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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添利货币B(0039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37568
基金代码 003998
公告日期 2022-08-29
编号 6
标题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22年8月更新)
信息全文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2年8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8日
证监许可[2016]2286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增设C类份额的相关内容更新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1 -
目 录 ................................................................................................................................... - 3 -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分类 ......................................................................................................... 5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0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
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特殊情形除外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注册资本为1.4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业(西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曾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
符学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理论
组分配司副处长,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专职团总支书记,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
十一团四连兵团战士。
王克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副主任,嘉实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
总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总监、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总监。
张荟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多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李诗菁女士,监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硕士。曾任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富舜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分析师。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
经理。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
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
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
限公司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投研总监,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研究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李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运营支持部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毛静平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信用研究员,阳光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现任泓德裕康债
券、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添利货币、泓德裕丰中短债债券、泓德裕瑞三年定开债券、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璐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阳光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研究员。现任泓德泓利货币、泓德添利货币、泓
德裕丰中短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管理时间为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4月16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简历同上。
成员:王克玉先生,简历同上。
温永鹏先生,简历同上。
秦毅先生,简历同上。
孙振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监,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国家统
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简历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销售基金份额;
(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
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
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
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
原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
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
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
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
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
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
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
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
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
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
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
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
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
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
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
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
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
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
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
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9人,平均年龄39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
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
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
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
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
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
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
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
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共339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1396.5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
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
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
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
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
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
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
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
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
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
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
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
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
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
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
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
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
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
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
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
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
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77615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王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陈亚男
网址: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1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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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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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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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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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515392
联系人:刘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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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丁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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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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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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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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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2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徐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郭哲晗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www.xinland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3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3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3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18610295635
传真:010-80456278
网址:www.bz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4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赵旸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网址:www.danjuan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4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4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4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4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4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
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1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100元 1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最低保留份额 无限制 500万份 无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
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当投资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开通自动升级、自动降级业务。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
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6]2286
号文注册。募集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2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34,131,500.00份,利息结转份额11,752.71份,合计234,143,252.71份,募集户数为
288户。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5月1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8月3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
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低份额限制,且其进行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也无最低份额限制。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的剩
余基金份额少于500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1,000.00份A类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
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级份额100,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00元,
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0份,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50,0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A级份额100,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
余50,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00元,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
回费的情形下,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5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
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
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2,000元,T日该
投资者赎回99,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
2,000元,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则: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2,000×(99,000/100,000)=-1,980元
赎回金额=99,000×1.00-1,980=97,02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7,02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份,当前累计收益为100元,在不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1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级份额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0,累计未付收益为0。
(3)若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
形,且当日(假设当日为T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时,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上述赎回费用将从前述(1)、(2)项赎回金额中扣除。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10、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
上述第5项、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
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5月15日开通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12日在规定媒介上发布的《关于泓德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并自2022年8月30日起开
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
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
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
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合
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三)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
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
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四)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和
流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适度缩短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五)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等影响货币市
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以满足基金资产的
日常流动性需求。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5)、第(7)、第(11)、第(17)项、第(18)项限制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
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
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21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0,421,845.93 75.99
其中:债券 110,421,845.93 75.9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005,424.66 22.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7,541.63 0.55
4 其他资产 1,094,228.00 0.75
5 合计 145,319,040.2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4.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7.5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96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589,427.83 14.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589,427.83 14.1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9,832,418.10 61.89
8 其他 - -
9 合计 110,421,845.93 76.0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18082 21华夏银行CD082 200,000 19,992,374.98 13.77
2 112117078 21光大银行CD078 200,000 19,984,578.12 13.77
3 170206 17国开06 100,000 10,392,094.35 7.16
4 210404 21农发04 100,000 10,197,333.48 7.03
5 112107065 21招商银行CD065 100,000 9,991,157.98 6.88
6 112109179 21浦发银行CD179 100,000 9,977,817.69 6.87
7 112106144 21交通银行CD144 100,000 9,973,385.41 6.87
8 112104031 21中国银行CD031 100,000 9,966,710.34 6.87
9 112120301 21广发银行CD301 100,000 9,946,393.58 6.8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九只债券。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8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0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0%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
价或折价。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如下:
2022年03月21日,21华夏银行CD082(证券代码:112118082)发行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华夏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不良贷款
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60万元。
2021年08月13日,21华夏银行CD082(证券代码:112118082)发行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486
万元。
2021年05月17日,21华夏银行CD082(证券代码:112118082)发行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违规使用自营资金、理财资金购买本行转让的信贷资产、贷前审查及贷
后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983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光大银行CD078(证券代码:112117078)发行人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光大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逾期
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9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17国开06(证券代码:170206)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因国家开
发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未报送逾期90天以上贷款
余额EAST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4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农发04(证券代码:210404)发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漏报不良贷款余
额EAST数据、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
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80万元。
2021年07月14日,21农发04(证券代码:210404)发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
州分因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信息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楚雄监管分
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招商银行CD065(证券代码:112107065)发行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招商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为不良贷
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300万元。
2021年05月17日,21招商银行CD065(证券代码:112107065)发行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
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
衍生产品、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
确等违法违规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717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浦发银行CD179(证券代码:112109179)发行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浦发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
漏报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漏报信贷资产转
让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20万元。
2021年07月13日,21浦发银行CD179(证券代码:112109179)发行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监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配合现场检查不力、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不及时、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等违法违规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罚款6920万元。
2021年04月23日,21浦发银行CD179(证券代码:112109179)发行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未按规定开展代销业务被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76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交通银行CD144(证券代码:112106144)发行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交通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漏报不良
贷款余额EAST数据、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20万元。
2021年07月13日,21交通银行CD144(证券代码:112106144)发行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制度不健全、理财业务数据与事实不符、部分理财
业务发展与监管导向不符、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100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中国银行CD031(证券代码:112104031)发行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中国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不良贷款
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
务EAST数据、漏报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漏报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80万元。
2021年05月17日,21中国银行CD031(证券代码:112104031)发行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
款、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存款月末冲时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8761.355万元。
2022年03月21日,21广发银行CD301(证券代码:112120301)发行人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因广发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逾期90天
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漏报信贷资产转让业
务EAST数据、债券投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罚款420万元。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
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判
断未发生改变。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094,228.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094,228.0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泓德添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度(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5423% 0.0046% 0.8951% 0.0000% 1.6472% 0.0046%
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5658% 0.0057% 1.3500% 0.0000% 2.2158% 0.0057%
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3568% 0.0032% 1.3500% 0.0000% 1.0068% 0.0032%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7104% 0.0011% 1.3537% 0.0000% 0.3567% 0.0011%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7744% 0.0009% 1.3500% 0.0000% 0.4244%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7年5月5日至2022年3月31日) 12.9810% 0.0042% 6.6316% 0.0000% 6.3494% 0.0042%
泓德添利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度(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7036% 0.0046% 0.8951% 0.0000% 1.8085% 0.0046%
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149% 0.0057% 1.3500% 0.0000% 2.4649% 0.0057%
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034% 0.0032% 1.3500% 0.0000% 1.2534% 0.0032%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549% 0.0011% 1.3537% 0.0000% 0.6012% 0.0011%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5% 0.0009% 1.3500% 0.0000% 0.6695%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7年5月5日至2022年3月31日) 14.3195% 0.0042% 6.6316% 0.0000% 7.6879% 0.0042%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累
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
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
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
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
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
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
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求,保持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
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
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
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
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
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
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
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
而面临流动性风险。此外,当本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因
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无法存续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1)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2)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的,本基金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成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第(5)、第(11)、第(17)、第(18)项限制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投资银行
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
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
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
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
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四、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为投资
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五、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
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六、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
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名称 时间
1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2-11
2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1-27
3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1-12-31
4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10-19
5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8-10
6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部分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07-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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