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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05001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1494
基金代码 050015
公告日期 2014-12-01
编号 2
标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3日起增设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进行修改。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收益与分配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前言和释义”部分的修订
增加:“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二、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部分的修订
1、在“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部分修订如下:
“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增加“八、基金份额类别”,该部分内容为: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三、对原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1、在“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部分增加: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部分增加: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部分修订如下: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在“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部分修订如下: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4、在“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部分修订如下: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5、在“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修订如下: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6、在“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修订如下: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在“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部分修订如下: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对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的修订
1、在“(一)基金管理人概况”部分修订如下:
注册资本变更为“2.5亿”。
2、在“(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部分修订如下:
“(8)确保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修订如下:
“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对原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修订
1、在“一、估值目的”部分修订如下: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在“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六、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修订
1、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分修订如下:
“1、本基金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外币基金份额获得的现金红利为相应币种的外币,其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2、在“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部分修订如下: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对原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四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部分修订如下: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2、在“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第七条“临时公告”部分增加:
“27、本基金增减、变更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3、在“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分修订如下: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八、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订
1、在“2.释义”部分增加内容:
“基金份额净值,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2、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一、申购与赎回场所”部分增加内容: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部分增加内容: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修订内容如下: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部分修订如下: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5、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增加内容: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部分修订如下: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购买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各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
7、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部分修订如下:
表1.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20万美元 1.60%
20万美元 ≤ M <100万美元 1.00%
100万美元 ≤ M < 200万美元 0.80%
M ≥ 200万美元 收取固定费用200美元


8、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八、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部分修订如下: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1852美元,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6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60%)=98,425.20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美元
申购份额=98,425.20/0.1852 =531,453.56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万美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531,453.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时间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53×100,000×0.50% = 576.50元
赎回金额 = 1.153×100,000-576.50 = 114,723.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723.5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时间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95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1956×100,000×0.50% = 97.80美元
赎回金额 = 0.1956×100,000-97.80 = 19,462.20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9,462.20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9、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修订如下: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0、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修订如下:“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在“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部分修订如下: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应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12、在“9.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之“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部分修订如下:
表1.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60%
100万元 ≤ M <500万元 1.00%
500万元 ≤ M <1000万元 0.80%
M ≥ 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表2.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20万美元 1.60%
20万美元 ≤ M <100万美元 1.00%
100万美元 ≤ M < 200万美元 0.80%
M ≥ 200万美元 收取固定费用200美元


13、在“11.基金资产估值”之“一、估值目的”部分修订如下: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4、在“11.基金资产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部分修订如下: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15、在“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部分修改如下:
“1、本基金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外币基金份额获得的现金红利为相应币种的外币,其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16、在“12.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部分修改如下: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该类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7、在“14.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第四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部分修改如下: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5、在“14.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第七条“临时公告”增加如下内容:
“27、本基金增减、变更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有关业务规则;”
16、在“14.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分第三段修改如下: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同币种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7、招募说明书的“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也相应的做了修订。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4年12月3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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