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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C(0139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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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989975 | ||||||||
基金代码 | 013965 | ||||||||
公告日期 | 2022-09-28 | ||||||||
编号 | 2 | ||||||||
标题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重要提示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1】年【10】月【1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323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短期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6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定期 更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9月27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年第2季度报告。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 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指《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达诚定海双月 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达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6、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设立日期: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1258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7号文件批准,于 2019年8月5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43,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 章月平出资人民币24,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4.5%; 赵楠出资人民币22,52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2.52%; 李峻出资人民币4,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9%;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4,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9%;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宜农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市场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投委会委员;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商海粟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楼光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 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李峻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保信期货公司理财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员;中关村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周良子女士,监事(职工监事),硕士。历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 总监。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产品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赵楠先生,总经理,硕士。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覃高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达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 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蔓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监。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佶先生,硕士。拥有10年证券相关行业经验,历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交易主管;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主管。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王栋先生,硕士。拥有15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 行金融同业业务业务经理;平安银行总行资管部固收投资投资经理;平安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固收投资投资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部门总 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董事长宋宜农先生、总经理赵楠先生、 固收投资部部门总监王栋先生,其中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固收投 资部部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 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 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 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 把握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 提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 线上模式,形成了以“上行e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 中之重”,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 字化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 深度融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 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 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22年6月末,上海银行 总资产28146.5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09%;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79.42 亿元,同比增长0.8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74亿元,同比增长 3.23%。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22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上海银 行按一级资本位列第68位。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200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 破2100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 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 管规模超过2.4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5万亿元。 截至2022年6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25只,产品 类型涵盖了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QDII等,基金 资产净值规模合计约2304.1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联系电话:021-60581258 传真:021-60581239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60581258 网址:www.integrity-funds.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95548-3 传真:010-60833355 联系人:李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吴琳杰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吴琳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1】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323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6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就该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 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单位元)M 认购费率 M<1,000,000.00 0.20% 1,000,000.00≤M<5,000,000.00 0.10% 5,000,000.00≤M 10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2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10)/1.00=9,990.0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10元,则可得到9,990.0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1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认购份额=(5,499,900+550)/1.00=5,500,4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4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 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微信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 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首次 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等业务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者 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申购下限。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调整投资者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0.0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 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 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单位元)M 申购费率 M<1,000,000.00 0.20% 1,000,000.00≤M<5,000,000.00 0.10% 5,000,000.00≤M 10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60天的滚动 持有期限,最短滚动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滚动持有 运作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20%)=49,900.20元 申购费用=50,000-49,900.20=99.8元 申购份额=49,900.20/1.0500=47,524.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524.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申购份额=5,499,900/1.0500=5,238,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设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60天,赎回费率为0%, 在T日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且持有60天,在T日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11,2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转到下一 开放日一并处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 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其中,剩余期限指距离到期日或回售 日的期限,存在回售日的以回售日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并控制投资组合久期,力求在承担较低风险和 保持组合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在力争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在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的前提下,确定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于AA+级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超过持仓信用债的50%,投资于 AAA级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持仓信用债的50%,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 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 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约定。上述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依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 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 券信用评级。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预期波动率水 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以控制组合波动,谋求基金资产稳健增值为目标确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的投资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 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 成本等。 3、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5%。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1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主要 投资于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短期债券。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指导基金经理 制定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交易进行批准,并监督投 资决策的执行情况。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控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合规管理人员对本基金投 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设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包括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结 构、风险敞口等。 (2)建立投资备选库,并对投资备选库按照授权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基金 经理在投资备选库的基础上构建本计划的投资组合。 (3)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充分考虑实践运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通 过设定事前的风险监控指标等措施,控制并降低风险。 (4)定期开展投资绩效评估,基金经理据此对前期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执 行效果绩效评估并调整优化投资组合。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6,152,541.93 68.62 其中:债券 96,152,541.93 68.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907,248.46 27.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63,553.91 3.61 8 其他资产 7,230.40 0.01 9 合计 140,130,574.70 100.00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无。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41,610.96 7.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41,610.96 7.85 4 企业债券 10,059,772.60 7.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5,851,158.37 58.1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6,152,541.93 73.66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14 19国开14 100,000 10,241,610.96 7.85 2 012103714 21晋能煤业SCP011 100,000 10,236,331.51 7.84 3 012280710 22酒钢SCP003 100,000 10,153,704.11 7.78 4 012280942 22知识城SCP002 100,000 10,063,059.73 7.71 5 155384 19紫竹01 100,000 10,059,772.60 7.7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无。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230.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230.4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机 构、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 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 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 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流 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名册和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 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产 品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5、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二)基金的投资与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 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 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 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信用债的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认购/申购存在60天的 滚动锁定期,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 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针对本基金特殊安 排有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1)本基 金申购资金的持有期限可以合理预测和估计,可根据资金的属性配置相应久期的 债券资产;2)本基金触发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基 金合同约定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应对此类流动性风险。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 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特殊安排的运作方式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 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故 投资者在运作期间到期日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 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7、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 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长于或短于60天。 8、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 估值等风险。 9、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日常运营。为本基金提供运营外包服务的机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该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 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是否能够满足本基金的运作需要。虽然具有以上基础, 但是基金管理人仍然无法保证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如在基金存续期内该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操作风险事件或无法继续存续 等情况,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 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 为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 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设立日期: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125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其中,剩余期限指距离到期日或回售 日的期限,存在回售日的以回售日为准。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以下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非券款兑付(非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 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由托管人为 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 保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 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商或登记机构、 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 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60581258),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integrity-funds.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6058125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0581239 公司网址:http:// www.integrity-funds.com 服务信箱:service@integrity-funds.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2022-01-08 2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02-19 3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2-02-19 4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02-19 5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02-19 6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2-02-19 7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2-02-19 8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02-19 9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3-02 10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3-08 11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3-08 12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22-03-18 13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2-03-19 14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2-03-23 15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2-04-25 16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部分销售机构基金转换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4-25 17 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04-25 18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10 19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5-17 20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2-05-20 21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5-28 22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6月更新) 2022-06-01 23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01 24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01 25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10 26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1 27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28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机构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21 29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8-11 30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08-27 31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8-27 32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1 33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34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9-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integrity-funds.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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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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