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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临港创新产业园REIT(5080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78881
基金代码 508021
公告日期 2022-09-15
编号 2
标题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信息全文 目录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 4
二、 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 4
2.1 临港奉贤 ................................................................................................................... 7
2.2 国君证券 ................................................................................................................... 9
2.3 东兴证券 ................................................................................................................. 11
2.4 华金证券 ................................................................................................................. 13
2.5 银河证券 ................................................................................................................. 15
2.6 中金财富 ................................................................................................................. 17
2.7 申万宏源 ................................................................................................................. 19
2.8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27号资管计划) ............................................................... 21
2.9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 23
2.10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6号资管计划) ................................................................. 26
2.11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 ......................................................... 29
2.12 南方基金(代表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 31
2.13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 ........................................................ 34
2.14 富国基金(代表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 36
2.15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 ................................................. 38
2.16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 ................................................. 40
2.17 新华人寿 ................................................................................................................. 42
2.18 友邦人寿 ................................................................................................................. 44
2.19 泰康养老 ................................................................................................................. 46
2.20 太保产险 ................................................................................................................. 48
2.21 太保寿险 ................................................................................................................. 50
2.22 太保集团 ................................................................................................................. 52
2.23 建信信托 ................................................................................................................. 54
2.24 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 ..................................................... 56
2.25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 ................................................................... 59
2.26 宏源汇智 ................................................................................................................. 61
2.27 机场投资 ................................................................................................................. 63
2.28 国寿不动产 ............................................................................................................. 65
2.29 上海国际资管 ......................................................................................................... 67
三、 战略配售协议 ................................................................................................................. 69
四、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以及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比例 ..................................... 70
五、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 70
六、 结论 ................................................................................................................................. 7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简称“汉坤”或“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简称“中国”)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中国法
1
律”),就题述事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受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国君资
管”)之委托,汉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修正)》(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
务(试行)》(简称“《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
等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国泰君安临
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书》(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国君资管提供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简称“《招募说明书》”),上海临樟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简称“临樟公司”)、上海临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临平公司”,与
临樟公司合称为“项目公司”)分别持有下列2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类基础设施资
产作为底层基础设施项目:(1)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琅路19号”的临港奉贤智
造园一期产业配套项目(简称“临港奉贤智造园一期”),(2)位于“上海市奉贤
区新杨公路1566号”的临港智造园三期(简称“临港奉贤智造园三期”),与临港
奉贤智造园一期合称为“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或“基础设施项目”。上海临港奉
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临港奉贤”)持有临樟公司100%股权,上海临港华
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临港华平”)持有临平公司100%股权。临港奉贤、
1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临港华平拟作为原始权益人以项目公司持有的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作为底层基
础设施项目,由国君资管担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
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战略投资
者之配售资格核查”列示的主体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合称“战略投资者”)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简称“本次战略配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
数据、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汉坤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汉坤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战略配售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就与本次战略配
售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在汉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
调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承诺函、声明函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汉
坤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
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
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
2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简称“《发售公告》”)与其在公开渠
道实际披露的《发售公告》内容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汉坤
依赖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等本基金参与机构,以及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文件或报告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
2 基金管理人经办人于2022年9月14日(汉坤收件人电子邮箱系统显示时间)向汉坤发出的《国泰君安
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汉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简称“《基金合同》”)、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简称“《询价公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
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
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
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本所认为,根据《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和前述主体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3
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
45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之配售资格核查
3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
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
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
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
月。”
4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5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
拟认购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比例以及拟认购份额数如下:
序号 全称 简称 拟认购份额占比 拟认购份额数(份)
原始权益人
1 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临港奉贤 20% 40,000,000.00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君证券 1.52% 3,040,000.00
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 0.72% 1,440,000.00
4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金证券 1.44% 2,880,000.00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1.44% 2,880,000.00
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 1.44% 2,880,000.00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1.44% 2,880,000.00
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27号资管计划) 1.44% 2,880,000.00
9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1.08% 2,160,000.00
10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6号资管计划) 1.08% 2,160,000.00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 1.44% 2,880,000.00
1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南方基金(代表 0.72% 1,440,000.00
序号 全称 简称 拟认购份额占比 拟认购份额数(份)
司(代表“南方基金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1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 0.72% 1,440,000.00
1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基金(代表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0.36% 720,000.00
1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 0.54% 1,080,000.00
16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 0.54% 1,080,000.00
1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 2.16% 4,320,000.00
18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友邦人寿 2.88% 5,760,000.00
19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 1.44% 2,880,000.00
2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产险 0.40% 800,000.00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寿险 0.64% 1,280,000.00
2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集团 0.40% 800,000.00
23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 0.72% 1,440,000.00
24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 1.80% 3,600,000.00
序号 全称 简称 拟认购份额占比 拟认购份额数(份)
25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代表“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欧中国公募REITs投资基金”)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 2.16% 4,320,000.00
26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1.44% 2,880,000.00
27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机场投资 0.72% 1,440,000.00
28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不动产 2.88% 5,760,000.00
29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资管 1.44% 2,880,000.00
合计 55% 110,000,000.00
2.1 临港奉贤
2.1.1 临港奉贤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12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6809585537)、临港奉贤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
6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临港奉贤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
法定代表人 邹林昆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3,123.8402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08年9月24日
营业期限 2008年9月24日至2058年9月23日
6 网址:www.gsxt.gov.cn。最后查询日期:2022年9月5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
中列示网址的查询日期均为2022年9月5日。
经营范围 物流等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仓储设施、保税仓库及相关工业设施的开发和经营,市政基础设施开发、投资,综合配套设施开发、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仓库物流业务,货物运输代理,投资项目咨询,科技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临港奉贤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临港奉贤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2 临港奉贤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君资管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临港奉贤为基
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之一,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
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临港奉贤签订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
管理人、临港奉贤出具的承诺函,前述主体已确认临港奉贤参与
7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8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4 小结
本所认为,临港奉贤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
7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
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8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 国君证券
2.2.1 国君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上海市监局”)于2022年7月
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9131000063159284XQ)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
息,国君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注册资本 890,667.163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营业期限 1999年8月18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君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国君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9 网址:www.gsxt.gov.cn。
2.2.2 国君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0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国君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06),国君证券为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11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12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国君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10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1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
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12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
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国君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4 小结
本所认为,国君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3 东兴证券
2.3.1 东兴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北京市监局”)于2022年8月
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
91110000710935441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
息,东兴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注册资本 323,244.55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年5月28日
13 网址:www.gsxt.gov.cn。
营业期限 2008年5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东兴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东兴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3.2 东兴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4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东兴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41),东兴证券为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3.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东兴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14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东兴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3.4 小结
本所认为,东兴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4 华金证券
2.4.1 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2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98231D)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5
系统的公示信息,华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注册资本 34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0年9月11日
营业期限 2000年9月1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
15 网址:www.gsxt.gov.cn。
券承销与保荐,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华金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华金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4.2 华金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6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华金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1),华金证券为经中
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华金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16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鉴上,华金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4.4 小结
本所认为,华金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5 银河证券
2.5.1 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监局于2022年7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17
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07年1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
17 网址:www.gsxt.gov.cn。
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银河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银河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5.2 银河证券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8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银河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13),银河证券为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5.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银河证券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18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鉴上,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5.4 小结
本所认为,银河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6 中金财富
2.6.1 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12
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9
91440300779891627F)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
息,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5年9月28日至2055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19 网址:www.gsxt.gov.cn。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经核查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中金财富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6.2 中金财富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0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中金财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410),中金财富为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中金财富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20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6.4 小结
本所认为,中金财富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7 申万宏源
2.7.1 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1年7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4445565)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21
系统的公示信息,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注册资本 5,3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1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
21 网址:www.gsxt.gov.cn。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申万宏源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申万宏源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7.2 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核查
申万宏源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9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
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241),申万宏源为经中国证监
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7.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申万宏源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2.7.4 小结
本所认为,申万宏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8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27号资管计划)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拟以其管理的“中银证券
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汇中27号资管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
2.8.1 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0年4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736650364G)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23
统的公示信息,中银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注册资本 277,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2月28日至2032年2月27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
23 网址:www.gsxt.gov.cn。
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银证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中银证券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8.2 中银证券以其管理的汇中27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中银证券的主体资质
24
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并经
核查中银证券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355),中银证
券为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属于《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 汇中27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汇中27号资管计划的资
产管理人为中银国际;汇中27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ETF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或名称中包含‘Reits’、‘REITS’等
字样的基金。”
根据中银证券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汇中27号
资管计划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
为STA829。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27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4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8.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中银证券(代表汇中27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
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
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
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2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2.8.4 小结
本所认为,中银证券管理的汇中27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
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资格。
2.9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
-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
2.9.1 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
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5
91310115332765341A)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
息,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年2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2年2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兴瀚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兴瀚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9.2 兴瀚资管以其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兴瀚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25 网址:www.gsxt.gov.cn。
司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0号)并经查
26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原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银
基金”)子公司,兴银基金持有兴瀚资管100%的股权。经
27
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兴银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经核
查兴瀚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29232),
兴瀚资管为兴银基金就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
基金公司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 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
人为兴瀚资管;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兴瀚资管提供《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兴元18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9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
SQP803。
鉴上,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9.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
26 网址:www.gsxt.gov.cn。
27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
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
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
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2.9.4 小结
本所认为,兴瀚资管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
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资格。
2.10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6号资管计划)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证资管”)拟以其管理的“光
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诚享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
2.10.1 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11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0419441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28
系统的公示信息,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8 网址:www.gsxt.gov.cn。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 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3年2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光证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光证资管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0.2 光证资管以其管理诚享6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光证资管的主体资质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
29
号)、股权结构图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光证资管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子
公司,光大证券持有光证资管100%的股权。经查证券业协
30
会网站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光大证券为证券公司。
经查光证资管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17日核发的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217),
光证资管为光大证券就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证券
公司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专业投资者。
(2) 诚享6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29 网址:www.gsxt.gov.cn。
30 网址:https://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光证资管诚享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诚享6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
人为光证资管;诚享6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
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诚享6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4月
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产品编号为SQL262。
鉴上,光证资管管理的诚享6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
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0.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光证资管(代表诚享6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
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
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
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光证资管管理的诚享6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2.10.4 小结
本所认为,光证资管管理的诚享6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
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资格。
2.11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
养老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2.11.1 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监局于2020年6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31
统的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注册资本 23,8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1998年4月9日至2098年4月8日
经营范围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31 网址:www.gsxt.gov.cn。
经营活动。)
经核查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华夏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1.2 华夏基金以其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华夏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华夏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3日核发
的《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2692),华夏
基金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的
32
基金公司,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
理人名录”,华夏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4) 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的资产
管理人为华夏基金;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以战略配售和一级市场申购方式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证明》,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8月26日在基
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XE890。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1.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32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体
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
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
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
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2.11.4 小结
本所认为,华夏基金管理的国民养老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
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格。
2.12 南方基金(代表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南方基金
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2.1 南方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2年7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33
系统的公示信息,南方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注册资本 36,17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3月6日
营业期限 1998年3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经核查南方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南方基金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12.2 南方基金以其管理的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南方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南方基金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5日核发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000000047483),南方基金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许可证》的基金公司,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
34
站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南方基金为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33 网址:www.gsxt.gov.cn。
34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专业投资者。
(2) 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南方基金提供的《南方基金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
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南方基金;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主要投资方向包括“REITs等全部类型的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南方基金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南方
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于2021年9月27日在基金业协会
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SQ526。
鉴上,南方基金管理的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南方基金(代表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
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
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
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南方基金管理的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2.4 小结
本所认为,南方基金管理的南方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3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国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富国基金智享
8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2.13.1 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9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35
系统的公示信息,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年4月13日
营业期限 1999年4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5 网址:www.gsxt.gov.cn。。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富国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富国基金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3.2 富国基金以其管理的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富国基金的主体资质
经核查富国基金提供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0日核发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
000000029201),富国基金为持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许可证》的基金公司,并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
36
站“公募基金管理人名录”,富国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
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
(2) 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的
资产管理人为富国基金;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主要投资
方向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智享8号
FOF资管计划于2021年5月13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QN976。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6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2.13.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富国基金(代表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主
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
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
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
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2.13.4 小结
本所认为,富国基金管理的智享8号FOF资管计划符合《基础设
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4 富国基金(代表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富国基金拟以其管理的“富国基金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
“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4.1 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3.1部分。
2.14.2 富国基金以其管理的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富国基金的主体资质
富国基金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3.2(1)部分。
(2) 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富国基金提供的《富国基金锦嘉1号FOF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
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富国基金;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
主要投资方向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富国基金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富国锦嘉1号
FOF资管计划于2021年8月27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SN266。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
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富国基金(代表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
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
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
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
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4.4 小结
本所认为,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锦嘉1号FOF资管计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5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
-招银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
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5.1 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0年5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24274L)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37
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生章
注册资本 17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2月21日
37 网址:www.gsxt.gov.cn。
营业期限 2013年2月21日至5000年1月1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核查招商财富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招商财富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5.2 招商财富以其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招商财富的主体资质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关于核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
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7号)、公司章程并
38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基金”)子公司,招商基金持有
39
招商财富100%的股权。经查询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公募
基金管理人名录”,招商基金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经核查
招商财富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经
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2665),招商
财富为招商基金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设立的基金公司
子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
(2) 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
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
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招
38 网址:www.gsxt.gov.cn。
39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于2021年10月29日在基金业协
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TB923。
鉴上,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5.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
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资产管理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
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2.15.4 小结
本所认为,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2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6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
招商财富拟以其管理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简称“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16.1 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
招商财富的基本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5.1部分。
2.16.2 招商财富以其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作为专业机构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1) 招商财富的主体资质
招商财富的主体资质见本法律意见书第2.15.2(1)部分。
(2) 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的情况
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4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
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
计划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招商财富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招
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于2022年7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
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号为SVZ808。
鉴上,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招商财富(代表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已承诺:“(1)认购
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资产管理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
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
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
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2.16.4 小结
本所认为,招商财富管理的招银基础设施4号资管计划符合《基础
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7 新华人寿
2.17.1 新华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8753)以及国
40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新华人寿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 徐志斌
40 网址:www.gsxt.gov.cn。
注册资本 311,954.6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6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 1996年9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托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新华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新华人寿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17.2 新华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1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新华人寿提供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2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
证》(机构编码:000019),新华人寿为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资格要求。
2.17.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41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新华人寿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新华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7.4 小结
本所认为,新华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8 友邦人寿
2.18.1 友邦人寿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0年7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AMXH)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42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友邦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7号3-8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晓宇
42 网址:www.gsxt.gov.cn。
注册资本 377,739.94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年7月10日
营业期限 2020年7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保险、分入保险;(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四)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友邦人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友邦人寿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18.2 友邦人寿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3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友邦人寿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
7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37),友邦保险为经中
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8.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43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友邦人寿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友邦人寿保
险公司的传统保险资金账户和分红保险资金账户项下的保险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不存在违反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业务指引》的情
形;(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
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
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
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
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友邦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8.4 小结
本所认为,友邦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19 泰康养老
2.19.1 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7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5605848U)以及国家企
44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泰康养老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4 网址:www.gsxt.gov.cn。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2001、2002、2101、2102、2201、2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艳华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年08月10日
营业期限 2007年08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泰康养老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泰康养老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19.2 泰康养老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5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泰康养老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
45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2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22),泰康养老为中
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19.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泰康养老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泰康养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19.4 小结
本所认为,泰康养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0 太保产险
2.20.1 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320XW)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46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 顾越
注册资本 1,947,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09日
营业期限 2001年11月09日 至 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保产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太保产险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20.2 太保产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7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保产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
15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4),太保产险为中
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46 网址:www.gsxt.gov.cn。
47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0.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太保产险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太保产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0.4 小结
本所认为,太保产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1 太保寿险
2.21.1 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48
系统的公示信息,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注册资本 84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09日
营业期限 2001年11月09日 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保寿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太保寿险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21.2 太保寿险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9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保寿险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
48 网址:www.gsxt.gov.cn。
49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26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5),太保寿险为经
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1.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太保寿险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太保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1.4 小结
本所认为,太保寿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2 太保集团
2.22.1 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1年11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1707B)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50
系统的公示信息,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孔庆伟
注册资本 962,034.145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1年03月13日
营业期限 1991年03月13日至 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太保集团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太保集团系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
2.22.2 太保集团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1
经查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
位名单”,并经核查太保集团提供的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6月
10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013),太保集团为经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50 网址:www.gsxt.gov.cn。
51 网址:http://www.iachina.cn/col/col19/index.html。
2.22.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太保集团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太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2.4 小结
本所认为,太保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3 建信信托
2.23.1 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以及国家企业信用
52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2 网址:www.gsxt.gov.cn。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注册资本 1,0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2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核查建信信托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建信信托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23.2 建信信托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3
经查询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并经核查建信信托提供的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简称“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K0034H211000001),建信信托为经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许可经营
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53 网址:http://www.cbirc.gov.cn/。
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
的资格要求。
2.23.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建信信托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建信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3.4 小结
本所认为,建信信托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4 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简称“中保投基金”)拟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保
投资”)。
2.24.1 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5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UD4R)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54
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
法定代表人 任春生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4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2月4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保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中保投资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24.2 中保投资以其管理的中保投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格
(1) 中保投资的主体资质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查
55
询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保投资已于2016年11月
30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0245,属
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54 网址:www.gsxt.gov.cn。
55 网址:https://www.amac.org.cn/。
(2) 中保投基金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20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INL88)以及国家企
56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2月6日
合伙期限 2016年2月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中保投基金
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等文件,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
中保投基金的投资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优先
股、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夹
层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证明》,中保投基金于2017年5月18日在基金业
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SN9076。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博时招商蛇口产业
56 网址:www.gsxt.gov.cn。
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等
文件,中保基金具有公募产品投资经历。
鉴上,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
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4.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中保投基金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
(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
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2.24.4 小结
本所认为,中保投资管理的中保投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
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资格。
2.25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
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亚洲)”)拟以其
管理的“申万宏源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欧中国公募REITs投资基
金”(简称“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25.1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资格
(1) 申万宏源(亚洲)的主体资质
57
经查询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名录,并经核查
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6日核
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
外机构编码):QF2014ASF279),申万宏源(亚洲)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内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
业投资者。
(2) 首欧基金的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亚洲)提供的《与Shoucheng SPC首程獨
立投資組合公司参与股相关的保密私募备忘录》
(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relating to
Participating Shares in Shoucheng SPC 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
司)、《与Shoucheng SPC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项下
“Shouou C-REITs S.P.”投资组合不可赎回参与股相关的补充
保密私募备忘录》(Supplementary 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relating to Non-redeemabnle
Participating Shares in Shoucheng SPC 首程獨立投資組合公
司 attributable to Shouou C-REITs S.P.)等文件,首欧基金的
管理人为申万宏源(亚洲);首欧基金的投资标的为 “China
Infrastructure REITs”。
鉴上,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57 网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0/c1029652/content.shtml
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5.2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申万宏源(亚洲)(代表首欧基金)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
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
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
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
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
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2.25.3 小结
本所认为,申万宏源(亚洲)管理的首欧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
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
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资格。
2.26 宏源汇智
2.26.1 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1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3896534X)以及国
58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宏源汇智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法定代表人 徐亮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03月27日
营业期限 2012年03月2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宏源汇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宏源汇智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26.2 宏源汇智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8 网址:www.gsxt.gov.cn。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2)第29512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
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股票投资资金对账单,宏源汇智具有2年
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
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
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6.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宏源汇智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宏源汇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6.4 小结
本所认为,宏源汇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7 机场投资
2.27.1 机场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监局于2019年10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N07W47)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59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机场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2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莘澍钧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年8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8年8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机场投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机场投资系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2.27.2 机场投资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机场投资提供的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
报告(公信业[2022]512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机场投资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机场投资提供的上海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确认书(首期)和付款凭证,
59 网址:www.gsxt.gov.cn。
机场投资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机场投资属于《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7.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机场投资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不存
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
(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
形。”
鉴上,机场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
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7.4 小结
本所认为,机场投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
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8 国寿不动产
2.28.1 国寿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8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302XK)以及国家企
60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甲17号、乙17号、丙17号17号楼4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张凤鸣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29日
营业期限 1994年12月29日至2044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国寿不动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国寿不动产系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2.28.2 国寿不动产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不动产提供的《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年
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29212号)
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寿不动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60 网址:www.gsxt.gov.cn。
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国寿
不动产提供的国寿不动产对世邦魏理仕一期(上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协议、对东证资管-阿里巴巴2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及由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公司出具的投资人为国寿不动产的基金对账单等材料,国寿不
动产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国寿不动产属于《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2.28.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国寿不动产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
(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国寿不动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
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8.4 小结
本所认为,国寿不动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
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
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2.29 上海国际资管
2.29.1 上海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2201066T)以及国
61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国际资管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3楼C区
法定代表人 王他竽
注册资本 3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87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 1987年12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 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国际资管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2年9月5日,上海国际资管系合法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9.2 上海国际资管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上海国际资管提供的《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4-00158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国际资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61 网址:www.gsxt.gov.cn。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上海国际资管提供的上海国际资管
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iFind截图等材料,
上海国际资管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上海国际资管属于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
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要求。
2.29.3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
形核查
基金管理人已承诺,其就本基金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的,不存在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上海国际资管已承诺:“(1)认购主体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2)认购主体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情形;(3)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
(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方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
送行为的情形。”
鉴上,上海国际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
售业务指引》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29.4 小结
本所认为,上海国际资管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
《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
标准,具备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 战略配售协议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合计29份战略配售协议,
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 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以及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比例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
件,原始权益人临港奉贤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
额40,000,000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20%;原始
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本基金其他战略
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70,000,000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
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5%。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
出的书面承诺,本所认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
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
62
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五、 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
件:(1)原始权益人临港奉贤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60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
出的书面承诺,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六、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份额比例、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62 《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单独适用前款规定。”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
引》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本次发售不
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
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式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意见书
公告来源 上海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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