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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上海金ETF发起联接A(01658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11049
基金代码 016581
公告日期 2023-01-16
编号 3
标题 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2年8月10日证监许可[2022]1757号《关于准予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黄金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黄金现货合
约、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且本基金可以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上海金ETF”)的联接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上海金ETF来实现对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的紧密跟踪,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嘉实上海金ETF的表现密切相关。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嘉实上海金
ETF及其所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品种的风险收益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股票型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 息 , 也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进 行 处 理 。 详 情 请 关 注 嘉 实 基 金 官 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
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六、侧袋机制.............................................................................................................................67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1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绪言
《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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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34、工作日:同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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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投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
54、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上海金 ETF”)为目标 ETF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6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67、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规定的上
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黄金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 年 10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
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
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曾
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 年 5 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
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
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 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 DWS Investment GmbH 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 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 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 德国负责人,DWS 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 COO, DWS 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 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 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清华法学》副主编。曾兼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
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
区研究院执行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心主任,担任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
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师、
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
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
(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
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
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
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
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
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
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任嘉实中关村 A 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5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
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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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基金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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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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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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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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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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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2.69 万亿元。2022 年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80.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
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
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
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
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9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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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21 层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座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1802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23 层 B 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 层 05-06 单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李筱筱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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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22]1757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目标ETF
目标ETF为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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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等)等黄金品种,以实现紧密跟踪上海金价格的目标;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以实现对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或现金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实现投资目标;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可采取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
件约定的其他方式申赎,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
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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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
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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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 - 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 10.00)/1.00= 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
到 9,9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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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8、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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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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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
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
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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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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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
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
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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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
中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T≥7 天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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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元,则可得到61,425.06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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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假设三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T
T<7 天 7 天 ≤T <
30 天
T≥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1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11.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89.00 13,000.00
例四:假定C类基金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C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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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3,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
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1、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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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9 项及第 12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
第 10、11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6、7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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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上述第 7 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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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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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 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以实现紧密跟踪上海金价格的目标;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来紧密跟踪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的份额。
2、黄金现货合约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等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黄金现货合约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 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为进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也 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3、黄金租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 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 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 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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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黄金/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
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
还黄金现货合约;
(15)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
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16)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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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1)、(2)、(9)、(11)、(12)、(16)情形之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
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投资黄金现货合约的开放式基金,以上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标的资产相同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标的资产。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且继续
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业绩比较基准
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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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SHAU)的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未来目标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嘉实上海金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上海金 ETF 来实现对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表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嘉实上海金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嘉实上海金 ETF 及其所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品种的风险收益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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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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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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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以估值日上
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午盘基准价估值;估值日无午盘基准价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以外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
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
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6、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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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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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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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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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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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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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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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因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
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基金的黄金租
借业务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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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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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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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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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
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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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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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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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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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目标 ETF 变更;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J、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K、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L、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M、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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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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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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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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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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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即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
个赎回申请人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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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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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间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的波动,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冲行为、各国
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及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
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投资黄金现货合约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投资黄金现货合约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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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黄金现货租赁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
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
约。该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租赁业务后,若出现连
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足,申购赎回授权参与
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参与黄金租赁业务,可能出现交易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
付利息的风险。
4、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在投资黄金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时,主要存在延期费拖累、保证金不足和交收违约等风险。延期费方面,本基金持
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情况可能需支付延期费,其持有成本可能
使本基金对金价的跟踪产生一定的负偏离。当黄金市场波动较大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临
时提高保证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大额现金赎回等情形下,可能面临现金资产不足,无法补
足保证金的风险。由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可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6、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
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
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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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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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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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就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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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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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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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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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年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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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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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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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4)由于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或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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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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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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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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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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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
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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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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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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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就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享有同等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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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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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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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上海金集 中定价合
约及其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现货租赁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黄金价格的远
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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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黄
金/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①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级在 A 类以
上的证券公司;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最长不
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易对手方归还
黄金现货合约;
15)本基金持有买入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买入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持有卖出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及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16)本基金参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后,每个交易日终,扣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1)、2)、9)、11)、12)、16)情形之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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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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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
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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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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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C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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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F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G 基金黄金账户和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黄金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账户预
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刻制的印章。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2. 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金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回清算款,
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3.资产的保管
基金黄金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通过对上海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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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身原因造成
资产损失的除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中交易保证金和结
算准备金、最低结算准备金的保管。
H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I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
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J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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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 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以估值日上
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午盘基准价估值;估值日无午盘基准价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确定公允价格。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除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Au99.99 黄金现货合约以外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
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
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6、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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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如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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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C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D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F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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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
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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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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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就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享有同等分配权。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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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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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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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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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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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文件。
2、《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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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6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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