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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北证50成份指数A(0175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66738
基金代码 017521
公告日期 2022-11-26
编号 3
标题 富国北证50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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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0 号《关于准
予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北证 50 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指数简称:北
证 50。指数代码:899050。标的指数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
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指数
化投资的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若本基金投资存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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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
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
存续的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战略配售,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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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战略配售。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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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4
第一部分 前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8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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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北证 50 成
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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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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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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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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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北证 50 成份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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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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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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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
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
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
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非
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
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
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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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
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
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
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
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
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
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
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
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田志国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历任山东省电子经济贸易中心综合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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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稽核法律部项目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五部项目经理、信托业务
五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五部总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
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
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
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
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
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
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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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
目经理、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
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
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
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
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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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创新规划团队负责人;自 2015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
理、高级定量基金经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 ETF 投资总监兼高级定量基金
经理。自 2019 年 07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9 年 09 月起任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1 月起任富国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2 月起任
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03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07 月起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07 月起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05 月起任富国中证 800 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07 月起任富国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2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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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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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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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
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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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
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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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
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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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 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
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
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
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
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
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
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
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
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
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
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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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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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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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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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22】
2990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和 C 类。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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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
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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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M<100 万元 0.10%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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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5.00)/1.00=99,064.90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064.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6%)=1,998,800.72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800.72=1,199.28 元
认购份额=(1,998,800.72+1,100.00)/1.00=1,999,900.72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9,900.7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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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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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若将来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及其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开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调整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并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
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增加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业务,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
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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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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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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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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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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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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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100 万元 0.12%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0.8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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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
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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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500=8,592.5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592.5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1500=86,852.3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可得到 86,852.3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 41,666.6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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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日,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 日,假设
赎回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
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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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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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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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
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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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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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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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北证 50 成份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
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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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
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它合理原因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
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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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
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
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
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
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
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
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
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主要选择流动性好、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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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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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10)-(14)要
求: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5)-(17)要求:
(15)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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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16)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7)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投资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9)至(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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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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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北证 50 成份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编制北证 50
成份指数,由北交所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市场代表性的 50 只上市公司证券
组成,以综合反映市场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代码:899050
指数简称:北证 50
指数名称:北证 50 成份指数
英文简称:BSE 50
英文名称:Beijing Stock Exchange 50 Index
(2)样本空间
北证 50 指数样本空间由在审核截止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
证券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北交所市场前 5 名且
发行总市值超过 100 亿元的除外;待北交所上市满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证券数量
达 200 只至 300 只后,上市时间调整为超过 12 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类上市公司证券。
(3)选样方法
北证 50 指数样本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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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无重大问题、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上市公司证券:
1)对样本空间内的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
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剩余证券按照过去六个月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构成最新一期北证 50 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1)基日与基点
指数以 2022 年 4 月 29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2)指数计算公式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 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
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
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5)样本调整
1)定期调整
北证 50 指数依据样本稳定性和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每季度审核一次样
本,并根据审核结果调整指数样本。样本定期调整的参考依据为六个月日均数据。
为有效降低指数样本周转率,北证 50 指数样本每次调整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
10%,采用缓冲区规则,排名在前 40 名的候选新样本优先进入指数,排名在前
60 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为提高指数样本临时调整的可预期性和透明性,北证 50 指数设置备选名单,
用于样本定期调整之间发生的临时调整。备选名单中证券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
量的 10%。当备选名单中证券数量使用过半时,将及时补充并公告新的备选名单。
2)临时调整
样本临时调整参照北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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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比较基准
北证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将承担因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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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62
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63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
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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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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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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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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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
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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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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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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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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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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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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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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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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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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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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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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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
策和交易目标。
(十二)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四)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八)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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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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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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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82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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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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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
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
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
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
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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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动
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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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基金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
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现金,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等流动性风险控
制措施,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流动性。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
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
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
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
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3、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
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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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
险。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
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
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
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
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
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
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
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
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
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
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5、参与融资业务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
比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
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
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
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
融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
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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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
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
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
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
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
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7、终止清盘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
存续的风险。
8、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可能偏
小,往往具有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供应商、客户集中度高、应对外部冲击能力较
弱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置四套上市标准,其中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因此可能存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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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尚未盈利、
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
分配等情况。
(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可
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是独立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制度
规则,包括股票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
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连续竞价股票涨跌幅为 30%,首日无涨
跌幅限制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票股价波动较大。
(3)退市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
终止上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及
重大违法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且首个交易
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退市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投资
者门槛相较沪深主板市场较高,因此可能存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弱于沪深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基金存
在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5)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公
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
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
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
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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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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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
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
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1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1)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2)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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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
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
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
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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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
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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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采用摆动
定价、启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如下:
(1)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
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
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同。
(2)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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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及程
序。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5)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
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
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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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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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
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
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
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4、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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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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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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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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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2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3
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6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7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8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
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0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1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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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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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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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5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7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118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创
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10)-(14)要
求: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5)-(17)要求:
(15)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17)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3)本基金投资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9)至(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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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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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包含产品名称简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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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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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的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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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为不影响披露,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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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
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低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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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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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微
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
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
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
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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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
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 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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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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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6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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