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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湖北新旧动能转换ETF(15974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37550
基金代码 159743
公告日期 2022-08-29
编号 3
标题 博时中证湖北新旧动能转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博时中证湖北新旧动能转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2年8月2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湖北新旧动能转换ETF 基金代码 159743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12-29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01-11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1-12-29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尹浩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1
场内简称 湖北ETF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其他概况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
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
投资范围 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
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
主要投资策略 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本基金其他
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
债券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湖北新旧动能转换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湖北新旧动能转换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9日生效。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费为准。
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赎回费: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0.5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10%
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费用 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
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
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由于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费用的存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等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
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
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
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
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
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
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因此,
投资人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
的风险。
12、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场内份额赎回
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1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的模式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14、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5、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集合申购申请,从而导致集合申购失败。(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指组合
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
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的风险。(3)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指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
前不得卖出或赎回,可能使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4)基金管理人代为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指退补款交收完成前因成份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该部分成份券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的风险。
(5)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指在极端市场情况下,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变现价值,可能低于基
金其他证券的买入成本或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存在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6)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指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
集合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16、投资风险
包括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新股申购风险、股票期权风险、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
1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
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18、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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