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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A(2601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2095
基金代码 260112
公告日期 2022-11-02
编号 2
标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11月2日起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260112。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7090。
2.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40%/年。
对于持有期限小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7天(含7天)至30天(不含30天)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30天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中心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关于本基金新增的销售机构等信息,请留意后续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表述。这些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11月2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一、前言
二、释义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六、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
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
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
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新增)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六、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利和义务
七、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利和义务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二十四、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一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扣除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之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
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上述(一)中 3到 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一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扣除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之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
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
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 4到 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
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
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除息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5. 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新增)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附件二: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修改前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T+1日 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
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
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后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T+1日 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并将
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
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
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十、基金信息
披露
十一、基金费

十一、基金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
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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