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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稳健混合(151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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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103 | ||||||||
基金代码 | 151001 | ||||||||
公告日期 | 2004-03-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2004年第1号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系列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开说明书。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构成 本系列基金由两只基金构成: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运作,并通 过基金间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5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申购费用: 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 赎回费用: 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0.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500元 每笔最低赎回额: 500份基金单位 每笔最低转换额: 500份基金单位 前端申购模式销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以及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开办此业务。 后端申购模式销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相关网点,以及 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开 办此业务。 网上开户交易业务: 凡持有银联CD卡的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http//www.galaxyasset.com)办理基金开户、资金划 拨、申购、赎回等业务,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扩大开通范围。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发起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销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 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公开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风险收益特征不同,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等不同的两只基金构成,分别是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的产品说明概述如下: 一、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理念 稳健投资,长期获利。 4、投资对象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投资级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 5、投资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动态配置资产,精选个股进行投资。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5%至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6、选股基本标准 本基金选择股票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定性的综合评估主要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行业地位、发展战略、盈利模式、竞争优势、财务状况、增长潜力等因素。定量的评估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7、当前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75%+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25%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基金成立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中度品种(在股票型基金中属风险中度偏低),力争使长期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9、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单位风险收益值。 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目标 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理念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 4、投资对象 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可转债及投资级的优质企业债,综合考虑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构建组合;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低风险的优质收益型股票。 5、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在正常情况下,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至95%;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30%;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6、选券及选股基本标准 本基金在广泛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充分关注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基金资产配置投资策略、组合构建策略、投资组合流动性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债券。股票的选择将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7、当前业绩比较基准 债券指数涨跌幅×85%+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15% 其中,债券指数为: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51%+中信银债指数涨跌幅×49% 债券指数是以中信国债指数和中信银债指数为基础计算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复合指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8、风险/收益定位 银河收益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中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指数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及收益型基金,高于纯债券基金。 9、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久期和单位风险收益值。 第一部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04年1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开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公开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公开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联系但又独立运 作的多只基金构成; 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所包含的各个基金。各基 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 签约方对其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本系 列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 本系列基金单位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 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 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 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金持 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金净 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 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 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 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 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个 基金的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 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 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 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系列基金于2003年8月4日募集成立,首次募集总份额: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186,651,618.30份,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802,248,568.23份。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交易行为只能针对具体的基金,不指定基金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合法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单位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基金单位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须指明具体基金的名称,不指明基金名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不予以接受。 4.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模式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5.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收费方式与费率水平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个基金。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系列基金,使用基金代码不变,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51001,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51002;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系列基金,需使用不同的基金代码,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51101,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51102。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的网点必须拥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500元(包含申购费用)。在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为30,000元(包含申购费用)。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4.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本系列基金,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前端收费”、“后端收费”两种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率为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 1年以内 1.2% 1年以上、2年以内(含1年) 0.9% 2年以上、3年以内(含2年) 0.5% 3年以上 0 2.各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 3.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为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0.5%。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基金申购与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申购、赎回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数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假定某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0,000元,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1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申购份数=9,900/1.2000=8,25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假定某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一年半后赎回5,000份,赎回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8000元,赎回费率为0.5%,计算过程如下: 赎回总额=5,000×1.8000=9,000元 赎回费=9,000×0.5%=45元 赎回得到的金额=9,000-45=8955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数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赎回时后收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后收申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收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得到的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后收申购费-赎回费 说明:后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现值(按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和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购入成本两者中的较低金额计算。当市值上升比最初购入成本高时,投资者按购入成本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升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如果市值下降,按较低的市值计算申购费,不需支付减值部分的后收申购费。 假定某投资者在申购期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申购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0,000元,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一年半后赎回5,000份,赎回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为0.9800元,赎回费率固定为0.5%,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2000=8333.33份 赎回时后收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为: 后收申购费=5000×0.9800×0.9%=44.1元 赎回总额=5,000×0.9800=4,900元 赎回费=4,900×0.5%=24.5元 赎回得到的金额=4,900-44.1-24.5=4831.4元 3.各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对该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申购或赎回。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2.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某个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仅限于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其托管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相关的基金单位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六.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单位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单位。 5.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有关基金转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为后端收费模式的另一基金后,该基金的持有期可以延续计算,即以转换前基金的购买确认日期为持有期的计算起点。但同一基金的不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的转换费用 1.每个投资者自购买的基金单位获得确认之日起每隔12个月(按365天计算)可以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间免费转换二次; 2.投资者自购买的基金单位获得确认之日起每12个月(按365天计算)内已经在基金间进行过二次转换后,再次转换需交纳一定的转换费用,转换费率为0.2%; 3.实际收取的转换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最新的转换费率将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转换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五)各基金间转换的计算方式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数×T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用)/T日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半年后申请将5,000份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03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1000。转换申请一个月后,申请将余下5,000份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再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05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1500。一个月后,投资者申请将1,000份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05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2000。计算如下: 1.第一次基金转换: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金额=5,000×1.0300=5,15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首次免费转换,转换费用为零。 转换得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5,150/1.1000=4,681.82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减少了5,000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增加了4,681.82份。 2.第二次基金转换: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出金额=5,000×1.0500=5,25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第二次转换,为免费转换,转换费用为零。 转换得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5,250/1.1500=4,565.22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减少5,000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了4,565.22份。 3.第三次基金转换: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金额=1,000×1.2000=1,20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第三次转换,须收取0.2%的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1,200×0.2%=2.4元 转换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1,200-2.4)/1.0500=1,140.57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增加了1,140.57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减少了1,000份单位。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基金转换申请。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入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九)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投资策略等详见基金契约。 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要风险 1.基金业绩波动的风险 基金的业绩表现受许多因素影响。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时,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基金业绩主要由其投资的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决定,股票和债券的价格波动会导致基金净值的相应变化。股票和债券价格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经济景气循环、企业经营状况(如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及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市场情况经常出现波动。这些波动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有时短期市场波动十分剧烈,而股票的价格波动通常更大。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因其特定的投资策略会使各基金承担相应的风险,应引起基金投资者的注意。 银河稳健股票型基金因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业绩的波动程度显著高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基金。在股票市场低迷时,其基金持有人要承担额外的风险。选股策略方面,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的长期投资理念尚不非常普遍,在某些时期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价格表现反而会弱于市场整体表现。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因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业绩的波动程度受市场利率的影响更为明显。债券的收益率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固定收益率保证。一般而言,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降。反之,利率下降时,债券的价格则会上升。再者,债券的收益率还取决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供求状况、债券的发行数量、偿还期限、发行方的信用等级等多种原因。此外,不同期限的债券价格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长期债券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债券,但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也大于短期债券。由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十分完善,有时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情况变动较大,尤其集中在短期内变现可能会出现困难。 虽然基金经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慎重考虑这些因素,但还无法完全避免上述风险。 3.管理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占有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基金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终止,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至该基金,从而给转换行为带来限制。在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下,若干基金可能面临巨额转换的压力,从而使某些转换申请无法执行。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安全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过分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各基金分别计算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各基金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公开说明书中基金的收益、净收益与收益分配都特别针对各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基金资产;各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三)基金净收益 各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只针对持有该基金单位的持有人。 2.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各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符合分红条件的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若成立不满3个月的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的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8.投资者持有的“前端收费”与“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9.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手续,否则其持有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10.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如果小于10元,则现金红利自动再投资于相关基金。 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发生红利再投资业务时不需支付后端申购费。 3.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不同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管理费率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不同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托管费率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和摊销各基金的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当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费用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发生的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费用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的会计政策详见基金契约。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处理原则为: 1.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将在同一时间、同一文件内进行信息披露; 2.本系列基金的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将分别列示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3.个别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披露的,可在上述公开披露资料外,单独进行披露; 4.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包含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如无特殊情况,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系列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净值公告:各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生对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本系列基金或各基金终止;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发生基金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支付; 12.其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情形; 13.暂停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4.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5.基金单位估值出现重大错误;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7.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8.其他重要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产生影响,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本系列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事宜详见基金契约。 十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3.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6.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3层 7.设立概况: 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1号文批准成立。 8.部门设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设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市场部、支持保障部、综合部、监察部、督察员办公室以及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等部门。此外,还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9.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员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员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i.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i.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二)发展概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按照市场化机制和“好人举手”制度批准成立的首家基金管理公司,也是放开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范围后由证券公司和多家非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设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2002年8月,公司成功募集旗下第一只封闭式基金--30亿规模的银丰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平衡型)。2003年8月,公司成功设立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与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构成。 (三)基金经理小组 1.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成员包括: 李立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总监。 2.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成员包括: 毛卫文,女,学士学历,8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与投资及相应的管理工作。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8月起任银丰基金债券投资经理。 饶雄,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就职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工作。2002年7月加盟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管理并运用基金全部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修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调整本系列基金的相关业务费率结构和收取方式; (5)销售基金单位,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获得认购费用、申购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6)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1)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 (2)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4)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9)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单位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确保需要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最终分配; (19)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系列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4.4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截止2002年底,总资产为25,279.9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914.11亿元和16,461.78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和监督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47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开放式基金和长盛中信全债投资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2)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4)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 (6)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0)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额外利益; (11)及时以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向基金持有人及时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持有人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其取得并持有基金单位之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收益; 3.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关于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转换或申请转托管基金单位等交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相关的基金单位; 5.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并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份基金单位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2.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的亏损,承担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分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和各基金的单独事项。如属涉及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共同利益的事项,则须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持有人大会,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全体持有人大会要求各基金均有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并参与表决;如属只涉及某个基金及其持有人利益的单独事项,则召开该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终止本系列基金; (5)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全体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相关基金的持有人大会: (1)对基金契约中涉及该基金的部分进行重大修改; (2)终止该基金; (3)该基金类型变更; (4)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5)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2)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基金契约。 二十.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本基金自2004年1月5日在直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相关网点推出基金申购的“后端收费”业务。 投资者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转为另一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后,可以延续计算持有期,即以转换前基金的购买确认日期为持有期的起点。但同一基金的不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投资者持有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五)电话交易、传真交易 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和传真(021-65956615)办理交易。 (六)网上交易 本公司已经开通了网上交易业务。目前网上交易业务仅限于持银联CD卡的个人投资者,详情请见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首页的基金交易/查询频道。条件成熟时本公司将不断扩大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 (七)预约上门办理业务 对于申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提供预约上门办理业务。 (八)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帐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一.基金代销机构 1.本系列基金目前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 2.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作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第二部分银河银联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业绩 一、经营业绩 最近两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单位:元 项目 2003年8月4日- 2004年1月1日- 2003年12月31日 2004年1月31日 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稳健 最低值 760,165,757.53 820,839,481.86 最高值 1,191,231,588.46 883,074,595.84 期末值 831,147,715.05 820,839,481.86 银河收益 最低值 651,624,548.10 602,094,741.70 最高值 1,805,968,314.46 652,854,424.04 期末值 651,624,548.10 602,105,178.20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银河稳健 最低值 0.9908 1.0943 最高值 1.1169 1.1479 期末值 1.0943 1.0989 银河收益 最低值 0.9950 1.0402 最高值 1.0452 1.0568 期末值 1.0402 1.0463 每基金单位分红 银河稳健 0.015 - 银河收益 - - 二、财务部分 本公开说明书涉及会计期间,本系列基金聘请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基金审计。该事务所在2004年2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对本系列基金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3年8月4日(基金成立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净值变动表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一)资产负债表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资产 金额 资产: 银行存款 47,304,808.11 清算备付金 19,874.84 交易保证金 0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0 应收股利 0 应收利息 1,008,151.77 应收申购款 66,917,847.29 其他应收款 0 股票投资市值 591,020,318.95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523,160,791.06 债券投资市值 178,994,343.66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78,048,465.25 配股权证 0 买入返售证券 0 待摊费用 479,932.10 资产合计: 885,745,276.72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金额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4,322,082.68 应付赎回款 18,541,754.44 应付赎回费 39,114.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18,192.80 应付托管费 169,698.81 应付佣金 494,977.50 应付利息 1,741.32 应付收益 0 未交税金 0 其他应付款 250,000.00 卖出回购证券款 29,700,000.00 短期借款 0 预提费用 60,000.00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54,597,561.67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759,489,870.58 未实现利得 63,483,659.26 未分配收益 8,174,185.21 持有人权益合计 831,147,715.05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885,745,276.72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资产 金额 资产: 银行存款 107,747,574.25 清算备付金 478,772.89 交易保证金 0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576,135.02 应收股利 0 应收利息 4,564,978.25 应收申购款 5,568,885.89 其他应收款 0 股票投资市值 129,095,827.53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113,250,276.39 债券投资市值 474,455,395.20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464,427,163.82 配股权证 0 买入返售证券 10,000,000.00 待摊费用 479,931.17 资产合计: 752,967,500.20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金额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0 应付赎回款 90,089,571.93 应付赎回费 62,007.54 应付管理人报酬 520,963.20 应付托管费 138,923.51 应付佣金 220,985.92 应付利息 500.00 应付收益 0 未交税金 0 其他应付款 250,000.00 卖出回购证券款 10,000,000.00 短期借款 0 预提费用 60,000.00 其他负债 0.00 负债合计 101,342,952.10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626,456,145.93 未实现利得 20,503,894.95 未分配收益 4,664,507.22 持有人权益合计 651,624,548.10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752,967,500.20 (二)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8月4日(成立日)-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收入 28,440,211.51 1、股票差价收入 21,409,597.85 2、债券差价收入 -351,090.06 3、债券利息收入 1,001,932.38 4、存款利息收入 3,287,051.42 5、股利收入 193,734.00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2,012,249.97 7、其他收入 886,735.95 二、费用 7,928,776.60 1、基金管理人报酬 6,381,864.69 2、基金托管费 1,063,644.15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56,066.72 4、利息支出 0 5、其他费用 427,201.04 其中:信息披露费 350,067.90 审计费用 60,000.00 三、基金净收益 20,511,434.91 加:未实现收益 68,805,406.30 四、基金经营业绩 89,316,841.21 五、本期基金净收益 20,511,434.91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 0 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1,259,876.01 六、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 19,251,558.90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 11,077,373.69 七、期末基金净收益 8,174,185.21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8月4日(成立日)-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收入 10,494,696.37 1、股票差价收入 4,851,408.24 2、债券差价收入 -8,996,512.27 3、债券利息收入 6,120,282.52 4、存款利息收入 2,765,854.78 5、股利收入 257,466.00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4,733,393.77 7、其他收入 762,803.33 二、费用 6,616,138.76 1、基金管理人报酬 4,333,698.10 2、基金托管费 1,155,652.79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78,276.79 4、利息支出 0 5、其他费用 448,511.08 其中: 信息披露费 350,068.83 审计费用 60,000.00 三、基金净收益 3,878,557.61 加:未实现利得 25,873,782.52 四、基金经营业绩 29,752,340.13 五、本期基金净收益 3,878,557.61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 0 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785,949.61 六、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 4,664,507.22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 0 七、期末基金净收益 4,664,507.22 (三)净值变动表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8月4日(成立日)-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期初基金净值 1,186,651,618.30 二、本期经营活动: 基金净收益 20,511,434.91 未实现利得 68,805,406.30 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89,316,841.21 三、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基金申购款 175,464,513.19 基金赎回款 613,188,233.53 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437,723,720.34 四、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7,097,024.12 五、期末基金净值 831,147,715.05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8月4日(成立日)-2003年12月31日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期初基金净值 1,802,248,568.23 二、本期经营活动: 基金净收益 3,878,557.61 未实现利得 25,873,782.52 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29,752,340.13 三、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基金申购款 8,807,925.02 基金赎回款 1,189,184,285.28 四、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1,180,376,360.26 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 0 五、期末基金净值 651,624,548.10 第三部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2003年第四季度) 一、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2003年第1号)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已于2004年1月29日复核了本公告。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831,147,715.05元,基金份额为759,489,870.58份,单位净值为1.0943元,累计单位净值为1.1093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分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 1 农、林、牧、渔业 213,440.00 0.03 2 采掘业 34,932,818.41 4.20 3 制造业 324,985,559.82 39.10 (1) 食品、饮料 0.00 0.00 (2)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3) 木材、家具 0.00 0.00 (4) 造纸、印刷 0.00 0.00 (5)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90,988,262.40 10.95 (6) 电子 3,012,058.26 0.36 (7) 金属、非金属 204,327,425.93 24.58 (8) 机械、设备、仪表 15,803,072.25 1.90 (9) 医药、生物制品 10,854,740.98 1.31 (10)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33,391,337.11 16.05 5 建筑业 259,760.00 0.03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62,127,973.06 7.48 7 信息技术业 459,160.00 0.06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0.00 0.00 9 金融、保险业 0.00 0.00 10 房地产业 0.00 0.00 11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34,650,270.55 4.17 合计 591,020,318.95 71.12 (二)债券(不含国债)合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国债)市值合计为23,582,362.20元(不包括应计利息),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84%。 (三)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国债市值及货币资金合计为198,414,581.73元(国债不包括应计利息,货币资金含当日证券清算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3.87%。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扬子石化 55,029,000.00 6.62 2 酒钢宏兴 51,023,455.26 6.14 3 安阳钢铁 50,746,206.25 6.11 4 南京水运 45,601,831.56 5.49 5 铜都铜业 42,878,474.10 5.16 6 东方热电 41,671,057.87 5.01 7 齐鲁石化 35,959,262.40 4.33 8 中原油气 34,899,898.41 4.20 9 大众公用 34,650,270.55 4.17 10 长春燃气 34,564,024.32 4.16 合计 427,023,480.72 51.39 四、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按市值配售新股新赛股份尚未上市,按成本价合计为213,440.00元。长江电力网下申购部分尚未流通,该部分按成本价合计为5,868,222.90元,按市场价合计为11,845,622.04元。 (三)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 (四)本基金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等应收款项与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券商佣金、卖出回购证券、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应付款项轧差合计为借方余额18,130,452.17元,与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及货币资金之和813,017,262.88元相加后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二、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2003年第1号)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已于2004年1月29日复核了本公告。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651,624,548.10元,基金份额626,456,145.93,单位净值为1.0402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1 农、林、牧、渔业 40,020.00 0.01 2 采掘业 29,162,589.95 4.48 3 制造业 48,084,969.35 7.38 (1) 食品、饮料 0.00 0.00 (2)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3) 木材、家具 0.00 0.00 (4) 造纸、印刷 0.00 0.00 (5)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8,480.00 0.00 (6) 电子 0.00 0.00 (7) 金属、非金属 48,022,729.35 7.37 (8) 机械、设备、仪表 53,760.00 0.01 (9) 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10) 其他制造业 0.00 0.00 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9,017,864.68 5.99 5 建筑业 0.00 0.00 6 交通运输、仓储业 2,190,000.00 0.34 7 信息技术业 17,660.00 0.00 8 批发和零售贸易 0.00 0.00 9 金融、保险业 0.00 0.00 10 房地产业 0.00 0.00 11 社会服务业 0.00 0.00 12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13 综合类 10,582,723.55 1.62 合计 129,095,827.53 19.82 (二)按偿还期限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偿还期限 证券市值(元) 占基金净值比例(%) 一年 48,741,356.16 7.48 二年 50,005,000.00 7.67 三年 9,693,235.50 1.49 五年 152,697,853.14 23.42 七年 79,268,715.20 12.16 八年 2,844,930.00 0.44 十年 131,204,305.20 20.13 合计 474,455,395.20 72.79 (三)货币资金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基金持有的货币资金合计为128,802,482.16元(含当日证券清算款),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9.77%。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名称 市值(元) 占基金净值的比例(%) 1 中原油气 29,162,589.95 4.48 2 鞍钢新轧 22,811,250.00 3.50 3 长江电力 22,261,604.68 3.42 4 申能股份 16,756,260.00 2.57 5 安阳钢铁 14,337,819.35 2.20 6 宝钢股份 10,873,660.00 1.67 7 大众公用 10,582,723.55 1.62 8 中原高速 2,190,000.00 0.34 9 国祥股份 53,760.00 0.01 10 新赛股份 40,020.00 0.01 总计 129,069,687.53 19.82 四、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证券名称 偿还期限(年) 票面利率(%)证券市值(元) 占基金净值 比例(%) 1 20国债04 10 2.6 70,178,305.20 10.77 2 03国开27 10 2.979 61,026,000.00 9.37 3 03国债10 2 2.77 50,005,000.00 7.67 4 02国开10 5 2.66 49,995,000.00 7.67 5 03国债12 1 2.554 48,741,356.16 7.48 五、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市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证券采用成本价计算。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按市值配售新股新赛股份尚未上市,按成本价合计为40,020元,网下申购新股长江电力尚未上市,按成本计价合计为11,028,214.30元,按收市价合计为22,261,604.68)%元。 (三)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 (四)本基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与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券商佣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应付款项轧差合计为贷方余额80,729,156.79+*元,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及货币资金之和为732,353,704.89元,二者相减后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第四部分重要事项提示 1、自成立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8月11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于2003年10月22日开放办理赎回、转换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投资者可通过本系列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各项业务。目前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业务,可以临柜办理,或进行电话交易、传真交易、网上交易,50万人民币以上(含)的申购业务可预约上门办理。 3、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10月17日发布公告:为直销机构的个人投资者开通了网上交易,目前网上交易业务仅限于持银联CD卡的客户。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1月16日为投资者举办了“做银河“e网理财”俱乐部会员,赠送银联电子支付CD卡活动。 4、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本基金于2003年12月11日首次分红,每100份基金单位分配1.5元。 5、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自2004年1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与中国农业银行相关网点开办基金申购“后端收费”业务。实行“后端收费”模式后,投资人仍可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6、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1月6日发布公告: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7、因业务需要,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新增开立一个直销资金专户,截止目前,本公司共有两个直销资金专户: (1)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北外滩支行 (2)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清算账户 账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8、本公司办公地址自2004年1月29日迁至: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邮编:200082,公司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三月四日 附:本系列基金直销和代销机构联系方式: 一、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邮编:200082) 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服热线:800-820-0860、021-35104688 直销业务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38、6683、6658 传真交易电话:021-65956615 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办理业务。 联系人:刘晓彬、章琼、曹霞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乙23号北楼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28833-6611 传真:010-68570603 联系人:王谦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6楼(邮编:510075) 电话:020-87556655 传真:020-87550668 联系人:陈涤、姚嘉雯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一、二层(邮编:200082) 电话:021-65953650 传真:021-65954718 联系人:张力 二、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咨询电话:95599 深圳发展银行咨询电话:95501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10-63065678、010-6656858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8008206888、021-962588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96250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1、0755-269511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0-87555888-87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0-87320991、020-87320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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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公开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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