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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钢铁A(1682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88948
基金代码 168203
公告日期 2022-09-28
编号 1
标题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9月28日起对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2022年9月28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815),注册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各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16815)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Y:持有时间)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徐冉、杜净瑜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3、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5、投资者可自2022年9月28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更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表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二《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重要提示
此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rfunds.com.cn)查阅修订后的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2年9月28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相关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附件一:《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二、释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21年6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二)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净值信息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0%;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附件二:《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在双方复核数据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自动支付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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