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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强化收益A类(00293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35812
基金代码 002932
公告日期 2022-08-27
编号 1
标题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6〕129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
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水平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7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未
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10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6
第一部分 绪言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
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
(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
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
中心副主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
问。现兼任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
家委员会委员。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
院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
学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
副院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
经理、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
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
投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
丰金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永丰银行董事。
濮乐伟先生,公司董事,休斯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摩根投信董事总
经理,摩根证券总经理,摩根富林明投顾总经理;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
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
理(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
公司总经理、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
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
限公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
展部项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薪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
略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
国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
总经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康
时信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
员、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
资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
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
投资部副总监。林铮先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24日管理圆信永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12月13日管理圆
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4月11日至2021年12月13日管
理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起管理圆信永丰丰
润货币市场基金,于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2月25日管理圆信永丰中高等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2月25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4月29日起管理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12月13日管理圆信永丰丰和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10月15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3月16日起管理圆信永丰瑞丰6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3月24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7月4日起管理圆信永丰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范妍女士于2015年10月28日起管理圆信永丰优加
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管理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
2月1日期间管理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6月21
日至2018年8月22日管理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于2017年8月30日起管理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21年11月29日管理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29日起管理圆信永丰优悦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管理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9年12月25日起管理
圆信永丰致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9日
管理圆信永丰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9月23日起管理圆信
永丰兴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4月16日起管理圆信永丰
聚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8月12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兴诺一年持有
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1月18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
李家亮先生,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9月6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流先生,2016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文龙先生,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燕女士,2016年7月27日至2020年2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明阳先生,2018年1月3日至2021年11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
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林铮先生,简历见上。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助理,永
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
可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
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
风控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
理的载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
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
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员工积极发挥主观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在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以董事会下属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
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
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
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
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
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
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
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3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2)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迪睿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阿里Z空间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蒋文峥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骆剑峰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琪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D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吴力群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居晓菲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1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3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3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5、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峰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N1幢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周玥
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www.citicbank.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宋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266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董丹萍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4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武佳银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46、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层
法定代表人:潘山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27-95579
公司网址:www.cjfco.com.cn
4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段江啸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5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李鑫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联系方式:18701527808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5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funds.cn
5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6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6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子颜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6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广森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刘珂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6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6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马骏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路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南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简称:度小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公司日常业务邮箱:baiying@duxiaoman.com
7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叶伟文
客户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1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1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募集期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22日,共募集
1,610,526,397.18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0879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8月29日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
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确认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
购费)。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每次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如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余额不足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7日≤Y<30日 0.50%
30日≤Y<180日 0.10% 30日≤Y<180日 0.10%
Y≥180日 0% Y≥180日 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各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各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各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
(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96,32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元,则其得到96,321.3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
天,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144.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T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5天,
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1,144.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电子直销系统及
直销柜台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率等内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电子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强化收益是指在债券配置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股票投资以
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投资质地优
秀、发展前景良好、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根据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要求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等因
素,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
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决定组合的久期水
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适
当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
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
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
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
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
析,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
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提供的信用评级,并结合公开资料和调研获取的信息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
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
益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
差别,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
收益级差。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
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
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
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
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
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
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
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
的变现能力。
9、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的投资收
益测算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
增加收益。在银行间市场,本基金将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回购;
在交易所市场,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回购策略放大投资。
10、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股策略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方式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的定量分析主要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包括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成长性和相对价值等。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企业
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经营策略等。同时
将根据行业、公司状况的变化,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
合。
1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谨慎投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值、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
略,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
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
的公平交易控制。
风险管理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
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投
资相关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
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
投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7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5,086,481.16 15.27
其中:股票 405,086,481.16 15.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29,759,098.86 84.05
其中:债券 2,229,759,098.86 84.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20,506.50 0.34
8 其他资产 9,153,036.36 0.35
9 合计 2,653,019,122.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786,606.00 0.26
B 采矿业 10,455,588.00 0.47
C 制造业 316,026,217.87 14.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7,026,433.00 1.2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16,238.00 0.3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651,778.85 1.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404,524.40 0.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019,095.04 0.3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5,086,481.16 18.1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3816 中国广核 4,518,500 12,651,800.00 0.57
2 002371 北方华创 43,600 12,082,432.00 0.54
3 002028 思源电气 336,021 11,982,508.86 0.54
4 600862 中航高科 406,606 11,425,628.60 0.51
5 300750 宁德时代 21,300 11,374,200.00 0.51
6 601126 四方股份 671,891 10,891,353.11 0.49
7 002179 中航光电 153,000 9,687,960.00 0.43
8 600519 贵州茅台 4,700 9,611,500.00 0.43
9 300850 新强联 102,400 9,116,672.00 0.41
10 600426 华鲁恒升 301,500 8,803,800.00 0.3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179,572.60 0.7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0,628,831.23 20.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2,584,290.41 7.73
4 企业债券 828,328,043.68 37.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5,586,278.92 11.00
6 中期票据 532,805,132.45 23.8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6,231,239.98 6.5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29,759,098.86 99.8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28025 21建设银行二级01 600,000 62,080,520.55 2.78
2 2128028 21邮储银行二级01 600,000 61,957,436.71 2.78
3 188706 21两江03 500,000 51,702,506.85 2.32
4 2128033 21建设银行二级03 500,000 51,558,178.08 2.31
5 2128042 21兴业银行二级02 500,000 51,439,832.88 2.3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查
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21建设银行二级01(2128025.IB)、21建设银行二
级03(2128033.IB)的发行主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邮储银行二级
01(2128028.IB)的发行主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兴业银行二
级02(2128042.IB)的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年8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
反账户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行政处罚(银罚字[2021]22号),警告
并处罚款388万元。2022年3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监管标准化
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罚款470万元。
2021年8月1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
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行政处罚(银罚字[2021]16号),警告并处罚款600万元。
2022年3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
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出具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罚款370万元。
2021年8月13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
及相关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出具行政处罚(银罚字[2021]26号),罚款5
万元。2022年3月21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
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2]22号),罚款350万元。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7,957.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41,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034,078.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153,036.3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62 烽火转债 11,918,250.00 0.53
2 113024 核建转债 10,180,123.97 0.46
3 110053 苏银转债 10,078,358.36 0.45
4 113044 大秦转债 9,706,169.31 0.43
5 110056 亨通转债 8,314,230.82 0.37
6 113542 好客转债 7,348,782.00 0.33
7 110079 杭银转债 7,141,097.42 0.32
8 127035 濮耐转债 6,674,878.03 0.30
9 113033 利群转债 5,307,328.42 0.24
10 113042 上银转债 4,203,011.51 0.19
11 110047 山鹰转债 4,185,064.93 0.19
12 123087 明电转债 4,111,269.70 0.18
13 127042 嘉美转债 3,778,973.75 0.17
14 123116 万兴转债 3,571,612.60 0.16
15 110073 国投转债 3,209,995.07 0.14
16 110059 浦发转债 3,179,963.01 0.14
17 113052 兴业转债 3,126,802.96 0.14
18 127032 苏行转债 3,067,203.70 0.14
19 128066 亚泰转债 2,901,206.10 0.13
20 110063 鹰19转债 2,375,404.93 0.11
21 128075 远东转债 2,335,781.92 0.10
22 128081 海亮转债 2,173,561.78 0.10
23 127012 招路转债 2,170,314.82 0.10
24 127005 长证转债 2,083,282.52 0.09
25 113516 苏农转债 1,912,076.71 0.09
26 127049 希望转2 1,842,234.66 0.08
27 113037 紫银转债 1,723,386.93 0.08
28 113046 金田转债 1,693,210.27 0.08
29 128108 蓝帆转债 1,561,834.75 0.07
30 111001 山玻转债 1,524,054.25 0.07
31 110067 华安转债 1,432,027.64 0.06
32 123099 普利转债 1,193,967.40 0.05
33 127045 牧原转债 1,160,998.52 0.05
34 113619 世运转债 1,088,790.85 0.05
35 123107 温氏转债 1,050,344.11 0.05
36 113631 皖天转债 914,344.11 0.04
37 128071 合兴转债 825,784.25 0.04
38 127020 中金转债 704,480.05 0.03
39 128109 楚江转债 665,995.89 0.03
40 127016 鲁泰转债 641,530.55 0.03
41 128048 张行转债 632,447.26 0.03
42 113050 南银转债 613,420.14 0.03
43 113601 塞力转债 399,597.01 0.02
44 118003 华兴转债 383,132.14 0.02
45 113598 法兰转债 261,134.79 0.01
46 128122 兴森转债 186,698.84 0.01
47 113610 灵康转债 185,464.42 0.01
48 123077 汉得转债 126,159.32 0.0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A
2019年1月112.59% 0.25% 4.96% 0.05% 7.63% 0.20%
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15% 0.38% 3.05% 0.10% 4.10% 0.2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13% 0.33% 5.65% 0.05% 1.48% 0.2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53% 0.38% 1.90% 0.06% -4.43% 0.32%
2016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6月30日 33.78% 0.29% 25.72% 0.07% 8.06% 0.22%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6% 0.09% -0.46% 0.12% -1.20% -0.0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6.14% 0.15% -0.34% 0.06% 6.48% 0.09%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80% 0.28% 8.85% 0.07% -8.05% 0.2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2.13% 0.25% 4.96% 0.05% 7.17% 0.2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73% 0.38% 3.05% 0.10% 3.68% 0.2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6.74% 0.33% 5.65% 0.05% 1.09% 0.2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74% 0.38% 1.90% 0.06% -4.64% 0.32%
2016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6月30日 30.73% 0.29% 25.72% 0.07% 5.01% 0.2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
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三、基金转换”中的相关
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变更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
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
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股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
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价格波动风险。在利率、收益率曲线、公司基本面等情况不变的
情况下,债券价格会受到供给与需求、市场情绪等其他因素影响而产生短期的
影响,带来价格波动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
范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
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
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
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
受、确认赎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
产的可变现价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交
易错误和IT系统故障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
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
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
征。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
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
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11、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a)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b)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
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c)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d)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e)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f)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2、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依据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5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
关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q、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r、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s、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t、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l、r、t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
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
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2、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个性化盖章对账单。个性化
盖章对账单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定制
方法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6070088或021-
60366818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tsfund.com.cn)查
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圆信永丰直销渠道购买并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更新联系方式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
热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2、客服传真:(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27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8-27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08-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暂停受理工商银行直连支付渠道开户业务的公告 2021-09-04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0-20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27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11-20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1-22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23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1-23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1-2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的交通银行直连支付渠道并开放定投、转换的公告 2021-11-2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全部基金在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办理认购、申购等业务的公告 2021-12-1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12-2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2-01-27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2-17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债券估值价格调整的公告 2022-03-09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3-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2022-04-18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22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22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05-31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30
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2-07-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
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募集注册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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