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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债券A(21001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80606
基金代码 210014
公告日期 2014-07-07
编号 2
标题 关于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18个月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7月30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年7 月31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担保” 、“基金的投资” 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附加了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的全文;对托管协议的修订主要是根据2013年实施的新基金法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作了相应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于2014年7月7日起访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修改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调整了“担保人”、“担保”、的表述,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担保人: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担保: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修改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调整了“基金担保人”、“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保本周期”、“基金保本的保证”的表述,修改部分修改后具体内容如下:

“八、基金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亦为本基金合同所指的“当期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九、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5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十、基金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金额;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修改三、本基金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调整了“募集规模上限”的表述,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初始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5亿元。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发布的《保本基金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之公告。

修改四、本基金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 30.537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奇智

联系电话:(020)88836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

担保人简介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537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广州,是越秀集团大金融产业的管控和发展平台。

财务状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199.0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71.02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3、2012、2011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5,038,742.32元、324,042.65元、27,572,064.07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3 年12月31日,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

修改五、本基金第九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内容中第(六)款“表决”的第二项“特别决议”的内容,根据新基金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新增了“与其他基金合并”需要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的规定。

修改六、本基金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18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到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修改七、本基金第十四部分“基金保本的担保”,在表述上调整为“基金保本的保证”,内容亦相应进行了调整,调整部分调整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但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按年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较早者止。

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


修改八、本基金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在本基金原界定的投资范围内新增了“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的相关表述,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限制”中的“禁止行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具体如下: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新增部分,位于“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一节)

若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推出(比如指数期权、个股期权等),本基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投资,无需就投资该投资品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至少在开展新品种投资三个工作日前进行相应公告。

三、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修改九、本基金第二十二部分“保本周期到期”中调整了适用于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的表述,将“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表述调整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修改十、本基金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涉及上文修改的部分一并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包括“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保本周期到期”、以及“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

修改十一、本基金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中第二条中新增“对《基金合同》的有效修订或补充自该修订或补充界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修改十二、在基金合同附件中补充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具体如下: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63层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招兴

电话: (020)88836888 邮编: 510620

鉴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保本额为该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资产规模上限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二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1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年年末,于次年前15 个工作日内(保本周期到期的,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确认函>回执》;

2、基金管理人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担保人还款。如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十五日,担保人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担保人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说明

1、修改一: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关于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修订,我司删除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第3条“投资禁止行为”以及第十五章“禁止行为”中关于基金不得:“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限制;相应地删除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第4条“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的内容。

同时根据新基金法的要求,新增了以下内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修改二

删除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第三章“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第2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第3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中指代不明的监督内容,主要涉及第2条中第(5)款“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以及第3条中第(6)款“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内容。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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