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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ETF(1597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59094
基金代码 159708
公告日期 2022-08-31
编号 2
标题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8月)
信息全文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8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1年3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0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 ST、*ST的股票
(2)考察期内股票价格无异常波动情况;
(3)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三年里至少有两年实施了分红,其中分红
包含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4)分红具备一定的价值:在最近三年里,股息率(每股分红/最近1年内
经复权调整的股价)至少有两年的市场排名进入前20%;
(5)流动性保证:近半年内日均成交金额>500万元。
2、选样方法
将备选股票按前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深市上市公司分红金额的比重和最近
半年日均成交金额占深市比重按照1:1的比例 进行加权排名,并考虑经营状
况、现金流、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大股东恶意高送股变现等综合因素后,选取排
名在前40名的股票。
3、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深证红利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第十部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五部份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九部份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第二十部份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
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标的指数:指深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8,130 49%
合计 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理
专业。2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
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
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富友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海
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副
系主任、副教授、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
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
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
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
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副
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创新
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
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
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部员
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部副总经
理(临时主持部门工作),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
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监事
徐蓉女士,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历任公司财
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
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
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月起任
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
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6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
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2021年1月起任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
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
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
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29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执行
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筹)
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
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网
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国际
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5月起担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年9月起担
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起作为公司总办成员,
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蔡路平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专业。7年证
券从业年限。曾任DIAAssociates数据分析师、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理、永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
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
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
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5月
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可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指数投资部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助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
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业务主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与海外销售部副总
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机构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
投资中心联席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创新投资部总监。2020
年2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指数投
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
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
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
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团队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0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审计师,
中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
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
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
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
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险进
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
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
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
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
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
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
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
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光
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
市券商。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衡发展,
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列。截至
2021年底,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14家、证券营业部244家,分布在全国30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2个城市(含县级市)。公司分类评级蝉联 A 类 AA 评
级,入围中国证监会首批监管“白名单”,获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估A类评
价。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管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
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责
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行
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操
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
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
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
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确
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公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风
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员
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托
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报
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析
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书
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降
到最小。
3、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监
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的稳健运行。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
行情况。
(4)公司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门
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张达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2021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900号文件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11日止。募集期内,该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
为288,011,794.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6,512.00份,两项合计共
288,028,306.00份基金份额。
二、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1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人民币;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3个工作
日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
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
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
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
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如规定
该等上限的,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
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出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
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替代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
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
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00%?=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
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
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
量与相应证券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应证券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
相应证券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
应证券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
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XX.X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无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只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股份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8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属于特定资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8、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
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
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
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
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
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
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
票的权重。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4、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5、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
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获得稳
定收益。
8、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
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3)、(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深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
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
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
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1,948,586.73 99.25
其中:股票 211,948,586.73 99.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22,500.17 0.67
8 其他资产 187,840.68 0.09
9 合计 213,558,927.58 10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8,139,462元,占本基金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8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85,721.00 4.7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1,836,819.20 71.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53,400.00 0.7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99,816.00 0.4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94,525.00 1.17
J 金融业 19,485,336.56 9.13
K 房地产业 19,021,909.07 8.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17,570.00 2.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1,695,096.83 99.21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5,869.24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47.08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59.99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2,513.59 0.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3,489.90 0.12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163,300 32,975,169.00 15.45
2 000333 美的集团 436,400 26,354,196.00 12.35
3 000568 泸州老窖 66,800 16,468,872.00 7.72
4 000651 格力电器 417,046 14,062,791.12 6.59
5 002415 海康威视 348,000 12,597,600.00 5.90
6 002142 宁波银行 317,776 11,379,558.56 5.33
7 000002 万 科A 552,392 11,324,036.00 5.31
8 002304 洋河股份 54,000 9,890,100.00 4.64
9 300498 温氏股份 430,500 9,165,345.00 4.30
10 002027 分众传媒 909,000 6,117,570.00 2.8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136 招标股份 6,001 118,459.74 0.06
2 301215 中汽股份 2,577 16,467.03 0.01
3 301116 益客食品 577 11,805.42 0.01
4 301122 采纳股份 162 11,399.94 0.01
5 301217 铜冠铜箔 646 9,580.18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409.5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059.1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17.34
7 待摊费用 76,454.73
8 其他 -
9 合计 187,840.6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651 格力电器 2,842,596.00 1.33 转 融通流通受限
2 002304 洋河股份 1,996,335.00 0.94 转 融通流通受限
3 300498 温氏股份 1,854,359.00 0.87 转 融通流通受限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1136 招标股份 118,459.74 0.06 锁定期
2 301215 中汽股份 16,467.03 0.01 锁定期
3 301116 益客食品 11,805.42 0.01 锁定期
4 301122 采纳股份 11,399.94 0.01 锁定期
5 301217 铜冠铜箔 9,580.18 0.00 锁定期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6月18日-2021年12月31日 -7.39% 1.33% -9.78% 1.36% 2.39% -0.03%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10.54% 1.60% -12.02% 1.61% 1.48% -0.01%
2021年6月18日-2022年6月30日 -17.15% 1.46% -20.62% 1.48% 3.47%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股指
期货合约、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按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份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至少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份额折算;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值
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
接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地、以合理成
本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
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
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9、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
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
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1、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2、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
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
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
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
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16、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
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
持担保比例,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1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五、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
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
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六、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份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份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窦华宸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c.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3)、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
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
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
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财务专用章和托管部负责人
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
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
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
具复核确认书(盖章),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
员会,按照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
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
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
室-908室,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1 招募说明书 2021-05-20
2 托管协议 2021-05-20
3 基金合同 2021-05-20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05-20
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05-20
6 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2021-05-24
7 关于调整网下股票认购清单的提示性公告 2021-06-07
8 关于新增网下股票换购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2021-06-10
9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1-06-19
10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1-06-29
11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1-06-29
12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21-06-29
13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1-07-02
1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1-07-02
15 关于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1-07-02
16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1/7/2
1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理 2021/7/2
券商的公告
18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8/14
19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16
20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8月) 2021/8/16
2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2021/8/21
22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31
23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8月) 2021/8/31
24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10/26
25 关于旗下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1/11/25
26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2/28
27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2月) 2021/12/28
2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2021/12/28
29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1/21
30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3/30
31 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4/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西部利得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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