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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C(0152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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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90759 | ||||||||
基金代码 | 015214 | ||||||||
公告日期 | 2022-07-21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6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长期的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 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3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投资者的每笔有效申购(或认购) 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 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 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若该年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每笔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自最 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5、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 层、 39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 元、 38 层、 39 层 4.法定代表人: 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 0755-29279188 传真: 0755-29279000 8.联系人:崔金宝 9.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 1999 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副处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 2001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 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 2020 年 7 月出任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1997 年 6 月加入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筹)负责人等职务;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长城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2019 年 8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5 月加入长城证券,在资产管理部从事资产监理工作, 2005 年 3 月调入风险管理部,历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2021 年 3 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泰融资租 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 1992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 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 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 2015 年 2 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2019 年 4 月起兼任东方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1 年 9 月起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事机构主任。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新 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经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 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裁; 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 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3 月,历 任长城证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负责人; 2019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上 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200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机构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处等部门任职,历任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 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2004 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 2008 年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 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运行 保障部。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21 年 9 月起主持综合管理部工作。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07 年 5 月加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1994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 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 2001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 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 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2.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 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委会委员兼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至 2018 年 6 月任“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长 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长城久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长城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至今任“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1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增强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3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添瑞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稳进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7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2 年 1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招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8.6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12.36 亿元,同比增长 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8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 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9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130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0247.75 亿份。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 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 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 层、 3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 0755-29279128 传真: 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网站: 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 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 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网站上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 层、 3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电话: 0755-29279188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 0755-29279000 联系人: 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8 号国际财源中心 2208 室 负责人: 李佳 电话: 010-85288877 传真: 010-85288977 联系人: 江之光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 0755-25028023 传真: 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2]269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 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 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的期间。 若该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发售方式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十、 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 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A 类基金份额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计算示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若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 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 403.58+50)/1.00=99, 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9, 453.58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50) /1.00=10,0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 50 元, 则可得到 10,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3、 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三、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收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 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 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 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含当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含当日)的期间。若该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之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对于在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前提出的赎回申请,将不予确认。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可以多次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 A 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 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由于本基金设置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若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 C 类基金份额。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92=10,192.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92.00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合理配置,关注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投资机会,严格控制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可进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同时保持高流动性,为组合提供现金增强收益。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评估其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积极关注信用债信用评级变动。在个券本身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评价,以判断其未来信用变化方向,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级的信用债,其中 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20%, 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A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50%-100%。 (3)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可用于交换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债券部分价值及对目标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分析,筛选投资价值较高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1)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以此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通过传统的定性分析手段,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优势、管理能力三个方面,精选业绩可持续增长的优质公司。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将结合 PE、 PB、 PS、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自由现金流贴现等绝对估值方法来考察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判断当前股价高估或低估。本基金在关注估值指标的同时,还会关注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现金流量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 同时,本基金在进行股票资产配置时,将考察企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2)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同时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优质标的的投资机会: 1)行业研究员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优质公司; 2)与 A 股公司相比具有差异化及估值优势的公司; 3)港股通综合指数成分股中,筛选市值权重较高的公司进行配置。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5)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选库; (3)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券种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4)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证券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5)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6)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证券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股票投资备选库和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券,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7)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8)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五、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7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债券市场整 体价格和回报情况;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 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 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 整体状况和走势。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 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因港股市场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关货币 的中间价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按规定予以公布。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21、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连续三十个工作日、 四十个工作日、 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 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风险和再投 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 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 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 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 日)的期间; 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 日)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若该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对申购环节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因成交低迷或恐慌情绪等因素,有发生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2)本基金会投资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每个行业的周期及盈利情况存在差异,会发生行 业性衰退及重大事件负面冲击,对该行业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3)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可能出现部分流动受限资产影响基金整体表现的情况。 依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 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因采取上述措施,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中“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形及程序。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 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 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2、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 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 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 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另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 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 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4)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6)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 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 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 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7)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 险。 8)本基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策略的需要进行调整,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 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3、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 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 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 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 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 险水平。 5、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7、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违反相 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 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 标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机构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 层、 3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38 层、 39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 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 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2、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而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 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国债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关货币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的中间价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 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 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 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868-666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城兴瑞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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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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