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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1100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91804
基金代码 110023
公告日期 2022-09-29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 年12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55 号)和2010 年12 月20 日《关于易方达
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778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
业风险以及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 年6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 年12 月31 日,
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2 年9 月28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8 月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6
(二)主要人员情况...................................................................................................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4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1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1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20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2
(一)基金合同生效.................................................................................................22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3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23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23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23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23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23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24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25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26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27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27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28
II
九、基金转换......................................................30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30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30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30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31
(五)基金转换费率.................................................................................................31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31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33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33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3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35
十一、基金的投资..................................................36
(一)投资目标.........................................................................................................36
(二)投资范围.........................................................................................................36
(三)投资理念.........................................................................................................36
(四)投资策略.........................................................................................................36
(五)业绩比较基准.................................................................................................40
(六)风险收益特征.................................................................................................40
(七)投资决策依据.................................................................................................40
(八)投资决策流程.................................................................................................40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41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42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42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42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43
十二、基金的业绩..................................................47
十三、基金的财产..................................................48
(一)基金资产总值.................................................................................................48
(二)基金资产净值.................................................................................................48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4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48
III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49
(一)估值目的.........................................................................................................49
(二)估值日.............................................................................................................49
(三)估值对象.........................................................................................................49
(四)估值方法.........................................................................................................49
(五)估值程序.........................................................................................................50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50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51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51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5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5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52
(三)收益分配原则.................................................................................................52
(四)收益分配方案.................................................................................................5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52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5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53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54
(三)基金税收.........................................................................................................5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一)基金会计政策.................................................................................................55
(二)基金的审计.....................................................................................................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5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56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6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56
(四)基金净值信息.................................................................................................56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56
(六)临时报告.........................................................................................................57
IV
(七)澄清公告.........................................................................................................58
(八)清算报告.........................................................................................................58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58
十九、风险揭示....................................................59
(一)市场风险.........................................................................................................59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59
(三)流动性风险.....................................................................................................60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1
(五)管理风险.........................................................................................................62
(六)其他风险.........................................................................................................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6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6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6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5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6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6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67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8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73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73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73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7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7
(四)基金财产保管.................................................................................................78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79
V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80
(七)争议解决方式.................................................................................................8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8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2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8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8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82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82
(五)资讯服务.........................................................................................................8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8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4
二十六、备查文件..................................................85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修订,并于同年6 月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并于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基金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
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
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
7
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公司总监,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
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
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部负责人。曾任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业事业部部长、党委委员,广东省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部长、战略委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
8
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
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
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
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
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省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
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
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
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
(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
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
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
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
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9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
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
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
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
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
经理、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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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
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
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
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
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
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
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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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
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
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
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
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
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曾在北京
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杨桢霄先生,理学博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医疗保健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8 月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大健康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9 月27 日起任职)、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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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1 月20 日起任职)、易方达医药生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0 年11 月4 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文健,管理时间为2011 年1 月28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王
勇,管理时间为2015 年2 月14 日至2017 年2 月16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孙松
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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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14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
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
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
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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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
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
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
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
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
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
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
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
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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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
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
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金的
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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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
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 年6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2 只,QDII
基金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
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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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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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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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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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 年12 月8 日《关于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55 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1 年1 月4 日至2011 年1 月26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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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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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
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3 月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24
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
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
25
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1、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
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
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0.15%
100 万≤M<500 万0.12%
500 万≤M<1000 万0.03%
M≥1000 万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1.5%
100 万≤M<500 万1.2%
500 万≤M<1000 万0.3%
M≥1000 万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0%
3、其他说明: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
26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1)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的申购情形: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
10,000 元1.5% 9,852.22 元147.78 元1.000 元9,852.22 份
10,000,000 元1,000 元9,999,000 元1,000 元1.000 元9,999,000 份
(2)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情形: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5%)=49925.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25.11=74.89 元
申购份额=49925.11÷1.050=47547.72 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100 天0.5% 50 元9,950 元
10,000 1.000 元500 天0.25% 25 元9,975 元
27
10,000 1.000 元800 天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7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8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予
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
生上述(1)、(2)、(3)、(4)、(7)、(8)、(9)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9
并依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0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3 月28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
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
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
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1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
于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
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
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
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
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
32
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
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
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T 日转出10,000 份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
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转入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转换金额转换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转入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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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额净值
10,000 份1.100 元11,000.00 元55.00 元54.45 元10,890.55 元1.020 元10,677.01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
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
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
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
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生
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
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申请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34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7、8、9 项暂停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相
关公告。
35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及创业
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投资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医疗保健行业发展中
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
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
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研发、生产或销售的公司组成,
包括化学制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商业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医疗服务行业。
37
本基金进行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分类方法为:1)考虑上市公司最近2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和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当某一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占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主
营业务利润的比例均超过50%时,直接归入该行业;2)当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比例不
一致时,以利润指标为准,但适当考虑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市场看法;3)当多个行业的收入和利
润均较为接近时,考虑该公司的发展规划及控股公司的背景情况;4)当多个行业的收入和利润
均较为接近且没有明显的发展规划和控股公司的背景时,归入综合类;5)当上市公司的投资收
益超过主营业务利润时,考虑该投资收益来源的行业背景,如集中地来自于某一个行业,则归入
该行业;如果不是集中地来自于某一个行业,则考虑该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控股公司的背景,如果
没有明显的发展规划和控股公司的背景时,归入综合类。
本基金采取的对医疗保健行业及股票的划分方法与申万研究医药生物行业的划分方法相同,
为方便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规定,投资于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5%。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保健行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医疗保健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本基金持有申
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85%,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
调整。
(2)行业配置策略
医疗保健行业根据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类别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子行业。本基金将综
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行业间的配置。
1)经济因素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的表现不同,预期收
益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配置经济周期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2)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
医疗保健行业受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影响。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因素、消费习惯等;政策因素
包括政府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等。社会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影响
程度不同。本基金将动态关注社会因素影响和政府政策变化趋势,超配受惠于社会因素和政府政
策变化的子行业。
3)市场需求趋势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有的表现为刚性需求,有的呈现较大
弹性,导致不同子行业成长性出现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的细分
子行业。
4)行业竞争格局
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
38
投资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
5)技术水平及其发展趋势
技术进步情况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长期生命力。医疗保健行业技术进步情况受市场需求、产
业政策及国际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关注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技术水平变化及其
发展趋势,重点投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且发展趋势良好的子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考虑以下因素对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
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产品的竞争优势
公司由于品牌、技术、营销、专利等因素,其产品在细分子行业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而且
该优势能够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继续保持。
2)产品的生命周期
医疗保健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包括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产品处于成长期
或成熟期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销售能力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营销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销售资源,整体销售能力较强,市场占有
率较高。较强的销售能力不仅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而且有助于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
4)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高效的管理团队,管理能力较强,在战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无法比拟的优势。
5)研发能力
公司研发能力较强、对市场需求变化反应迅速,不仅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对老产品进行快
速改进,而且能够不断仿制或自主开发新产品。
6)成长潜力
公司成长性强,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可持续性。
7)盈利能力
公司盈利能力强,预期营业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未来提升潜力较大。
8)财务结构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
9)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已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公司管理层稳定,且关心股东利
益。
(4)估值水平分析
在精选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备选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采用的估值方
39
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
(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5)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医疗保健行业各细分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各细分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在各细分子行业中,本基金将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当
各细分子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
进行调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属配
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
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
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
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
回报。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
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
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该衍
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0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
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总指数。此外,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
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医疗保健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
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1)基金经理对影响医疗保健行业各子行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资产
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从医疗保健行业各子行业中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3)基金经理根据各子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股票估值水平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
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
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41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42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3)、(8)、(10)、(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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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3,293,971,751.97 88.86
其中:股票3,293,971,751.97 88.86
2 固定收益投资14,582,781.54 0.39
其中:债券14,582,781.54 0.39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90,350,908.04 10.53
7 其他资产8,104,452.65 0.22
8 合计3,707,009,894.2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2,264,750,265.89 61.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92,530,962.62 2.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316,704.46 0.06
J 金融业- -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959.7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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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44,601,499.23 12.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357.1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489,497,002.89 13.2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3,293,971,751.97 89.4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015 爱尔眼科8,172,060 365,863,126.20 9.93
2 603259 药明康德2,450,766 254,855,156.34 6.92
3 000999 华润三九4,932,240 221,950,800.00 6.03
4 600085 同仁堂3,972,370 210,058,925.60 5.70
5 300573 兴齐眼药1,360,099 208,530,378.68 5.66
6 688050 爱博医疗796,601 178,597,944.20 4.85
7 301122 采纳股份1,781,707 130,099,447.49 3.53
8 000516 国际医学11,417,600 123,424,256.00 3.35
9 300760 迈瑞医疗370,200 115,946,640.00 3.15
10 300026 红日药业13,976,900 107,622,130.00 2.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582,781.54 0.40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14,582,781.54 0.4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65,651 7,930,011.27 0.22
2 123098 一品转债22,927 2,988,592.24 0.08
3 113605 大参转债25,520 2,842,198.06 0.08
45
4 123064 万孚转债6,722 821,979.97 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847,996.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7,256,455.74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8,104,452.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7,930,011.27 0.22
2 123098 一品转债2,988,592.24 0.08
3 113605 大参转债2,842,198.06 0.08
4 123064 万孚转债821,979.97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46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1122 采纳股份21,181.37 0.00
新股流通受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医疗保健基金最近10 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10.89% 1.24% 6.64% 1.16% 4.25% 0.08%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34.48% 1.43% 28.19% 1.21% 6.29% 0.22%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02% 1.12% 14.31% 0.92% -16.33% 0.20%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34.26% 2.97% 46.25% 2.14% -11.99% 0.83%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4.69% 1.80% -11.13% 1.39% -13.56% 0.4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7.45% 0.85% 2.00% 0.63% 25.45% 0.22%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4.40% 1.63% -20.90% 1.35% 6.50% 0.28%
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58.30% 1.37% 29.70% 1.14% 28.60% 0.23%
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
74.21% 1.78% 40.85% 1.35% 33.36% 0.43%
2021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3.83% 1.95% -4.13% 1.29% 0.30% 0.66%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文健,管理时间为2011 年1 月28 日至2015 年3 月13 日;王
勇,管理时间为2015 年2 月14 日至2017 年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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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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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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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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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开始前
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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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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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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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率”、“(八)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九、基金的转换”中的“(五)基金转换费率”、“(六)基金转换份
额的计算方式”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
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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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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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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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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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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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
由于本基金为行业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
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当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非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金。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
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从
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
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
60
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 股其他板块,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
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
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
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
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
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
化。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
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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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
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
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
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
62
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
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
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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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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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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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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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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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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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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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7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1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审核后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
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二个工作日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72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经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73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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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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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 号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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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
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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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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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
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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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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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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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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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我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帐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
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反馈
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8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第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1-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2021-12-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2-01-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第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
料的公告
2022-04-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4-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05-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2-05-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6-1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
公告
2022-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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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9 月29 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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