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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现金宝货币E(00067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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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0817 | ||||||||
基金代码 | 000678 | ||||||||
公告日期 | 2005-02-24 | ||||||||
编号 | 3 | ||||||||
标题 | 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和《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4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书后,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当前未结转份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的收益或损失所对应的份额; 份额总余额:简称“总余额”,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的份额与当前未结转份额之和; 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销售与服务费: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等级,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元: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亿元 电话:021-50499588 联系人:林志宗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7%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Christian D’ALLEST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国际部业务经理、国际融资司经理、资本市场司负责人、资产管理司负责人。现任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部主任。 王晓薇女士,董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法国巴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经济学博士毕业,曾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代院长。 Christian CLERC-BATUT先生,独立董事,商学本科。曾任S.N.S.阿尔及利亚子公司总会计师、欧尚集团存货部总监、芝加哥子公司总经理、审计部总审计师。现任欧尚集团中国及泰国区总经理。 谢荣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 吴志攀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系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校长助理。现任北京大学副校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文学士,法学士。曾任法国期货市场委员会审计员,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法国兴业银行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部副经理,BAREP资产管理公司(法国兴业银行集团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Albert Reculeau先生,监事、监事会召集人,BP Bank银行专业学位。曾任法兴资产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IBK-SG Asset Management(法兴资产韩国)首席执行官。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詹靖女士,监事,女,金融学硕士,曾在TCL销售公司人力资源部、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基金筹备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现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经理,硕士。曾在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从事交易、投资、资产管理工作。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公司总经理。 陆云飞 (Denis LEFRANC)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余荣权先生,投资总监。 栾杰先生,投资部总经理,宝康消费品基金经理。 童国林先生,多策略增长基金经理。 魏东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宝康债券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牟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分配风险管理资本、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及遵守法规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秀莲 联系电话:(010) 6759 7646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为己任,伴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着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的各项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35,542.79亿元,所有者权益1,862.80亿元,实现税前利润4.50亿元。自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盈利。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境内外的16,472个营业性分支机构,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2、主要人员情况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共1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504.12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服务热线:400-8888-666;021-96258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服务热线: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9)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636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服务热线:027-65799883 公司网址:www.cz318.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服电话:0755-25125666,961102(深圳)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4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肖峰、陈玲 六、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3 号 核准日期:2005年2 月18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直销和代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0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000份 5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率 3、认购费率:0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其中: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金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2005年2月28日至2005年3月25日。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帐户(已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帐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十一)投资人在募集期内认购的本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90天内可以免费转换到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 七、 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募集,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原则,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固定为1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基金交易时间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书面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按有关规定在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及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级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并将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份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入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持有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申购期申购的本基金且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五)基金转换公式 1、本基金转换至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换公式为: A=[B×(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投资人将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持有本基金的时间单独计算。(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转换时间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从本基金转到其他基金: 1) T日,投资人申请转换基金。 2) T+1日,注册登记机构按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换金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会计处理。 3) T+1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T日的划款指令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出金额划往基金管理人资金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收付进行账务处理。 从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事宜另行公告。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目标、对象、理念和策略 1、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理念 积极投资,精细管理。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佳平衡。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4、投资策略 (1)研究宏观经济指标及利率变动趋势,确定投资组合平均久期。 (2)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久期的条件下,充分考虑相关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信用等级,确定组合配置。 (3)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优化组合配置效果,实现组合增值。 (4)采用均衡分布、滚动投资、优化期限配置等方法,加强流动性管理。 (5)实时监控各品种利率变动,捕捉无风险套利机会。 5、业绩比较基准 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当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研究人员根据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专业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动进行分析;跟踪、监测市场上各类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变动,并据此提出投资建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日常基金管理。 5、设置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投资于股票; (8)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9)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0)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撞投资于金额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撞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他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率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及收益率计算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和票据利息、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一)节第4至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与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3、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5、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公告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与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与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基金的认购费为0。 2、基金的申购费用:基金的申购费为0。 3、基金的赎回费用:基金的赎回费为0。 4、基金转换费用:本基金转入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持有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申购期申购的本基金且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7、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8、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两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工作日公告一次,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4、暂停公告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基金募集期延长;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30%以上;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债务人出现可能导致不能兑付的重大事件; 11、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4、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7、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9、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20、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22、管理费、托管费、销售与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4、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5、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6、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7、其他重大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诈骗舞弊风险 诈骗舞弊风险是由于货币市场某一参与主体人员或客户的不诚实、欺骗及不法行为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五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其他基金的合并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三)基金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 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代表基金投资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代理本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和收益率计算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人寄送账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半年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半年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当前未结转份额转份额除外)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每次追加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限制。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在中国建设银行下属各代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基金销售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电话交易服务 华宝兴业自动电话语音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21-38784747,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021-50499588-301、30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约束。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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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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