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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稳利1年持有债券A(00008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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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2339 | ||||||||
基金代码 | 000086 | ||||||||
公告日期 | 2014-07-17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适应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稳利”)的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14年7月24日起对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南方稳利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前端收费模式(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收费模式和C类收费模式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1、南方稳利A类收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基金代码:000086。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4% 500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费率为2%,自由开放期内不收取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 2% 自由开放期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2、南方稳利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0720。 (1)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受限开放期内的赎回费率为2%,自由开放期内不收取赎回费,如下表所示: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期 2% 自由开放期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 为明确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的有关规则,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三条、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6小点增加: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在《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将“一、基金管理人”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16)小点的合同原文: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修改为: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在《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总类”中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将“四、费用调整”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1、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不含)之前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收市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含),则本基金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不含)之前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收市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含),则本基金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八)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本公司将在《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更新的《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人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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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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