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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月月购3月滚动债A(00893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13848
基金代码 008939
公告日期 2022-05-18
编号 3
标题 华泰紫金月月购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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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 年11 月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416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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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
每个开放日的前5 个工作日和后5 个工作日以及每个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非运作期到期日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
月开放集中申购。首个开放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首个开放期首
日1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6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
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
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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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故投资者在运作期间到期日前无法赎
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3 个月。
10、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3 月31 日(其中“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已
更新至2022 年4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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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6
第二部分释义......................................................................................................................................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6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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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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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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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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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
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
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4、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3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
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6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
月开放集中申购。首个开放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首个开放期首日
1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期内集中办
理申购的日期及办理赎回的运作期到期日均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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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58、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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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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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 号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 号21 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 年10 月16 日
注册资本:2,600,000,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 号文批准,由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82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 年10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 亿元
人民币。2015 年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 亿元人民币。2016 年7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 亿元人
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21 年9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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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会
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2020 年1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兼任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浦
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
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 年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理
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07 年加入华
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任华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中
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 年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划财
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 年3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
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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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
刘博文先生,董事会秘书,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 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潘熙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2010 年加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融资团队负责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资本业务部负责人,华泰证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分
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华泰
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 年1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张艳女士,首席信息官,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系统结构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机构产品中心负责人。2022 年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刘鹏飞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至2019 年任职于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债
券交易和信用债研究。2019 年至2020 年任职于广发基金固收研究部,任债券研究员。2020 年
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 年8 月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月月购3 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聂挺进(总经理)
成员:甘华(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查晓磊(权益投资总监)、郑武(研究中心总经理(权
益))、谢秋平(研究中心总经理(固收))、魏昊(权益公募投资部总经理)、赵骥(固收公募投
资部副总经理)、王曦(多资产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李国庆(交易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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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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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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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大
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
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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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个
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制监
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与
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
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
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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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0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58 只,
QDII 基金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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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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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 号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 号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 号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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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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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 年11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16 号
文准予注册。
募集期自2020 年5 月11 日至2020 年5 月11 日,共募集999,819,094.66 份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份额为44,998.94 份,合计份额999,864,093.60 份,募集户数为12115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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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 年5 月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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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月开放
集中申购。首个开放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首个开放期首日1 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
此类推。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6 个月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
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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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
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请的,其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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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0.0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 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 份;
3、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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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0.5%
100万≤M<1000万0.3% 0
M≥1000 万每笔5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180 日0.5%
0
N≥180 日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有期少于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等
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4、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基金投资者适当费率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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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4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5%,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0/(1+0.5%)=398,009.95 元
申购费用=400,000.00-398,009.95=1,990.05 元
申购份额=398,009.95/1.0560=376,90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4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376,903.36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2:假设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某投资人投资10 万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0 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9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90 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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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 万份,持有时间为180 天,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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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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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
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进
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对应的基金份额不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直至全部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1)全额赎回”或
“(2)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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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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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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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
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
放日的前5 个工作日和后5 个工作日以及每个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非运作期到期日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
定资产在利率债和信用债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本基金距下一运作期
到期日剩余期限,确定采取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
对组合带来的影响。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在考虑距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剩余期限的基
础上,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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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
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
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
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
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
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再投资策略:本基金因持有的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再投资于其他合适的投资标的。
如果付息日距离下一运作期到期日较近,本基金将对该部分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
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
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
的目标。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
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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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10、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直接
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
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了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
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
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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