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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中国铁建高速REIT(5080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41140
基金代码 508008
公告日期 2022-06-17
编号 6
标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全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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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金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
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
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
略配售”)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国金
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
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基金相关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财务
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照、相关协议、登记/备案
材料、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
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主体向本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说明、确认及
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基金
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
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提交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以及该等主体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相关政府
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核查的结果,以2022年6月14日作为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
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
2. 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
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法律尽职调查基准日以前(但本法律意见书另有
说明的除外)本所律师已知悉的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于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
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4.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各方向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
性。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
的官方网站、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果存在
与前述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说明、承诺或确认不一致的,导致本所和/或相关方
受到任何损失的,相关机构应就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本所仅就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
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具备对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
金流预测、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现金流预测、评估、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予
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评价、意见和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
格。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8.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同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申报。
9. 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本所未授权
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10. 本所不对相关法律的变化或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
见或者建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和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
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
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
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
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
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
资价值。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 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投”)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铁建重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中铁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MA5U8EFP55
法定代表人 孙公新
住所 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旅游项目开发;土地整治;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铁建重投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之一,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铁建重投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速”)
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
资协议》,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分
别为51%及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铁建重投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
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 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高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重庆高速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重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重庆渝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202800938D
法定代表人 李连双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52号
成立日期 1999年05月24日
注册资本 156,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从事经营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产业项目的开发、经营、投资和资产管理;住宿服务;食品经营(以上两项经营范围限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会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重庆高速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之一,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铁建重投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重庆高速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
速拟认购份额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1%及2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铁建重投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
得的基金份额中,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根据重庆高速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原始权益人重庆高速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取
得的基金份额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
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万宏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244445565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成立日期 2015年01月16日
注册资本 5,35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以及申万宏源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申万宏源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申万宏源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申万宏源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
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1961940F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成立日期 1996年12月20日
注册资本 302,435.931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以及国金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国金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金证券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金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国金证券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
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以及中金财富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金财富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系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金财富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
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提供的中银证券
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中27号”)《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汇中2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2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TA829
管理人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中银国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银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6650364G
法定代表人 宁敏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成立日期 2002年02月28日
注册资本 277,8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以及中银国际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银国际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汇中27号系
由中银国际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资格。
根据中银国际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汇中2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银国际代表汇中27号保证并承
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
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
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
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工银瑞投-
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四海甄选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506
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工银瑞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银瑞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76401648
法定代表人 马成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工银瑞投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
年5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工
银瑞投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工银瑞投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四海甄选系由工银瑞投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工银瑞投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海甄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
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工银瑞投代表四海甄选
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
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管”)提供的兴瀚资管-
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元18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基金公司及子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
询,兴元1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P803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5月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32765341A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成立日期 2015年02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兴瀚资管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
年5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兴
瀚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兴瀚资管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兴元18号系由兴瀚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兴瀚资管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元1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
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
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
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
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提供的光证
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产品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诚
享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QL318
管理人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光证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04194418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成立日期 2012年02月21日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光证资管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2年5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证券公司。基于此,并根据光证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
期货业务许可证》,光证资管系证券公司子公司。诚享7号系由光证资管担任计
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光证资管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诚享7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
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光证资管代表诚享7号
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
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健康”)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谐健康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847688429
法定代表人 赵建新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10号楼2层
成立日期 2006年01月12日
注册资本 1,39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
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和谐健康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和谐健康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和谐健康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谐健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和谐健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和谐健康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
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 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东兴
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兴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东
兴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东兴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G687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成立日期 1999年0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
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2年5月)》,嘉实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东兴1
号系由嘉实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嘉实基金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兴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
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嘉实基金代表东兴1号
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
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
询,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05-18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保投
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UD4R
法定代表人 任春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04日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受托或委托资金、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以管理人名义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国务院、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资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中保投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由中保投资
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
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
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保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中保投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
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
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 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格局基
金”)提供的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央企新发展格
局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国新央企新发展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QS550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新格局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新格局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新新格局(北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9PRLXY
法定代表人 汪兰英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北街8号院18号楼2层218室
成立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新格局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995),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由新格局基金担任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新格局基金的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新格局基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关于国金铁
建重庆渝遂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新格局基
金代表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保证并承诺,“战配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
起不少于12个月。在前述持有期限内,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或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交易,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的确认、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协议以及基金管理
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铁建重投、重庆高速、申万宏源、国金证券、中金财富、汇中27号、
四海甄选、兴元18号、诚享7号、和谐健康、东兴1号、中保投基金以及央企
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原始权益人铁建重投及重庆高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申万宏源、国金证券、中金财富、
汇中27号、四海甄选、兴元18号、诚享7号、和谐健康、东兴1号、中保投基
金以及央企新发展格局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
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意见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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