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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红利价值混合A(2100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1665
基金代码 210002
公告日期 2022-11-01
编号 2
标题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08年4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证监许可【2008】521 号)和2008 年9月18 日《关于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8]408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08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是指投
资标的与投资策略引起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与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
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因基金经理变更对
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除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九、基金的转换 .............................................................................................................................. 6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68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69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91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97
十八、基金费用和税收 .................................................................................................................. 9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二十一、侧袋机制 ........................................................................................................................ 112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1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9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6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
新;
托管协议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费用类别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前端缴纳认购/申购
费用所划分成的不同份额级别类型;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
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
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
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
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
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
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
会计,中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
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
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
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中山大学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
高级审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
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
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
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
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
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
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姚智志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
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
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
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
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
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
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
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
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项目经理,中国惠普公司技术顾
问,戴尔公司高级系统顾问,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等职。2012
年9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员、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
任首席投资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任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任金鹰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任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任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任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月起任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起任金鹰红利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起任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5月起担任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龙苏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9月8日;
蔡飞鸣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7月14日至2011年6月29日;朱丹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1年6月11日至2015年2月17日;王喆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20
年4月28日;王瀚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28日;陈颖先生,
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至今;朱丹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10
月29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
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
董事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
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32万亿元。2022年一季度,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33.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
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
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
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
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
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
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
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
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
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
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
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
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4)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6)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7)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10-16-96869
网址:www.tf.cn
(1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1)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2)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3)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34)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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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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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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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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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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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0)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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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3)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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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9)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2)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5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6)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57)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3)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6)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67)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8)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6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s://www.cicc.com/
(72)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3)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4)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5)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6)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7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8)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9)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8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1)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2)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3)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4)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5)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6)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7)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8)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8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90)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91)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92)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93)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9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95)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97)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98)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 www.luxxfund.com
(99)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0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2)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400-990-8601
网址:www.dowinfund.com
(103)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04)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06)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07)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8)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09)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1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2)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113)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14)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15)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1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11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18)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9)名称: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网址:www.hexinsec.com
(120)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121)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2)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站:www.xiquefund.com
(123)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站:www.youyufund.com
(12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25)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26)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2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0)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1)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3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4)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站:www.myfund.com
(135)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136)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n
(137)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8)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39)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14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1)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142)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43)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44)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zzfund.com
(14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46)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14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4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149)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50)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51)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52)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153)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154)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155)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56)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57)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站:www.gxjlcn.com
(158)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59)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60)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61)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2)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网址:www.lihe-fund.com
(16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64)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站:www.zhongzhengfund.com
(16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6)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67)名称: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68)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6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0)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7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2)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73)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jr.tuniu.com
(174)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175)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76)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77)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78)名称: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fund.com
(179)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80)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81)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站:www.cmiwm.com
(182)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183)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8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85)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站:www.ecpefund.com
(186)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88)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89)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站:www.licaimofang.cn
(19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站:www.webank.com
(191)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
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伍瑞祥、李玉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林佳鹂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21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8年10月8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08年11月29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
前述具体办理时间截止到当日熔断发生时止。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
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费用类
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
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
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对应份额类别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且持续持有期超过7
天(含),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T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
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
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
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
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重新开始申购、赎回停备案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
前2天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关于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非交易过往的资料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
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2)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投资价值突出的优质股票投资,兼顾投资的当期收益
和长期增值,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价值突出的优质企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主动式投资管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深入挖掘且积极投资于分红能力良好
且长期价值突出的优质企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主动式投资管理,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深入研究、调研基础上的
主动性证券选择和市场时机选择,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两层次资产配置体系,自上而下地进行配置,以使基
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第一层次资产配置为大类资产配置,是指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资产之
间进行配置。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
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
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配置的主要方法是: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
算股票市场整体的合理估值水平,并与市场实际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
结合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
偏离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一般情况下,当估算的市场估值水平高于实际的市场估值
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的市场估值水平低于
实际的市场估值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第二层次资产配置为行业配置,是指股票资产在各行业之间的配置。本基金将通过树状
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
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生命周期阶段、盈利模式、增长预期、盈利可持续性、政策扶
持程度、整体估值水平等。通过上述分析评价,形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行业,并进行重点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红利股筛选、竞争优势评价和盈利
预测的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力、较强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
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以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
(1)建立备选股票库
A、备选股票库建立流程
图1:备选股票库筛选流程示意图
选股标准和股票库流程
步骤
红利股
全部上市公司
股票
初级股票库
业务模式评价
二级股票库
估值分析
备选股票库
B、初级股票库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3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初级股票库。初级股票库包括具
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 在过去3年进行过2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 年报披露只有2年且有2次分红的个股;
? 年报披露只有1年且有1次分红的个股
? 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C、二级股票库
在初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财务素质和业务模式评价,对初级股票库成份股
进行筛选,确定二级股票库。
C-1、财务素质评价
优质的企业都具备良好的财务素质,本基金设计了金鹰财务素质评价模型对上市公司的
财务素质进行排序和评价,选择财务素质良好的股票进入股票库。在最终确定的模型中包括
十五项基本指标,这些基本指标列表如下。而这十二项指标还可以归为五个大类,我们称之
为五大财务指标序列。
表1:四类因素及其对应的财务指标
盈利性指标(r=1) 成长性指标(r=2) 现金流指标(r=3) 偿债能力指标(r=4) 营运能力指标(r=5)
N=1 ROE 主营收入增长率 每股经营现金流 资产负债率 资产周转率
n=2 毛利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每股资本支出 流动比率 应收款周转率
N=3 净利率 每股收益增长率 资本支出/折旧 速动比率 存货周转率
每个行业具有不同的行业特征,因此在进行财务指标评价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各个行业
的特征建立适合本行业的财务指标评价权重参数。这些参数都是我们对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
的财务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到的,是比较客观且符合市场及行业特征的,对行业财务素质
的解释能力超过85%。基本模型如下:
=?SAirBirnCirn
,r,n
S为某公司的财务指标评价得分。
i代表行业的序数,r=(1,…,5)代表财务指标大类别的序数,n=(1,2,3)代表某
大类别中的财务指标的序数。
A=(a,a,a,a,a)a是财务指标类别权重参数数列。代表第I行业的第r财iri1i2i3i4i5ir
a务指标序列的权重参数,表示这个指标类别在整体评价中的重要性。如代表I行业中盈i1
利性指标类别在五大类别中的权重。
B=(b,b,b,b,b)b是财务指标权重参数数列。代表i行业的第r财务irnir1ir2ri3ir4ir5irn
bi11
指标大类序列的第n个财务指标的权重参数。如代表I行业的盈利性指标序列中的第一
个财务指标(ROE)的权重参数。
C=(c,c,c,c,c)c是公司财务指标值数列,代表i行业的某公司的第rirnir1ir2ri3ir4ir5irn
c财务指标序列的第n个财务指标。如代表I行业的某公司的盈利性指标序列中的第一个i11
财务指标(ROE)的值。
经过这个基本模型的计算后,形成了各个上市公司的财务素质评分,按其投资价值高低
排序,我们将选取财务素质良好且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进入我们的备选库。
结合不同的市场情况,除了上述5类财务指标以外,基金还将对各类因素中的其他财务
指标予以关注。
C-2、业务模式评价
财务指标只是代表了过往经营业绩,本基金将在财务指标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
未来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红利股。这类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下面两个特点:
①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上市公司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才可能使公司的价值不断获得增长,从而为
股东带来投资回报。本基金将关注那些产品或服务存在巨大潜在需求,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
其总量供给能力不足,或者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潜在需求增长速度的产业,对该产业内
增长明确的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②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经营的特性;
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强大的分
销网络。上市公司只有具备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才能把盈利前景转化为真实的盈利,本基
金将在盈利增长前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分析,最终确定二级股票库。
D、一级股票库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估值分析,对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进行进一步分析、
研究和筛选,确定一级股票库。
估值分析:
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在市场某些阶段也可能存在阶段性估值过高的可能,从投资稳
健性角度看,投资这类股票对基金净值增长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因此本基金选择构成股票备
选库的股票将主要选择那些估值合理或低股的长期投资价值良好的红利股票。
本基金估值分析将综合利用多种估值工具,且不同行业的股票采用的估值方法侧重点不
同。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有: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
(P/E)、市净率(P/B)、PEG、EV/EBITDA等。基本的估值思路是将公司的这些估值指标与
行业内平均水平进行对比,选取市价低估或合理的红利股票进行长期投资。
(2)实地调研
研究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库成份股基本面数
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
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
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等。
实地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
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
注。
研究员还根据调研结果对备选股票库的成份股的投资价值进行更新判断,从而对备选股
票库进行不断调整。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组将根据自己的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主要选择那些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债券进
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
市场收益率上升时,基金将适度增加对可转债投资;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基金将利
用税收优势,适当增加对企业债投资。
(2)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及其他核心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确定期限配置策
略。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收益率曲线更加陡峭的情况下,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减持长期
债券、增持短期债券,以降低利率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稳定或下降、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
的情况下,基金将提高组合久期、减持短期债券、增持长期债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和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
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量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勾践套利交易或避
险交易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主要用于避险交易及套利交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x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x40%。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的红利主题型基金,根据股票市场和固定收益类市
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灵活地配置资产,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80%;现金、
债券资产、其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来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他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限制修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
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6)、(10)、(12)、(14)项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7,776,074.39 67.31
其中:股票 47,776,074.39 67.31
2 固定收益投资 6,546,735.19 9.22
其中:债券 6,546,735.19 9.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28,944.66 23.29
7 其他各项资产 129,232.62 0.18
8 合计 70,980,986.86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申购款、待摊费用、
其他应收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87,165.00 5.45
C 制造业 31,043,824.50 48.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70,997.00 1.3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820,771.89 13.7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51,300.00 1.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02,016.00 4.06
S 综合 - -
合计 47,776,074.39 74.6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575 中旗股份 249,000 5,002,410.00 7.81
2 601111 中国国航 500,300 3,722,232.00 5.81
3 600029 南方航空 642,100 3,711,338.00 5.80
4 601238 广汽集团 197,100 2,972,268.00 4.64
5 300014 亿纬锂能 26,600 2,634,198.00 4.12
6 603730 岱美股份 165,000 2,630,100.00 4.11
7 300251 光线传媒 262,300 2,602,016.00 4.06
8 002597 金禾实业 65,900 2,594,483.00 4.05
9 600703 三安光电 62,100 1,967,949.00 3.07
10 002829 星网宇达 59,000 1,902,750.00 2.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546,735.19 10.2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46,735.19 10.2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099 普利转债 21,190.00 2,676,297.00 4.18
2 113579 健友转债 17,290.00 2,260,840.40 3.53
3 128101 联创转债 6,491.00 958,655.79 1.50
4 113009 广汽转债 5,420.00 650,942.00 1.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4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699.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503.11
5 应收申购款 80,030.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232.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650,942.00 1.02
2 113579 健友转债 2,260,840.40 3.53
3 123099 普利转债 2,676,297.00 4.18
4 128101 联创转债 958,655.79 1.5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金业绩比较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12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011.12.31 -28.88% 1.15% -12.43% 0.74% -16.45% 0.41%
2012.1.1-2012.12.31 -2.56% 0.91% 0.32% 0.65% -2.88% 0.26%
2013.1.1-2013.12.31 23.62% 1.09% -4.94% 0.76% 28.56% 0.33%
2014.1.1-2014.12.31 40.14% 0.88% 31.15% 0.68% 8.99% 0.20%
2015.1.1-2015.12.31 46.26% 1.41% 20.58% 1.59% 25.68% -0.18%
2016.1.1-2016.12.31 5.33% 0.80% -2.79% 0.86% 8.12% -0.06%
2017.1.1-2017.12.31 3.47% 0.81% 10.61% 0.35% -7.14% 0.46%
2018.1.1-2018.12.31 -21.52% 1.38% -9.70% 0.72% -11.82% 0.66%
2019.1.1-2019.12.31 16.41% 0.76% 11.45% 0.67% 4.96% 0.09%
2020.1.1-2020.12.31 15.24% 1.78% 4.11% 0.79% 11.13% 0.99%
2021.1.1-2021.6.30 10.52% 1.22% 7.95% 0.53% 2.57% 0.69%
2008.12.4-2021.6.30 260.69% 1.22% 147.43% 0.89% 113.26% 0.33%
历任基金经理任职情况:龙苏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2月4日至2009年9月8日;
蔡飞鸣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7月14日至2011年6月29日;朱丹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1年6月11日至2015年2月17日。王喆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至2020
年4月28日;王瀚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28日;陈颖先
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至今;朱丹女士,管理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至2022
年10月29日。
(二)累计净值与比较基准的历史走势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12月4日至2021年6月30日)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为30%-8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
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
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金鹰红
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
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
拖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
对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若净值计算错误大于0.5%则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则
相应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
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
根据此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
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
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
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费用确定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7、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对应份额类别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在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时按有关规定收取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率
以及收取方式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4、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费用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gefund.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率,
请具体参照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费率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
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和其他相关费率。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的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
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后在2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
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7、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分红能力良好且长期价值突出的优质企业,投资策略上也相对以中长
期持有为主,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
是否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
缺陷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2、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不同时期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
热点,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
它股票基金。
3、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1、目的和依据
订立《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合同核准或备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3、本合同年地位和作用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
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洗钱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30天公布。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第(1)项-第(9)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两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4、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对基金投资品种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主要包括:
? 股票(含存托凭证);
? 债券;
? 短期金融工具;
? 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2、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现金、债券资产、其
他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3)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后续相关规定执行;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6)、(10)、(12)、(14)项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
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3、对基金禁止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4、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对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电话或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对基金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对基金其它方面行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8、对基金的运作及推广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投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投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遵
循了监管流程,则对于投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募集的证券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证券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仅
限于保管财产的行使依据及有关记录,由于该机构破产、疏忽、欺诈、故意不当以及其他违
约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将估值表等报表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
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则
相应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
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
根据此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的1-4项估
值方法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
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估值方法第6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
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
基金托管人承担30%;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①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⑨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
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
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
件。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1年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4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信达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11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12日
4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12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14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21日
7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21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助理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月23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2月8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3月8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3月30日
12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3月30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风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4月16日
14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4月21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4月21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5月11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5月14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5月19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意才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2日
20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5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6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3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邮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7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7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6月10日
3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0日
3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0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8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8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8日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29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盈米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7月30日
37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8月6日
38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8月7日
39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8月7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8月28日
41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8月28日
4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9月2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9月17日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证券等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0月21日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0月26日
46 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0月26日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海南分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0月26日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1月3日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年11月9日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
可【2008】521号);
(2)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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