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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稳健混合A(25501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79
基金代码 255010
公告日期 2004-02-28
编号 1
标题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公开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期为2004年1月31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于2004年2月11日复核。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本公开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内容摘要
  基金名称: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代理机构。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投资者、直销网点网上交易投资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其他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其他投资者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1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申购:指基金在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购回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第一部分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6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于2003年6月28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本基金于2003年7月3日开始募集,2003年8月8日正式成立,首次募集总份额为3,666,118,147.89份,每份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类型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于2003年9月19日开始全面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营业时间受理的申请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公开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数额的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直销网点网上交易投资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其他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其他投资者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约定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单位时收取。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4、赎回费用为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全部作为注册登记费。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和1亿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详见《基金契约》。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请仔细阅读《基金契约》。
  (十一)重新开放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五、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程序、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详见《基金契约》。
  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其构成详见《基金契约》。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其构成详见《基金契约》。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七、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本基金的估值目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方法、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的情形、特殊情形的处理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契约》。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运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审计事务详见《基金契约》。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单位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基金契约》。
  十三、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基金契约》。
  十四、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和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的寄送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门应投资人的要求在接收到注册登记人的交易确认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寄出投资人交易成功或未成功确认单。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3、客户服务中心
  基金管理人除了日常的交易确认单、交易对账单寄送之外,还开通了客户服务中心,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的两大服务系统,即自动语音系统和人工坐席服务系统接受信息查询、帐务查询、传真索取、预约服务、投诉等全方位的服务。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http://www.gtja-allianz.com)已经推出了开放式基金客户服务系统,以方便投资者进行帐户查询等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网上销售
  本基金自2003年7月18日起正式推出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凡持有ChinaPay会员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本公司还将从方便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不断增加新的交易渠道和交易方式。
  十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成立时间:2003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为德国的安联集团(Allianz AG)。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股东的全球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先进经验,结合中方股东对中国市场的深刻理解,致力于发展成为值得中国投资者信赖的基金公司。公司于2003年3月25日正式开业,旗下的首只基金产品———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3年8月8日,设立规模为3,666,118,147.89份。
  3、基金经理简介
  孙建先生,基金经理,1970年10月出生。1993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就职于中信实业银行国际资本市场投资部。自1998年起在德国德累斯顿银行投资集团德意志投资信托(法兰克福)担任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经理,具备多年海外成熟市场的投资经验。2003年3月起就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此外,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小组还配备了由若干名高级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组成的投资组合管理部,协助从事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受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德盛”的字样。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现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帐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帐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全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3、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4、基金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5、托管业绩:截止到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共28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受罚情况
  基金托管人无任何受罚记录。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销售代理人
  (一)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销售代理人。
  (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
  (1)依据代销协议的规定获得基金代理销售的手续费;
  (2)获得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基金信息和资料,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支持;
  (3)依照基金契约及代销协议,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管理制度;
  (4)有权根据市场变化、销售情况、客户反馈信息等向基金管理人就销售和客户服务等业务提出建议;
  (5)有权向客户反映市场变化、净值变化等信息,提供客观的理财建议;
  (6)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义务
  (1)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合理安排销售基金的城市及营业网点,并配备合乎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及设施;
  (2)应当在每个相关营业网点配备足够的合格业务人员与核心业务人员,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等提供咨询服务并应当对其各层面业务人员进行定期、充分的业务培训。
  (3)应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操守规范及客户服务标准,建立对其有关营业网点及员工的销售激励机制,调动其销售积极性。
  (4)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保证系统接口的通畅;
  (5)向基金投资人客观介绍基金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
  (6)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代销协议的规定审核投资人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及其它资料;
  (7)按照代销协议的规定办理有关代理业务;
  (8)及时、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的销售数据,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款项划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的账户;
  (9)对于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和服务事项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须遵守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10)按规定保管基金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申请表等资料,并对有关资料和对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基金管理人商业机密资料和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11)未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将销售及服务代理权委托给第三方;
  (12)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的需要,遵照双方约定,做好新业务系统优化和调整工作;
  (13)应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进行宣传;
  (1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经营业绩
  一、经营业绩
  最近两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
  本公开说明书涉及报表为会计期间2003年8月8日(基金成立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未经审计之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负债表(截至2003年12月31日)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经营业绩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第三部分 投资组合(2003年第4季度)
  一、重要提示
  截至2003年12月31日,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2,781,515,829.81元,基金份额为2,632,380,778.92份,单位基金净值为1.057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一)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二)债券(不含国债)市值合计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债券(不含国债)市值为513,882,048.38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8.47%。
  注:债券市值不含应收债券利息。
  (三)国债及货币资金合计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国债市值及货币资金合计为819,858,479.05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9.48%。
  注:国债市值不含应收债券利息,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三、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附注
  (一)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的证券采用成本价计算。
  (二)本基金不存在购入成本已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股票。
  (三)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本基金于2003年8月8日设立后,投资建仓期为六个月。
  (四)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基金应收应付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和股利、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买入返售证券、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应收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应付利息、预提费用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合计为贷方余额74,004,513.12元,与股票投资市值、债券投资市值及货币资金之和相抵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2,781,515,829.81元。
  第四部分 重要事项揭示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2003年7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决定从当天起推出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凡持有ChinaPay会员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4、2003年7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修改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归本基金所有”,经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同意将《基金契约》修改为“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2003年8月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公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666,118,147.89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83,509户。
  6、2003年9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的公告。投资者可以自2003年9月19日起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办理包括基金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等业务。
  7、2003年12月1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决定对本基金实施分红。具体方案为:以基金在2003年12月15日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20元。收益分配时间: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为12月19日,红利分配日为12月22日。
  8、《招募说明书》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本公开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2、《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6、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基金净值、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临时公告。
  查阅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网址:http://www.gtja-allianz.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7日
  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一、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联系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892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766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称及客户服务电话
  1、中国工商银行
  电话:95588
  2、中信实业银行
  电话:010-65541089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5186758、800-820-0108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26951111、4008888111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962505
基金信息类型 公开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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