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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中国优势混合C(01570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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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09433 | ||||||||
基金代码 | 015709 | ||||||||
公告日期 | 2004-08-05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理财服务热线:021-38794888 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热线:021-38794999-1508;010-65172266-5003 ● 重要提示 1.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04年8 月9 日起至2004年9 月10 日止,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同时发售。 5.本基金发行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发行期内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7.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本公司各代销网点和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公告中所述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用),详情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上门咨询和上门接单服务:对于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者,如果在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认购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公司将提供上门咨询和接单服务;对于不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者,如果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我们也提供上门咨询和接单服务。 9.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详情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04年 8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51fund.com)、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org.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行的相关事宜。 12.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同时进行基金销售,具体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请见各代销机构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或在各代销网点发布的公告。 13.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94888)咨询有关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人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75010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单位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时机有效结合,精心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投资,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国际水平的理财服务,最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股票类品种,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类品种。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20-50%,现金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那些动态发展比较优势而立足于国际竞争市场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7.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建设银行 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中国建设银行网址:www.ccb.cn。 (2)交通银行 在以下111个城市的2000多个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杭州、富阳、建德、桐庐、萧山、余杭、临安、南京、沈阳、重庆、江津、武汉、郑州、广州、顺德、南海、西安、北京、天津、青岛、深圳、遵义、大庆、常州、武进、嘉兴、海宁、福州、福清、长春、哈尔滨、阿城、贵阳、海口、三亚、琼山、珠海、济南、无锡、江阴、宜兴、温州、合肥、长沙、兰州、厦门、宁波、慈溪、奉化、余姚、扬州、乌鲁木齐、苏州、昆山、常熟、张家港、吴江、石家庄、鹿泉、昆明、玉溪、南通、太原、晋城、绍兴、上虞、嵊州、诸暨、新昌、轻纺城、成都、都江堰、南宁、徐州、芜湖、镇江、丹阳、鞍山、延边、宜昌、岳阳、潍坊、淄博、威海、烟台、济宁、泰安、唐山、包头、攀枝花、南昌、大连、辽阳、洛阳、抚顺、吉林、秦皇岛、丹东、锦州、柳州、黄石、新余、九江、中山、桂林、湖州、泰州、靖江、景德镇、安庆。投资者可以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9。交通银行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以下38个城市的305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嘉兴、绍兴、萧山、临安、余杭、余姚、慈溪、台州、温岭、瑞安、乐清、南通、无锡、江阴、昆山、常熟、合川。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182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址:http://www.spdb.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98个城市的160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国泰君安证券网址: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49个城市的91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合肥。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海通证券网址:http://www.htsec.com。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20个省、市,67个主要城市的119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南海、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万州、涪陵、綦江、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投资者可以拨打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华夏证券网址: www.csc108.com。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16个城市的38个分支机构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仪征、北京、济南、南昌、十堰、长沙、成都、哈尔滨、沈阳、牡丹江、长春。投资者可以拨打联合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联合证券网址:www.lhzq.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8个城市33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重庆、南京、南昌、深圳、苏州、杭州。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证券客户服务电话8002200071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上海证券网址:www.962518.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44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申银万国证券网址: www.sw2000.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19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招商证券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59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东莞。 投资者可以拨打银河证券客户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银河证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其他代销机构:如本次发行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9.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理财中心电话:021-38794999-1508 传真:021-68881190 联系人:熊蓓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503B室(100005) 电话:8610-65172266-5003 传真:8610-65179122 联系人:邵剑林 对于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者,如果在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认购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公司将提供上门咨询和接单服务;对于不在上海和北京的投资者,如果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我们也提供上门咨询和接单服务。 10.发行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行时间自2004年8 月9 日起至2004年9 月10 日止。如遇突发事件,发行时间可适当调整。 本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后,本基金可以宣布成立;发行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行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设立募集期。 若3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上限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含)以上 0.5%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00元,若认购利息为3元,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 ×0.012=120元 认购份额=(10,000 +3-120)÷1.00=9,883份 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83份基金份额。 二、发行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行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本公司销售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详情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详情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 (周六、日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 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网点开立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证券卡; (3)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二)交通银行 1. 开户和认购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 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 个人客户办理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借记卡; (2)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 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立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赴代销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或当场办理的浦发银行东方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需在浦发银行东方卡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上海浦发银行东方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30-15:0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周六、周日受理,其他证券公司周六、周日不受理)。 2.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账户的开立: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75010"。 (五)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年8月9日至2004年9月10日9:30-17:00。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2)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委托代办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3100155040005000287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联行号:5235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5290036005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100119072901331313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开户行交换号:001021907 联行号:2030401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290019077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044654-8180-123821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中国银行系统内联行号:40379 3.注意事项 (1)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1日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1日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和北京分公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4年8 月 9日至2004年9 月 10 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3100155040005000287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联行号:52352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5290036005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 号:100119072901331313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开户行交换号:001021907 联行号:2030401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290019077 账户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 号:044654-8180-123821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中国银行系统内联行号:40379 5.注意事项 (1)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1日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1日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上海理财中心或北京分公司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二)在建设银行网点办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行日的9:30-17:00(中午及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证券业务授权书; c、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 如已开立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证券卡; (3)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三)交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2、机构客户购买基金基本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A、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即可); B、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C、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B、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C、机构代码证; D、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G、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发放); B、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C、经办人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A、《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B、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C、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经办人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或当场办理的浦发银行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3)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基金业务授权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7)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提出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需提交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行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 预留印鉴; (7)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开立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 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75010"。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认购资金(包括认购费)产生的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1.本基金发行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若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发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八、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 总经理:王鸿嫔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www.51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银行网址:www.ccb.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理财中心电话:021-38794999-1508 传真:021-68881190 联系人:熊蓓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503B室(100005) 电话:8610-65172266-5003 传真:8610-65179122 联系人:邵剑林 公司网址:www.51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0370 联系人:江永珍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电话:021-68881829 传真:021-68881851 联系人:杨静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1829 网址: www.spdb.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406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成竹娟 吕劲新 客户服务电话8002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26951111(客户服务中心)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21 6881 8100 传真:8621 6881 688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 陈玲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8月5日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 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 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提前终止本基金; 3、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A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股票类品种,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债券类品种。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20-50%,现金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那些动态发展比较优势而立足于国际竞争市场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八)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 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投资交易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本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合同之摘要 ,须与基金合同正文所载之全部条款一并阅读。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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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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