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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丰泽混合(LOF)(5010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34185
基金代码 501071
公告日期 2022-06-09
编号 2
标题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2年6月更新)
信息全文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22年6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期届满更名而来。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5号文注册募集。《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3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封闭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
止,自2022年3月29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等。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
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
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
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内容。
目 录
重要提示 .............................................................................................................................. - 1 -
目 录 .................................................................................................................................. - 3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10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1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7
第一部分 绪言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丰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
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
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3、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泓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
指南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设立日期:2015年3月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联系人:童贤达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注册资本为1.43亿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业(西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基业长青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胡康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亿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副总裁、麦科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搜房资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处长。
王德晓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副总裁、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杨丹女士,董事,学士。现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曾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
符学东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理论
组分配司副处长,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专职团总支书记,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
十一团四连兵团战士。
王克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心副主任,嘉实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战略规划与业务发展
总监、房地产与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总监、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总监。
张荟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多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李诗菁女士,监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硕士。曾任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富舜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量化分析师。
李晓春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总部总
经理。
温永鹏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
会秘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经济分析师。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
艾新国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证券投资基金
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包头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研究发展处处长、副处长。
童良发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阳光保险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运
营部总监、北京华彩时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CTO、北京歌华数据信息多媒体平台股份有
限公司CTO、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科电高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投研总监,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及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分析师,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秦毅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博士。曾任本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投资部投资经
理、研究部研究员,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李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本公司运营支持部总监,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岗,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岗。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邬传雁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任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负责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泓德远见回报混合、泓德致
远混合、泓德臻远回报混合、泓德丰泽混合(LOF)、泓德丰润三年持有期混合、泓德
卓远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丞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7月10日。
3、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王德晓先生,简历同上。
成员:王克玉先生,简历同上。
温永鹏先生,简历同上。
秦毅先生,简历同上。
孙振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监,硕士。曾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国家统
计局办公室副处长、核算司主任科员。
列席人员:李晓春先生,简历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
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5)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
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紧急
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
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
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
原则、方针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
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
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5)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首要责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自身工作
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
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
一线风险控制职能。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
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
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
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
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
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
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
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
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
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
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
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
至2021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92,490.2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4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7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
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
与数据团队9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
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
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
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
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
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
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
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
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
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3年11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
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
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
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
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
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
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
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
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
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
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
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
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
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
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
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
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
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
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联系人:童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77615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人代办: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0)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传真:010-86499401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2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

法定代表人:周军
传真:0791-86281443
电话:0791-88250812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T2座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85019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泓德三年封闭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9日证
监许可[2019]155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22日,共
募集有效认购份额1,327,573,725.36份,利息结转份额888,342.96份,合计
1,328,462,068.32份,募集户数为14,808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
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
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
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
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
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非上
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定一个3年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元的须
为1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设最
低份额限制,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限制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
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
本基金场外、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普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直销柜台申购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15%
100万≤M<300万 1.00% 0.10%
3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场外份额、场内份
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365日 0.5%
365日≤持有期<730日 0.3%
持有期≥7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进行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万元、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100,000.00元 5,000,0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b) 1.5% 固定金额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或(c=a-1000) 98,522.17元 4,999,000.00元
申购费用(d=a-c)或 (d=1000) 1,477.83元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元 1.2300元
申购份额(f=c/e) 80,099.33份 4,064,227.64份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两次投资本基金,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万元、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
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100,000.00元 5,000,0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b) 0.15% 固定金额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或(c=a-1000) 99,850.22元 4,999,000.00元
申购费用(d=a-c)或 (d=1000) 149.78元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元 1.2300元
申购份额(f=c/e) 81,179.04份 4,064,227.64份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某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进行两笔
申购,金额分别为10万元、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100,000.00元 5,000,000.00元
适用申购费率(b) 1.5% 固定金额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或(c=a-1000) 98,522.17元 4,999,000.00元
申购费用(d=a-c)或 (d=1000) 1,477.83元 1,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元 1.2300元
申购份额(f=c/e) 80,099.33份 4,064,227.64份
申购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g) 80,099份 4,064,227份
被截位的小数位(h) 0.33份 0.64份
份额小数部分对应资金返还投资者(i=h*e) 0.41元 0.79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
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场内赎回的计算方式相同,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
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从场外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
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上述第5项情形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投计划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所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3)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
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
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
宏观经济发展前景,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等各类别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做出动
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
水平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
于景气周期中的股票。
1、行业投资策略
本基金关注对具有长期成长性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将充发挥基金管理人投研团
队成员在不同领域的研究优势,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等)和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竞争格局等),
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并对行业配置状态进行持续动态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长期成长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具
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领先的技术优势、稳定的经营模式、良
好的销售网络、著名的市场品牌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潜力。从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的角度深入分析其获得业
绩增长的内在驱动因素,并分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主要考察公司
过去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分析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及其经营
决策能力、投资效率等方面,判断公司是否具备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
(4)公司具有估值优势,主要考察 P/E、P/B、PEG、DDM等指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对A、H股溢价水平进行重点分析和趋势预测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优选香
港市场与国内A股在部分行业形成有效互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如下定性指标:
(1)相关行业的环球龙头公司从欧美经济体及中国等新兴市场的消费需求中获益
的程度及可持续性;
(2)上市公司财务实力;
(3)公司是否具有领先市场的先入优势;
(4)公司是否具有不断提升市场份额的能力。
在具体定量指标方面,主要关注P/E、P/B、PCF、DDM、ROE、EPS成长性EPS增长
率、ROE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等。
最后,本基金将利用两地市场在估值水平、投资者群体结构、交易规则等方面的
差异,通过估值套利、事件套利等多重策略获取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
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
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
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
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
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
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
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
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
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
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
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
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分散
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期限
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
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
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金通
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
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
作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其成份股是由沪深300指数和中
证500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股票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2、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
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长期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特征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21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97,513,428.63 50.27
其中:股票 597,513,428.63 50.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86,172.60 1.38
其中:债券 16,386,172.60 1.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0,983,557.48 47.20
8 其他资产 13,673,332.56 1.15
9 合计 1,188,556,491.27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22,662,818.00元,占
期末净值比例17.0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8,325,737.26 46.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110.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58,158.78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104,504.72 9.59
J 金融业 47,601.4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861.96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73,862.58 0.1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51.1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788,484.52 0.8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752.1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288,986.04 8.37
S 综合 - -
合计 474,850,610.63 65.92
5.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1,078,415.00 5.70
日常消费品 27,703,500.00 3.85
金融 2,775,366.00 0.39
医疗保健 25,936,890.00 3.60
信息技术 25,168,647.00 3.49
合计 122,662,818.00 17.0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95 豪迈科技 2,727,654 52,725,551.82 7.32
2 600276 恒瑞医药 1,407,414 51,820,983.48 7.19
3 002841 视源股份 762,930 48,919,071.60 6.79
4 601012 隆基股份 601,869 43,448,923.11 6.03
5 603288 海天味业 494,899 43,264,070.58 6.01
6 002410 广联达 807,592 40,088,866.88 5.56
7 06862 海底捞 2,750,000 34,265,000.00 4.76
8 300251 光线传媒 3,919,300 32,138,260.00 4.46
9 300782 卓胜微 138,614 29,097,850.88 4.04
10 603096 新经典 1,345,637 28,150,726.04 3.9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386,172.60 2.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86,172.60 2.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21 中信转债 150,000 16,386,172.60 2.2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一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2,945.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325,220.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5,166.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673,332.5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21 中信转债 16,386,172.60 2.2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泓德丰泽混合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度(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97% 0.98% 4.88% 0.82% 21.09% 0.16%
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6.96% 1.53% 18.07% 1.01% 58.89% 0.52%
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15% 1.27% 0.39% 0.75% -14.54% 0.5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31日) 48.99% 1.33% 11.65% 0.88% 37.34% 0.45%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
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不得少
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具体分配方案以
公告为准;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泓
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出现连续40、50、5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
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
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
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
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
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
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
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
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
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
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必须保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
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
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股票资产的50%。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
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拟投资的证
券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
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收取短期赎回费;3)暂停基金估值;4)摆动定价;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赎回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
用。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
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规定。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
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
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政策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
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
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
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
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
相对不透明,增加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
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与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面临因市场利率的变化带来的价格剧
烈波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同时面临因基础资产或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为非公开发行和
交易,且对投资者数量有限制,因此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潜在流动性风险较
高。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基金份额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八)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
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
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
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
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
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
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十)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
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
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额度不
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4、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
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
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
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
易,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造
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6、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
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
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7、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
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8、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
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
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
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9、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
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0、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
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
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
影响。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其他风险。
(十一)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
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因流动性受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十二)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故投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三)违法经营或者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
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
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等;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
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
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
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在封闭期,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
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
作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2
条第(2)、(12)、(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
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
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
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
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
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
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
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
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
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
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
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
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
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
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
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
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
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
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
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
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
户名称应为“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
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
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
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在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
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
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
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的公告。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为投
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0-888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
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订制短信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
后获得此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客服邮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名称 时间
1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4-27
2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4-01
3 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2-03-25
4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2-03-25
5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2-03-11
6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及暂停转托管的公告 2022-03-04
7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及暂停转托管的公告 2022-02-09
8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1-1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泓德三年封闭运作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泓德丰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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