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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混合(FOF)C(01536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55635
基金代码 015360
公告日期 2022-11-15
编号 3
标题 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82号文
注册日期:[2022年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2年2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82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以参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投摩根基金用户隐私政策》
(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
知晓并同意上投摩根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
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
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
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
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上投摩根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
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章
节中的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1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
止日为2022年3月23日。
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1
八、基金的投资 ............................................................................................................................. 41
九、基金的财产 ............................................................................................................................. 51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五、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侧袋机制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博睿
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FOF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1年的锁
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
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含该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港股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
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
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
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
董事:林仪桥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投资组合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浦发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海口分行行长助理(挂职),浦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副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现任浦发银行总行公司业务板块合规官。
董事:周晔
硕士学位。
曾任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科长,三林支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兼康桥工业园区支行行长,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申银
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以及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
员。
现为独立顾问,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安联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兼职顾问。
独立董事:王学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帝京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前期学位。
曾在日本Sunroute公司海外业务室专门从事有关亚太地区市场发展和设立
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叶力俭
管理学硕士。
曾就职于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入职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历任资金信托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托发展总部负责人。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
兼任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副理事长。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投资董事。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鲁旦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恩学海先生,美国本特利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东北大学计算机硕士,清
华大学计算机学士。自1993年至1994年就职于通用数据公司;1994年至2017
年就职于美国富达投资集团,先后于资本市场部任高级程序设计和系统分析员、
项目经理;于资产管理服务部任高级量化分析师;于战略顾问部、全球资产配置
任基金经理、基金策略师;2018年10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自2022年4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杜习杰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在长
信基金任研究员;2011年6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投资经理兼研究员,现任组合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起担任上投
摩根锦程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0
年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锦程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及上投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尚睿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4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吴春杰女士,自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宏
观策略分析师;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担任资产配置中心配置策略经理;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上海景熙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宏观策略研究;自2018年7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研究员。自2022年3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尚睿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刘凌云,
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杜习杰,基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
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
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
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
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
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
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
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
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
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9月末,平安银行有108家分行(含香港
分行),共1,170家营业机构。
2021年1-9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271.90亿元(同比增长9.1%)、
净利润291.35亿元(同比增长30.1 %)、资产总额 48,530.74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8.6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29,234.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4 %)、发
放贷款和垫款总额29,785.8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7%)。
3、主要人员情况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主
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
总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
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1年9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5,948亿,平安银行已托管18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jq.com.cn
(2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cn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3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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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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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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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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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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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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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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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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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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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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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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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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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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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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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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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4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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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82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博睿均
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自2022年4月11日起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22年4月22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668,768,029.29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份额291,918,193.89元人民
币,C类基金份额376,849,835.4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68,768,029.29
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91,918,193.89份,C类基金份额376,849,835.40份);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127.38元人民币(其中
A类基金份额1,834.95元人民币,C类基金份额292.4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2,127.3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1,834.95份,C类基金份额292.43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4月27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年度对日开
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8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
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账户余额
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应一次
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
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1.2%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8%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后赎回的赎回费为零。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以内
(含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无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
其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并结合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
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
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
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结合产品定位、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管理人的长
期资本市场观点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首先,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业绩基准确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其次,管理人
将根据投研团队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对各类型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具
体而言,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分析和
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评估国内股票及债券、海外股
票及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等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
形成对不同资产类别长期走势的预期。最后,结合本基金以及各资产类别的风险
收益特征,依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模拟得出各大类资产的长期战略配置比例。
本基金原则上均衡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定期结合策略观点,修
正资产配置,实现细分资产类别的动态调整。
2、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优选基金,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的方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符合要求且能在中长期创造超额收益的基金构
建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初步的定量指标筛选出历史业绩表现良好(主要
考察绝对收益、超额收益以及同类排名等指标)、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
在基金初步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进行考察,
了解标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综合实力(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规模、公司治理、
投研体系、风险控制等指标),通过了解基金的投资流程、风格以及实际运作,
形成基金筛选基础池。
其次,结合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公开数据,对基金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将定量
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流程和风格形成结论,筛
选后将不同投资风格/策略的代表性基金列入未来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核心池。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
成立时间较长或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的基金。主要
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
超额收益、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理标的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
情况等。
另外,结合基金的运作和市场的表现,根据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价值/成
长、市值/流动性、贝塔/波动率、换手率/集中度等不同的指标和纬度,可以对基
金的风格进行更明晰的划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针对性地选择基金。
(2)定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基
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制能
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定、投
资风格一致的基金。
(3)尽职调查
本基金将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等方式,在充分了解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
控制度完备和预期表现佳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公司:公司历史、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是
否发生过风险事件或法律诉讼等。
2)超额收益来源: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实现投资思路的方法、该方法可
持续性等。
3)投研体系:投资决策机制、投研团队的构成、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的权
责划分、考核指标和激励制度、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4)基金经理:投资理念、组合构建流程、投资风格、稳定性、从业经验等。
5)风险控制及合规:公司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
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3、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产
业政策导向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组合
收益。此外,本基金也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包括
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段性投资
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1)流动性筛选,主要考察基金规模,
辅以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指标:如做市活跃程度,折溢价水平等。(2)积极风
险最小化,主要考察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3)总费用率控制,比
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较具竞争力的指数基金品种。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并结合股票
价值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全
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综合考虑未
来成长性、盈利能力、所处行业前景等因素,深入发掘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
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选择合适标的进行投资。
5、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基本面,包含资金流向等对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判断,并结合产业趋势
以及公司发展前景自下而上进行布局,从公司商业模式、产品创新及竞争力、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和区域分布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挖掘优质企业。同时,关注港股
中的稀缺行业和标的,与A股形成互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甄选行业,通过对行业政策、景气度、估值吸引力比较、
市场预期等标准确定行业配置方案,并通过自下而上方法分析个股,结合各项定
量和定性指标挑选出最具上涨潜力的标的。
(1)定量分析
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质量、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等方
面的综合评估,选择估值合理、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基本面做进一步的
定性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
1)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属于行业龙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
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
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
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可交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对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考虑到其兼具权益类证券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对
于可转债的选择将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
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5%且不超过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40%+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1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
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构成。中
证800指数具备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公信力较好的特点。中证
综合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具有一定
的投资代表性。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
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
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
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估值日后两个
工作日内计算。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T+2日闭市后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全部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与投资其他基金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等销售
费用和交易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
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的损益情况以及
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
例说明;三是本基金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金投资于本基
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暂停或延迟与基金估值相关
的信息披露;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五、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
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
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
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
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
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
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
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
365=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
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
365=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
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型基金,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因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交
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从而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持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本基金还受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影响,如果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本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
过对标的基金管理人的严格筛选和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所投资基金存在大额赎回限
制条款,以及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者申购赎回影响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临时赎回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二是市场整体流动性
相对不足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
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
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
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
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
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基金开放日,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比例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基金仍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重点选
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
比,择优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型基金,由于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
债券型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
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
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在债券型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
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
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
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
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
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
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
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
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
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于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用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
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侧袋机制”的相关规
定。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4、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最短持有期限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2)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受制于被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基金管
理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基金区域配置、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投资组合变动等影
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
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使得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持续优于其
他基金。
(3)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及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香港互认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上投
摩根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
(4)双重收费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于非本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非本托管人托管的公募基金
时,基金存在双重收费的风险,即在被投资基金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
用的基础上,本基金仍将收取相应管理费、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5)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
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
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
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
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
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
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6)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性。若本基金使用人民币申购QDII基金,QDII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
外市场,本基金赎回QDII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
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
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港股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仓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35%-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基金
经理的股票仓位配置相对灵活,存在基金经理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导致股票资产配
置不合理,进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配置观点,
挖掘并灵活投资于各行业中最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当个股判断出现失误
时,将对基金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3)香港市场的风险
1)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
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且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
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
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
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
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本基金的港股投资通过港股通进行,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风险:
a.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
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
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
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11、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2、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的基
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82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配合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
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基金管理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员名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有合理
理由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
理理由拒绝配合;
3)先前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
在疑点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经
评估超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
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名单筛选等反洗钱义务,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
息、资料,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办法及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与投资其他基金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等销售
费用和交易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并结合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
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
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
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5%且不超过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T+2日闭市后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三章)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
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5%且不超过6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2)、(6)、(9)、(10)、(1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或视情况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由基金管理人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并将基金账户绑定的回款账
户设置为托管账户,因管理人未将回款账户设置为托管账户所导致的资金风险由
管理人自行承担。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
协商一致,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2日闭市后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全部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利,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博睿均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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