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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C(1210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12632
基金代码 121009
公告日期 2023-01-17
编号 4
标题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2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 16
八、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9
十一、信息披露 ............................................................................................................................. 20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1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五、基金费用 ............................................................................................................................. 22
十六、禁止行为 ............................................................................................................................. 23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6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27
二十一、其他事项 ......................................................................................................................... 27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27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投
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基金合同》”)。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
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
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
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②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
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⑤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⑧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⑦、⑧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5)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7)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②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③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8)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9)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7、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
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除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
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
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六)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签署合同后20个工作日
内将该合同的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它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
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及回购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
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成交单后应及
时完成有关交易的银行间市场的后台匹配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必需的时
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
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
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检查,并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
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
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
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
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基金托
管人不予执行的,基金托管人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
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
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
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
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
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以
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应至少包括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
等基金基本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交易单元租用开通通知基金管理
人。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
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
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
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
目核对。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划向该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
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指
定网站进行披露。
2、T+1日,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户间的资金清
算遵循“净额清算、轧差交收”的原则。
4、若T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轧差款为基金托管账户净应收,基金管理人
应最晚不迟于T+2日16:00前将上述净应收款划入基金的托管账户,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5、若T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轧差款为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应最晚不迟于T+2日12:00前将上述净应付款划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于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有关费用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复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
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
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
规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简称“红利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
金方式。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
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
偿。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存期限为15年。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一、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
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
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为15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规定。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十五、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
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
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
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
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
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核对,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未能将其收取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或申购款项及时汇至
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托管
费数额计算错误、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数额计算错误、对外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
同意前述分配方案或计算结果的,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前述分配方案或计算结果的,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8、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造成的直接
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9、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
10、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并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
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上述“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其工作人员的
故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订地、签
订日
(见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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