东方惠理银行、东方惠理证券集团和东方惠理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等。1995 年至1997 年任巴克莱得胜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1997 年至今分别任巴黎巴资产管理公司和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毛应樑先生,独立董事,66 岁。1961 年至1985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 年至1991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 年至1999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 年至2003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蔡克刚先生,独立董事,52 岁,法学硕士。1974 年至1976 年任职于英国伦敦艾理士活特律师行,1976 年至1999 年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合伙人。1999 年至今任蔡克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65 岁。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53 岁。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监事会 刘鸿儒先生,监事,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 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鲍文德先生,监事,法国巴黎银行东北亚总裁。 来肖贤先生,监事,现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过振华,督察员,40 岁。工商管理硕士。1983 年至1990 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1990 年至1993 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3 年到1996 年任上海申银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 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 基金经理 张惟闵先生,投资总监,38 岁。硕士,毕业于英国伦敦商学院。1997 年至2000 年任职于马丁可利投资管理公司(英国),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0 年至2002 年任霸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副总经理,2002 年至2003 年任美林证券投资顾问公司(台湾)总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组成,督察员可列席会议。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互相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违法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申万巴黎”、“盛利”的字样。 十二、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公司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员和监察稽核机构,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员、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本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察员:本公司设督察员,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按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 可列席合资公司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合资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员可以调阅合资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员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 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经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员。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公司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 建立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控部门需要预期在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公司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客户开户、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流程、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公司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5) 公司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 公司将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公司将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1) 公司设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公司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公司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公司督察员、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于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于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部控制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十三、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2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有关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提前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变更基金类型;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7) 与其他基金合并;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或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或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d)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特别决议通过的事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如法律法规对于特别决议的通过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否则为弃权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除非《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依靠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领先的动态行业配置模型,努力创造长期领先于投资组合基准的稳定投资业绩,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平衡,并实现中、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的最优化回报。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在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50-75%, 债券20-40%, 现金5-10%。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动性分析, 以优质债券和具有一定成长性并且具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1、构成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哲学的两个关键要点为: (1) 寻找收益高于基准的证券进行投资,利用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的整体风险; (2) 采用风险管理工具监控和准确跟踪投资组合风险。 2、具体来说,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哲学的形成基于以下六方面经验积累: (1) 利用信息传播效率的不完全性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哲学的形成部分基于对全球资本市场对信息传播效率的不完善性的认识。通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投资管理人士对不完全信息的捕捉、分析和有效利用,可以持续为投资增加回报。 (2)采用主动性投资组合的可行性 相对于消极被动的投资方法,通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投资管理人士运用行业优选模型和价值选股模型进行轮换投资,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都能够为投资人带来更多的、有吸引力的和更低风险的投资收益。 (3)实施分散化投资管理的稳定性 积极的管理应是横跨多个不同金融工具及行业部门等领域的多样化投资,而各类投资之间相关性的互补,可以保证任何一个单独的投资活动不能主导投资组合的总收益,通过分散化投资的方法可以在兼顾投资报酬率的前提下有效减低整体的风险。 (4)深入研究创造并提升投资价值 采用系统的、严格的研究方法能够有效地开发信息并产生价值。一个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在于该行业或上市公司的独特个性,它决定了该行业或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中、长期表现。深入研究是发掘有投资吸引力之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关键。 (5) 适时的平衡价值及成长的重要性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格是适时的平衡价值及成长的重要性,采用严格和精确的投资方法,在预先确定和谨慎界定的风险参数范围内,通过有效控制偏离基准的投资风险,获得比基准水平更高的收益。 (6)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 比较基准的选择对基金的运作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基准的先进性体现在市场代表性、行业代表性、流动性、可投资性、风险揭示程度等方面是否及时、全面和合理。通过选择先进的业绩比较基准,让投资人对合理投资报酬取得更高的认识并帮助基金经理人建立明确而有适当回报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以股票投资为主体的平衡型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 本基金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引进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根据国内市场的特征,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行之有效的投资管理方法及价值分析工具加以吸收和应用。这些投资管理工具包括内部开发的专用模型(包 图1:资产配置图 股票债券现金 括股票估值模型、主动行业矩阵、债券估值模型)、以及惯用的成长价值平衡模型(PEG)、资产回报率模型(ROE、ROA)、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DCF)及经济价值模型(EV/EBITDA)等。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会有多次通过计量方法来选取投资目标,首先在建立基金备选库(股票池)的过程中利用较为明确的量化标准筛选比较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其次在构建投资组合时依照所选取投资风格对应的投资指标再次选取股票,以供投资参考,最后对于所投资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需要通过管理素质量化评级表再次进行考核,以最终确立股票投资组合。 1、投资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6)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方法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面:资产类别配置、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间的配置及单个证券(股票或债券)的选择。 (1) 资产配置: 秉承主动性投资的理念,为创造长期领先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业绩,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50%~75%,债券20%~40%,现金5%~10%。 表2 资产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投资对象资产 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 国内沪深A股等 50%~75% 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包括可转债)等 20%~40% 现金资产 银行存款等现金方式 5%~10% 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股票资产的行业配置: 根据BNP PAM在全球长期投资和研究的成果,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均有相应的受益行业可供投资选择。目前中国国内经济正维持着长期高速增长的态势,很多行业保持着高增长的势头,中国资本市场投资机会很多。行业配置层面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运用“主动式行业矩阵”(AIM)模型进行强势行业优选 基金管理人根据先进的行业优选策略,深入研究并准确把握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在此基础上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之一。本基金将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下,运用自行开发的数量化评估模型,即“主动式行业矩阵”(AIM)模型,对不同行业的行业表现进行排序,挖掘出最具投资价值和最适合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 根据经济和行业发展状况实现行业投资轮换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各行业的投资权重,实现对不同行业投资的轮换,维持投资组合的强势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 上下兼顾的行业评价模型 本公司的行业配置过程同时采用了由上而下(Top Down)及由下而上(Bottom Up)两种行业评价模型。在由上而下的方法中基金经理人将考量个别行业不同的景气循环周期, 希望以此确保基金能够适时的掌握最佳的行业投资时机。另外,基金也同时在个别股票的研究过程中纳入分析师由下而上的行业估值模型,以合理的获利及成长测算结合景气周期判断做出最佳的行业资产配置。 考量全球市场及行业表现 基于产业及市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股票市场将无法再自外于全球市场的表现。本基金在基于独有的行业投资技术进行资产配置的同时,也将积极的利用BNP PAM在全球市场的行业研究资源并观察个别行业在全球市场的股價表现,藉此基金经理人得以更客观的评估中国市场行业投资价值,优化行业资产配置。 (3) 个股选择: 个股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过程。 构建股票池 计量分析师负责构建股票池,筛选调研对象。经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讨论并参考分析师的意见,最终确定研究对象。 深入研究上市公司 采用系统的和严格的研究方法,有效地对信息进行开发和利用。基金管理人认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在于该上市公司的独特个性,它决定了这家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深入研究是发现财务状况良好、价格合理和有投资吸引力的上市公司的关键。 动态调整个股价值评估模式 采用主动积极的管理模式,由分析师及基金经理对不同行业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动态调整个股价值评估模式,借此更正确反映出企业内在价值及投资潜力。 确定投资组合模型 分析师建立每一只股票的盈利模型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变化,利用预测数字和不同的估价方法来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给出目标价格。然后对该行业上市公司进行计量分析并给出投资价值排名,最终由分析师给出基于该行业的投资组合模型。 图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程序 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债券投资组合的建立 债券等固定收益率证券的收益率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利息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债券持有期满或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影响不同债券价格及其收益率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及其在未来变动、不同市场环境下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动态调整、不同债券自身具有的其他风险因素。我国债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我们从上述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出发,将债券投资总体策略分为利率预期策略及收益率曲线策略。 图3 债券投资组合构建程序 十六、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基准指数选择 本基金选择“申万300指数”作为股票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中信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申万300指数×75%+中信国债指数×2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 股价变化受行业、规模、业绩、成长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属行业、规模、业绩或成长性方面的差异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表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业绩、不同成长性的公司的股价往往表现出不同特征。编制行业股价指数或板块股价指数,可以了解不同行业(或板块)的股票价格变化,分析相关因素(如公司绩效、经济周期等)对某一类股票价格的整体影响。申银万国股价系列指数通过表征市场平均股价变化或不同行业(或板块)的股价变化,为投资评价提供分析工具。在指数编制过程中,考虑到指数应该比较容易被投资者接受,“申万300指数”借鉴国际主要指数的编制原则,采用成份股按照流通股本加权的方法编制指数,遵循了代表性、可维护性、实用性、严肃性等指数编制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能较好地反映市场变化。 表3 “申万300 指数”技术指标对比 申万300 新华富时 新华富时 新华富时 上证 深圳 A200 A400 A600 180 100 市场代表性 7.20 6.10 6.60 4.60 8.00 7.90 行业代表性 7.98 7.95 7.99 7.99 7.99 7.96 宏观经济代表性 4.00 4.00 2.00 4.00 4.00 3.97 指数流动性 8.00 8.00 6.79 7.64 7.07 7.79 指数的业绩 8.00 8.00 6.69 7.71 7.26 7.01 指数的定价 8.00 5.34 0.00 2.67 8.00 5.34 指数的投资收益 4.00 3.32 4.00 4.00 1.46 3.05 指数的风险 7.81 7.97 7.72 7.59 6.93 7.46 定量指标总计 54.99 50.68 41.79 46.20 50.71 50.50 代表性定性指标 15.00 12.50 12.50 12.50 12.50 15.00 可投资性定性指标 23.00 20.00 17.00 17.00 19.00 22.20 定性指标总计 38.00 32.50 29.50 29.50 31.50 37.20 总得分 92.99 83.18 71.29 75.70 82.21 87.70 资料来源: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六)投资决策基本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股票池、研究选股及确认资产配置、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 表4 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称 主要内容 负责人/部门 1 投资决策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对投资 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决策 总监提交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进行讨论,做 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监组织执 行。 2 投资总监决策 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和交易业务负责,制定具 投资总监 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并让投资人员 贯彻执行已经形成决议的指令。 3 构建股票池 计量分析师负责建立股票池,以此为深入研究 计量分析师 的基础;就具体的投资工具和方法提出建议, 与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讨论如何完善量化模型。 4 研究选股及确 分析师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 投资总监 认资产配置 究工作,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模型及撰写 分析师 投资报告等。研究结果经研究会议讨论后,必 要时做出修改并备案。 5 建立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及分析师根据研究成果和投资会议结 基金经理 论达成初步选股及资产配置方案,并依次建立 分析师 投资组合。 6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执 风险管理委员会 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风险评 监察稽核部 估结果建议投资部门修正投资组合以达致兼顾 风险管理部 投资报酬及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7 信息反馈 投资部门根据有系统的公司调研及产业分析和 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的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 分析师 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合的及时调整。 风险管理部 资料来源: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 本基金持有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 进行证券承销;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0)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1)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2)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的融资(如需要)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 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 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 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 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八)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条第(1)款中的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红利分配采用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取该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相关的红利公告中中规定。 2.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线服务。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三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 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基金契约》、《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在清偿清算费用、基金所欠税款和基金所欠债务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托管协议 (八)《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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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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