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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合纯债债券A(0061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95702
基金代码 006180
公告日期 2022-1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对旗下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增加C类基金份额。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12月28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中加颐合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6180,基金简称:中加颐合纯债债券A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0.80%
100万≤M<300万0.50%
300万≤M<500万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1.50%
7日≤Y<30日0.05%
Y≥30日0.0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且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为30日)。
  (二)中加颐合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678,基金简称:中加颐合纯债债券C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日1.50%
Y≥7日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它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二、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三、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修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及《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5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6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
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8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9
赎回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10
会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收费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11
份额的登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12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13
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
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14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
1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6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17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
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18
进行监督和核查。 督和核查。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
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基金
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
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
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加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
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19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20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偿。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八、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2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有证
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22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二、基
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
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
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23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十九、其
他事项
新增:
(二) 反洗钱义务
本协议项下业务存续期内,本协议双方应依
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
合对方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
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
金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涉嫌参与联
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
布的且得到我国(中国)承认或认可的的洗
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
活动、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
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
措施。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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