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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C(00319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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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950149 | ||||||||
基金代码 | 003198 | ||||||||
公告日期 | 2022-08-3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已于2022年8月29日17时截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期限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29日17时止。2022年8月30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人员、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持有人大会。 此次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基金管理人在表决期限内未收到任何表决票。出席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0%。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50000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 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书 (2022)沪静证经字第1472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思睿,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思睿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为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申请人承诺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审查:申请人是该基金的管理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持续运作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 申请人根据其确定的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一、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2年8月15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二、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有关媒体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2022年8月1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三、申请人公告的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17时以前。 2022年8月30日,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出席了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现场。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吴思睿、陈吉瑶、王永万、王斐、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邱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潘倚天一并出席了会议。截止至2022年8月29日17时,申请人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表决票。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因申请人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表决票而未能进行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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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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