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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安心货币A(07002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49730
基金代码 070028
公告日期 2022-06-25
编号 2
标题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06月25日更新)
信息全文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6月2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12月9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47号)
和2011年12月15日《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1]973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自该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
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章节。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54
七、基金的募集 ............................................................................................................................. 5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十、基金转换 ................................................................................................................................. 6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7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86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 8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策
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
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
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
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玥女士,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货币市场交易员及债券投资经理。2014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收投研体系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任嘉实
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1年1月15日任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30日任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7月25日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6月11日任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13日至今任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今任嘉实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21日至今任嘉实融享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4
日至今任嘉实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1月18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2日至
今任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
市场基
(2)历任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19日;魏莉女士,管理时间
为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7月23日;张文玥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至
2021年8月12日;李曈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4日;李金灿
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6月4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2020年6
月4日至2022年6月23日。
4、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CIO经雷先生,投资
总监(固收+)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纯债)赵国英女士,策略投资总监李曈先生、王亚
洲先生、韩同利先生、林洪钧先生、李卓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5只,
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2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2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4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28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2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3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31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www.urcb.com
32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33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3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36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3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9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4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4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4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43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学 联系人:王芳 电话:0579-85562712 传真:0579-85627331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wbank.com
4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45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 联系人:潘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传真:0574-63899626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cixibank.com/
4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4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4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5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 85097302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5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5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5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6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6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6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6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6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65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6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7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7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7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7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7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76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号A、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77 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纪路 联系人:朱荻、顾慧兰 电话:4000221008 网址:http://www.gfund.com/gjcf
7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8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8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8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8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8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8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9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9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9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9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9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9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9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9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 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9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0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0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04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0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0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0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0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1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1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1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代)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1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20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12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21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2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2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华旭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2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2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3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3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3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4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4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4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4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5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5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1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5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5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157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5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6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6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6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6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66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6号楼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电话:010-58203185 传真:010-58203185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6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6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6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7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隋斌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7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72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28,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70029。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直销柜台为2万元) 500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100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000份 1,000份
基金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1,00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9日《关于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47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1年12月19日到2011年12月26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2年1月9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者可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
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对于本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0.01元。对于本基
金B类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元。但若有代销机
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
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赎回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赎回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赎
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
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5,032.6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为8.4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元 =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
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
有15,000.00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元 + 15,000.00元 = 10,015,000.00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告。
(4)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上述第(2)条第一段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3、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成功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4、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6、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2年1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12年1月9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明细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与本
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500ETF联接A、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B、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C、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
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
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快线货币A、嘉实逆向策略
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
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嘉实新起点混合A、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成长增强
混合、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点混合C、
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嘉实文体娱
乐股票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C、嘉实安益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股票A、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C、嘉实稳宏债券A、嘉实稳宏债券C、嘉实稳元
纯债债券A、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稳骏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A、嘉实新能
源新材料股票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
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A、嘉实现金添利
货币、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A、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A、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C、嘉实润和量化定期
混合、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C、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
药健康股票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C、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A、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C、嘉
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资源精选股票A、嘉实资源精选股票C、嘉实金融精选股票A、嘉实
金融精选股票C、嘉实中创400ETF联接C、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A、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C、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C、嘉实致盈债券、嘉实稳
联纯债债券、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A、嘉实消费精选股票C、嘉实中短债
债券A、嘉实中短债债券C、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稳华纯债债券C、
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A、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C、嘉实中债1-3政金债指数A、嘉实中债1-
3政金债指数C、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A、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C、嘉实新添益定期混
合A、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C、嘉实科技
创新混合、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A、嘉实沪深300红利低波动ETF联接C、嘉
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A、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C、嘉实新兴
科技100 ETF联接A、嘉实新兴科技100 ETF联接C、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中债3-5年
国开债指数A、嘉实中债3-5年国开债指数C、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远见企业
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医药健康100ETF联接A、嘉实医药健康100ETF联接C、嘉实致
宁3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A、嘉实鑫和一
年持有期混合C、嘉实中证500指数增强A、嘉实中证500指数增强C、嘉实回报精选股票、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A、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C、嘉实瑞和两年
持有期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A、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C、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联接A、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联接C、嘉实稳福混合A、嘉实稳福混合C、嘉实稳惠6
个月持有期混合A、嘉实稳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C、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精选
平衡混合A、嘉实精选平衡混合C、嘉实彭博国开债1-5年指数A、嘉实彭博国开债1-5年
指数C、嘉实远见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浦惠6个月持有期混合A、嘉实浦惠6个月持
有期混合C、嘉实产业先锋混合A、嘉实产业先锋混合C、嘉实动力先锋混合A、嘉实动力
先锋混合C、嘉实前沿创新混合、嘉实创新先锋混合A、嘉实创新先锋混合C、嘉实核心成
长混合A、嘉实核心成长混合C、嘉实价值长青混合A、嘉实价值长青混合C、嘉实优质精
选混合A、嘉实优质精选混合C、嘉实竞争力优选混合A、嘉实竞争力优选混合C、嘉实阿
尔法优选混合A、嘉实阿尔法优选混合C、嘉实品质回报混合、嘉实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A、
嘉实浦盈一年持有期混合C、嘉实匠心回报混合A、嘉实匠心回报混合C、嘉实稳元纯债债
券C、嘉实超短债债券A、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A、嘉实超短债债券C、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
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C、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
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周期优选混
合、嘉实中创400ETF联接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
中证500ETF联接C、嘉实货币B、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快线货币A、嘉实新
消费股票、嘉实新起点混合A、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新起点混合C、
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A、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C、嘉实稳元纯债债券A、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
实稳华纯债债券A、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中短债债券A、嘉实中短债债
券C、嘉实稳华纯债债券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C、嘉实瑞成两
年持有期混合A、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C、嘉实稳福混合A、嘉实稳福混合C、嘉实精
选平衡混合A、嘉实精选平衡混合C、嘉实稳元纯债债券C、嘉实超短债债券A、嘉实债券、
嘉实货币A、嘉实超短债债券C、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
嘉实货币B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
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四)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A类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由本基金B类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
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iv)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vii)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vi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ix)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i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v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vi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
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网点)。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
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
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四)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
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
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
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75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14)、(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7月16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59,745,845.45 50.18
其中:债券 759,745,845.45 50.1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5,000,000.00 32.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3,272,669.24 16.73
4 其他资产 6,051,303.01 0.40
5 合计 1,514,069,817.7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回购融资交易。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均未超过75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8.98 1.3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1.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0.7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8.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0.5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02 1.34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均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9,907,509.65 2.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303,660.74 8.0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70,072,119.48 4.69
4 企业债券 20,101,261.68 1.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0,071,176.80 12.06
6 中期票据 20,129,309.11 1.35
7 同业存单 389,232,927.47 26.07
8 其他 - -
9 合计 759,745,845.45 50.8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
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005083 20建设银行CD083 900,000 89,694,850.72 6.01
2 012102065 21恒健SCP003 400,000 39,991,786.20 2.68
3 160309 16进出09 300,000 30,022,490.97 2.01
4 112197358 21恒生银行CD011 300,000 29,975,233.81 2.01
5 112003131 20农业银行CD131 300,000 29,949,916.34 2.01
6 112006167 20交通银行CD167 300,000 29,902,718.46 2.00
7 112180326 21法国巴黎(中国)CD002 300,000 29,896,796.55 2.00
8 112197506 21瑞穗银行CD024 300,000 29,750,720.96 1.99
9 1826004 18汇丰银行02 200,000 20,124,152.88 1.35
10 136671 16中车01 200,000 20,101,261.68 1.35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3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均未达到0.5%。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1.00人民币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20年7月13日,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
罚决字〔2020〕32号),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支行原负责人擅
自为同业投资违规提供担保并发生案件;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
出让金及提供土地储备融资;逆流程开展业务操作;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
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
担保;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等违法违规事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合计3920万
元。
2020年7月13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
罚决字〔2020〕36号),对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批量处置
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等违法违规事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
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5.3万元,罚款5260.3万元,罚没合计5315.6万元。2021
年1月19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
〔2021〕1号),对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于“20建设银行CD083(112005083)”、“20农业银行CD131
(112003131)”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20建设银行CD083、20农业银行CD131的信用分
析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20建设银行CD083”、“20农业银行CD131”债券
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八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64.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794,487.02
4 应收申购款 215,151.09
5 其他应收款 40,0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051,303.01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安心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2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0232% 0.0059% 0.0163% 0.0000% 0.0069% 0.0059%
2012年 2.6707% 0.0025% 1.4178% 0.0002% 1.2529% 0.0023%
2013年 3.1163% 0.0039% 1.3500% 0.0000% 1.7663% 0.0039%
2014年 3.8913% 0.0031% 1.3500% 0.0000% 2.5413% 0.0031%
2015年 2.7206% 0.0031% 1.3500% 0.0000% 1.3706% 0.0031%
2016年 2.1001% 0.0025% 1.3537% 0.0000% 0.7464% 0.0025%
2017年 3.3653% 0.0035% 1.3500% 0.0000% 2.0153% 0.0035%
2018年 2.9854% 0.0051% 1.3500% 0.0000% 1.6354% 0.0051%
2019年 2.0468% 0.0023% 1.3500% 0.0000% 0.6968% 0.0023%
2020年 1.6762% 0.0014% 1.3537% 0.0000% 0.3225% 0.0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0.9369% 0.0013% 0.6695% 0.0000% 0.2674% 0.0013%
嘉实安心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2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0.0252% 0.0062% 0.0163% 0.0000% 0.0089% 0.0062%
2012年 2.9182% 0.0025% 1.4178% 0.0002% 1.5004% 0.0023%
2013年 3.3648% 0.0039% 1.3500% 0.0000% 2.0148% 0.0039%
2014年 4.1406% 0.0031% 1.3500% 0.0000% 2.7906% 0.0031%
2015年 2.9697% 0.0031% 1.3500% 0.0000% 1.6197% 0.0031%
2016年 2.3454% 0.0025% 1.3537% 0.0000% 0.9917% 0.0025%
2017年 3.6131% 0.0035% 1.3500% 0.0000% 2.2631% 0.0035%
2018年 3.2325% 0.0051% 1.3500% 0.0000% 1.8825% 0.0051%
2019年 2.2920% 0.0023% 1.3500% 0.0000% 0.9420% 0.0023%
2020年 1.9205% 0.0014% 1.3537% 0.0000% 0.5668% 0.0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1.0570% 0.0013% 0.6695% 0.0000% 0.3875% 0.0013%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19日;魏莉女士,管理时
间为2013年12月19日至2016年7月23日;张文玥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
至2021年8月12日;李曈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4日;李金
灿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6月4日;徐珊女士,管理时间为2020
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23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
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收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章。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0.50%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
金融工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
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
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
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
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银行间市场正常交
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顺延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当基金持有如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50%,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本基金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
级。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60 天,
但这样可能导致投资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种类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
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 召开事由
(I)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II)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或增加
收费方式;
3、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B.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A.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
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收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E.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章。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B.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A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A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D.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回报。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
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
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D.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G. 投资禁止行为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H.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75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14)、(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K. 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评级将有效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运作行为,帮助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制度,降低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进一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 60 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评级机构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更短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进行投资管理。
(六)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E.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
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H.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
2018年8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75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14)、15)条以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C.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A、B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E.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F.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
B.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按照届时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A.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自2012年1月9日起开通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具体请参见相
应的基金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
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
穗卡、广发银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等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购买基金。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年7月27日
2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年8月25日
3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年9月25日
4 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9月28日
5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年10月26日
6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年11月25日
7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0年第12号) 2020年12月25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0年12月25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闭跨TA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年1月21日
10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年1月25日
11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2号) 2021年2月25日
12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3月25日
13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4月26日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年5月7日
15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年5月25日
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5月29日
17 关于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年6月25日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5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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