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南方中证100指数A(2022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8906
基金代码 202211
公告日期 2014-11-21
编号 2
标题 关于修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1;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
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三个保本期,同时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了保本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本担保人签订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 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的“担保人”的词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指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内的保本担保人”
二、 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担保”中的“担保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担保”的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广场16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9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成立日期:2009 年12 月2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再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投资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市场管理,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资产评估,机械设备租赁。
其他: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再担保”)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由江苏省财政厅牵头出资组建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37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 50.00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80
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10
江苏乾明投资有限公司 2.71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2.71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71
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71
东台市人民政府 2.71
其他 17.55
合 计 100
江苏再担保成立以来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止2014年3月底,江苏再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236.92亿(包含再担保资产规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0亿元。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4年5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80.89亿元人民币,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公司基金情况: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1.89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见附件;以下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保证合同》为准。
当期保本期内,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担保人对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担保人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第三个保本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三、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签订了《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一”)
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9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电话:025-83657373 传真:025-83657378 邮编:210009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二”)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合称为“担保人”。
鉴于: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同的履行文件均应同时发送两担保人,基金管理人应担保人其中之一的要求向该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同的履行文件均应抄送另一担保人,两担保人单独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关合同履行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另一担保人。
6、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各执壹份。本合同序言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