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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A(0014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40184
基金代码 001475
公告日期 2022-06-17
编号 2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等。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5945),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475)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1475 01594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不收取 0.50%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29 0.5% 100%
30 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进行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完善以及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及托管人最新的实践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6月2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7日
附件:《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6
员会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
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7
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
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8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 188 号 6 层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9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
以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10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11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
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12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
公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
粤道 188 号 6 层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
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
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
宜另行签署协议。
本产品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
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
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证券账户指定
14
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
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品
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
公司)参与期权交易。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五、基金
财产的保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
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
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
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
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15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
日由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
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
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
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
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
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
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
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
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
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
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
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16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
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
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
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
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
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
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
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
宜。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
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
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
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
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
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
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17
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
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
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
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要求及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
券资金结算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
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
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
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
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及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
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
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
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
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
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
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
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
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
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
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
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
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
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
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
18
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
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
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
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
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
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
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
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
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
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
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
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
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
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
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
可剔除不计。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19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20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报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21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
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
户变更通知。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22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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