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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合兴混合(LOF)C(01067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08098
基金代码 010670
公告日期 2023-01-12
编号 3
标题 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1月12日更新)
信息全文
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01月12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288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目前基金管理人给予本基金的风险评级为R3,因此主要适合基金管理人C3(平衡
型)、C4(成长型)及C5(进取型)型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
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者面临在封闭期内无
法赎回的风险。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
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
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
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海
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
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
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
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
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容。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或兴全合兴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
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3、开放日:指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起始销售的时间、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募集时开始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募
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
(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
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
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
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
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50只基
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
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
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
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
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
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士。历
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
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
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
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
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
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
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银行家协
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敏寺银行高级
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
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
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及主席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
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金桥
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
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
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
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
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良诚
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任
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等
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及运营官。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
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任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
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
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
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
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
总监、基金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宇女士,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6日起)、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1月12日起)。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
国际业务部总监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
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
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
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
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9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1306.55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0247.7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A类份额的场外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网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国立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28楼 95533 http://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缪建民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95555 http://www.cmbchina.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吕家进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95561 https://www.cib.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迎欣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95568 http://www.cmbc.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华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95574 http://www.nbcb.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4008888108 https://www.csc108.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何如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86-755-82130188 www.guosen.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霍达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86-755-82943666,86-755 http://www.cmschina.com/
-829604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孙树明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95575 http://www.gf.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共炎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95551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杨华辉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长柳路36号7层701室 4008888123 http://www.xyzq.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黄炎勋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95517 http://www.essence.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伟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86-25-83389999 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侯巍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www.sxzq.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潘鑫军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86-21-63325888 www.dfzq.com.cn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武晓春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400-8888-128 https://www.tebon.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冉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86-28-86690021 https://www.gjzq.com.cn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翟建强 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95363 http://www.s10000.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林海峰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95017 www.tenganxinxi.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盛超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95055 www.duxiaomanfund.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实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95021 www.1234567.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4000766123 www.fund123.cn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吴强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952555 http://www.5ifund.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于海峰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400-080-3388 www.puyi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伟刚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400-6199059 www.hcfunds.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穆飞虎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010-62675369 http://www.xincai.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翔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400-8205369 www.jiyufund.com.cn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陈祎彬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7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7楼 400-821-9031 http://www.lufunds.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肖雯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集中办公区)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020-89629066 www.yingmi.cn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周峰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95562-5 http://www.xyfutures.cn/
*上述机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20〕2884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
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的封闭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
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起始销售的时间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除上述费用差异外,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
申请上市交易;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期间不销售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两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
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84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7,920,027,935.33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1,065,884.62份,募集户数为270,63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01月12日。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兴全
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封闭方式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21年4月15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兴两年封闭
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此种情况下,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
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按规定公
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
赎回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之内(含两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封闭期届满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
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
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
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各类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
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单个基金账户最低
持有份额为0.1份。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
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
1) 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
行的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1.5%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2)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在场内/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
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90日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90日但小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40000-40000/(1+1.5%) =591.13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
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退款金额=0.14*1.04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37,893份A类基金份额,
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2、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
价格折回金额退还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假
设持有时间【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16×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
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部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除A类份额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人还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该类
份额自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下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C类基金份额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建系统登记,不使用登记系统以及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登记系统
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 类
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亦不使用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具有较好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其他品
种的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
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
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
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自下而上多维度精选基本面良
好,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评估个股的估值水
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
(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衡量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并且基于
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将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的股票合理价格区间,并
动态根据上述指标的演变进行价格区间的调整。同时,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
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
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
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
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
格区间。
除此之外,本基金更注重通过研究团队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信息,
及时跟踪和调整各级股票库,并最终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以上投资策略将在遵守投资
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施。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
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
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
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
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
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整体流动性相
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
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10、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
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
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
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并结合本基金对流
动性的需求,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资产配置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1季度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765,549,409.23 88.53
其中:股票 5,765,549,409.23 88.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34,067,875.61 6.66
其中:债券 434,067,875.61 6.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9,204,317.70 3.98
8 其他资产 53,944,290.35 0.83
9 合计 6,512,765,892.8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328,000,066.02元,占
净值比例5.0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68,703,841.38 5.71
B 采矿业 33,437,107.20 0.52
C 制造业 3,866,147,939.73 59.9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5,028,996.73 2.5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120,737.60 0.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653,210.87 3.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6,757,320.04 2.58
J 金融业 273,186,213.72 4.23
K 房地产业 125,820,348.80 1.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0,553,125.19 1.7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155,376.00 0.7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47,420,883.00 0.7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564,242.95 0.2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37,549,343.21 84.26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16,476,584.59 0.26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7,446,407.88 0.58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12,560,420.05 0.19
医疗保健 29,430,060.64 0.46
工业 - -
信息技术 8,437,139.78 0.13
通信服务 201,265,049.92 3.12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22,384,403.16 0.35
合计 328,000,066.02 5.0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797,425 408,520,827.50 6.33
2 002714 牧原股份 6,149,283 349,648,231.38 5.42
3 002049 紫光国微 1,411,524 288,713,118.96 4.47
4 002920 德赛西威 1,963,213 248,582,030.06 3.85
5 688008 澜起科技 3,587,447 241,435,183.10 3.74
6 300059 东方财富 8,435,658 213,759,573.72 3.31
7 300769 德方纳米 297,781 169,348,054.70 2.62
8 01024 快手-W 2,674,000 160,913,142.91 2.49
9 688223 晶科能源 11,845,850 145,230,121.00 2.25
10 600438 通威股份 3,022,189 129,017,248.41 2.00
注:对于同时在A+H股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公允价值参与排序,并按照不同股票分别披露。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0,127,638.35 6.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0,127,638.35 6.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940,237.26 0.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34,067,875.61 6.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06 21国开06 3,400,000 348,084,175.34 5.39
2 190207 19国开07 700,000 72,043,463.01 1.12
3 110085 通22转债 100,900 12,894,594.28 0.20
4 113641 华友转债 8,680 1,045,642.98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
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
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未出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14,337.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1,129,952.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944,290.3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01月12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2年3月31日。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第1季度 -18.12% 1.77% -10.05% 1.27% -8.07% 0.50%
2021年度 -0.49% 1.38% -8.55% 0.88% 8.06% 0.50%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2022年3月31日 -18.52% 1.47% -17.73% 0.97% -0.79% 0.50%
本基金成立于2021年01月12日,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2021
年度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
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
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2、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含两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
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
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1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
等。
17、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8、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
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金收益水平随
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和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但可通过二级
市场进行份额转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
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
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
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
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
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者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
风险。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
下, 可在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
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
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
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
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
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可控。但由
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可能造成两
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应不一定完全同步,
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涨
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由于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的现金,且在股指上升过程
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故空头头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
之小。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
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
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但总体而言,基差
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
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
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
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期
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
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
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
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1、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
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
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
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
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
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
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具
体的可投资标的。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
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
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
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
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
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
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
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
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
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2、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
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
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
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
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3、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由于持股分
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
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
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
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
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1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
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
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
为“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 2003 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
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
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等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
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
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
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
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E-MAIL 向账单期内有
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
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
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在线交
流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
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 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m.xqfunds.com”
点击“在线客服”
4、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
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诉栏
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本基金刊登于《证券时报》和/或公司
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5-17
2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5-19
3 关于增加陆金所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01
4 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16
5 关于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17
6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1-06-18
7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7-01
8 关于放开我司转换补差费折扣及开展网上直销平台基金转换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04
9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0-15
10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0-22
11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0-29
12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1-22
13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调整旗下基金在东方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24
14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1-12-10
15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1-12-24
16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2-01-06
17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1-17
18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1-19
19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2-16
20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3-08
21 关于增加德邦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3-15
22 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4-11
23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5-06
24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5-2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
(二)《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全合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法律意见书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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