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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国际核心精选-中国核心资产M(人民币)(96814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91635
基金代码 968148
公告日期 2022-04-28
编号 1
标题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中国核心资产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 -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
2022年4月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本基金” ) 是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 本概要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主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须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投资者不应单凭本概要而投资本基金。
?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M类(人民币) 份额: 1.60 %*
基金类型: 常规股票型
交易频率: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一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
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计价货币: M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并无意就本基金作出现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获得的收入将重新投资于本基金,并反映
在M类(人民币) 份额的资产净值中。
本基金财政年度结算日: 12月31日
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M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5,000元
目前,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人民币)份额而言, 基金管理人豁免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额和最低持有额。为免疑义,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更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最低赎回额或最低持有额的限制。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M类(人民币)份额的最低首次申购金额、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
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此数目乃根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开支计算。 该数目每年可能会有所变动。2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中国核心资产基金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伞子结构单位信托基金——兴证国际核心精选系列
的子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辖。 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567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核心资产公司(定义见下文)的权益性证券,为投资
者提供中至长期资本增值。 该等公司主要位于中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
从中国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拥有重要业务。
就本基金而言, “核心资产公司” 是指各行业的市场领先公司或预期可以成为市场领先公
司。
策略
为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拟投资(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香港联交
所上市并以港元计价的权益性证券。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的方法,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特别是,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处于合理价
格、具有增长潜力的股票来寻求长期回报。基金管理人认为增长潜力取决于目标公司的核
心竞争优势、管理质量、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和可持续性、资产负债表实力以及良好的企
业社会责任实践等因素。本基金在挑选权益性证券时将不受市值、行业或领域的限制。
本基金可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如美元及/或人民币等非港元计价的证券。
本基金亦可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相关证券(包括优先股、存托凭证(如美国存
托凭证(“ADR” )和全球存托凭证(“GDR” ))。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从而间接投资权益性证券,该等
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及/或策略与本基金类似,但前提是 (i) 如投资一个或多个属于
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或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及/或(ii) 如投资不属于认可司法管辖区合格计划且未获香港证监
会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仅可将不超过20%的本基金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包括但
不限于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如直接投资中国A股),或债券通及/或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如直接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 通过其他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间接投资,及/或适
用法律法规可能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固定收益工
具、 “点心” 债券(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永续证券(例如永续
债券和次级债券)及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
预计本基金可能会将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现金等价物及短期固定收益工具,
以进行现金管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经济危机),本基金可能会暂时将
10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现金、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存单及国库券等流动资产,以进行现3
金管理。
本基金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贷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及/或逆回购交易。如
该等意向有所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
资者公告。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及反向产品﹙即架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并采用反向策略的交易所
交易产品﹚将仅用于对冲目的。为免生疑问,购入的反向产品仅用于对冲目的, 且本基金
亦仅会购入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及最大杠杆因子为1倍(-1X)的反向产品。本基金就反向产品
承担的风险敞口将低于其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不会因对冲或非对冲目的而投资任何结构化存款、 结构化产品或资产支持证券。
参考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参考资产配置如下:
证券类型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参考百
分比
权益性证券 70% - 100%
股票相关证券、 集合投资计划、现金、现金等价物、固
定收益工具、 “点心” 债券、永续证券(如永续债券和
次级债券)、 交易所交易基金、反向产品及其他
< 3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4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6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
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
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
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4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
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
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
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
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交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
户服务、监控、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何佳怡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客服热线: 400-678-0099, 021-38824536
联系邮件: service@xqfunds.com
传真: 021-20398858
网站: https://www.xqfunds.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
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
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
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不包括招募说明书之5
基金说明书中“致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一节规定的人士,特别是美国人士(“美国人士”
的含义参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但不违反《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的
交易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 )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份额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M类(人民币)份额 人民币100.00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将
参考于该交易日的对应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 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加上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本基金投资的
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
额及 (ii) 为本基金投资相当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款项时可能导致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
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过户费或登记费)。具体
可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投资于伞基金 - 申购价格” 及“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
调整” 部分。
申购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进位
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应计入本基金。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和暂停交易 - 价格调
整” 部分所披露的情况,扣减其认为适当的补偿款项(如有),以反映 (i) 本基金投资的
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平均值)与该等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6
额及 (ii) 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来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产生的任
何财务及销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税费或政府收费、经纪佣金、银行手续费或
过户费)。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赎回基金份额 – 赎回价格” 及“估值和
暂停交易 - 价格调整” 部分。
赎回价格应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或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其他小数位数)。进位
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进位调
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计入本基金。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登明细分摊处理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
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或内地代理人不时
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
(i)相关赎回日及(ii)受托人收到妥善填写的赎回表格,以及应受托人要求以及受托人及/
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当日后的一个日历月,除非该等投资的很大一
部分位于受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外汇管制)限制的市场上,使得在上述期限内支付赎回
款项不可行。通常于T+6日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7
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在T+9日内支付
回到内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
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项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及内地投
资者同意,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款项。
如果自计算赎回价格之时起,至相应的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至本基金M类(人民
币)份额的类别货币的时间段内,若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跌价,可减少考虑到贬值或
跌价,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应支付给任何相关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金额。并且,如
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指示或指导,或根据与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达成的任何
协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被要求或有权从应付给赎回的内地投资者的任何赎回款项中
作出扣减,则有关扣减金额应从原应支付给该投资者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但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须善意并合理地作出有关扣减。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 中规定的情
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
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
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e)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5%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f)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
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8.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交易 - 暂停交易” 中规定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
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9. 巨额赎回8
为保障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将在任何交
易日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为(无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基金份额)总
资产净值的10%。 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以便就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言,在交
易日提出有效赎回基金份额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相同比例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 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将在下一个紧接的交易日继续赎回,
但受到同样的限制。 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 在触发前
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不支持
顺延处理。 如果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回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中相关的基金份额,则内地
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在未来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支持顺延处理的情况下, 因
触发前述赎回限制而在某一交易日未被赎回(但原本将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 应被视
为已在其后紧接的交易日提出了赎回申请,直至所有与原有申请有关的基金份额已被赎
回。如果赎回申请被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并应
在交易日后5个香港交易日内通知相关内地投资者。
10.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若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以后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
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中
登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
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
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 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
资金。9
预计T+3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
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
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 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5日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
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
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
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
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预计于T+9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资金
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一般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投资者于本基金的
投资可能会遭受损失。 无法保证偿还本金。
货币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某一基金份额类别亦可
能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因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
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权益性证券投资受一般市场风险影响,其价值可能因多种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
信心变化、政治及经济状况、地区或全球经济不稳定、发行人特定因素、货币及利率波动。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在香港上市的权益性证券,该等权益性证券位于中国内地、从中
国内地获得大部分收入或收益,或于中国内地拥有重要业务。本基金可能会因该等权益性
证券的表现受到不利影响或严重依赖该等权益性证券的表现。投资者亦应知悉, 相比投资
组合更多元化的基金(例如全球股票基金),本基金可能更具波动性,因为它更容易因有限10
持股数量导致的价值波动,或者涉及香港及/或中国内地不利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
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而受到影响。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
受的某些风险及中国内地市场特定的风险。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及合资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正持续发展。中国内地的会计准则及惯例
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在成熟度及发展水
平方面可能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
中国内地税务法律可能影响可从本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及可从本基金的投资获
返还的资本金额。税务法律将继续更改,这可能会影响相关本基金的收益。
与中小型公司相关的风险
中小型市值公司的股票可能具有较低的流动性, 相对于市值较大的公司,其股价的波幅亦
更易受不利经济形势的影响。
投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并面临与底层基金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无法控制底层基金
的投资,亦无法保证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可成功实现, 该等因素可能会对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该等底层集合投资计
划可能涉及额外费用。亦无法保证底层集合投资计划将一直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应对本
基金的赎回要求。
与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可能投资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 请注意,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 受中国政府实
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所管控。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和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改变,投
资者对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非人民币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 概不保证投资者基础货币对应的人民币价值不会贬值。
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投资者将承担货
币兑换费用,并可能因与投资者基础货币有关的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
虽然离岸人民币(CNH)及在岸人民币(CNY)是同一种货币,但它们按不同汇率交易。
离岸人民币与在岸人民币之间的任何差异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外汇管制和适用于人民币的限制,可能会导致赎回款项延迟支付。
与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
险及场外交易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因素/组成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远远超过所投资
金额的损失。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承受巨额损失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1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
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乎情况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
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
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
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
值的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
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
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
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
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
港销售的香港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
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
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
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12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
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
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
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
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
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
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13
? 过往业绩表现并非预测未来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分红会再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A类(港元)份额在所示历年的价值增减幅度。业绩表现的数据以港元计
算,包括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 如年内没有显示过往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提供业绩表现。
? A类(港元)份额被挑选为具有代表性的份额类别,因为该份额类别是以本基金的基础
货币计价的零售份额类别。
? 本基金/A类(港元)份额发行日﹕2019年
? M类(人民币) 份额发行日: 2021年
? 内地投资者需了解, A类(港元)份额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公开销售,
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 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全部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支付金额
申购费
(占收到总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即在扣除申购费之前))
M类(人民币) 份额: 3%,最高不超过
5%
转换费
(占总转入金额的百分比)
M类(人民币) 份额: 暂不适用(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后方会
开通转换安排)
39.9%
-20.4%
-30.0%
-20.0%
-10.0%
0.0%
10.0%
20.0%
30.0%
40.0%
50.0%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14
赎回费
(占总赎回金额的百分比)
M类(人民币) 份额: 无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由本基金支付, 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年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M类(人民币) 份额: 每年1.20%。
受托人费用* M类(人民币) 份额: 当前最高为每年0.15%。
现行费率为: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首个3.5亿港元而
言,费率为0.15%;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第二个3.5
亿港元而言,费率为0.125%,就本基金各份额类别剩余资产净
值而言,费率为0.11%。
本基金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月费不超过40,000港元。
保管费* M类(人民币) 份额: 当前最高为每年0.075%。
现行费率为0.051%(此数据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日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费率会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等的变更而变更) 。
另加按惯例费率计算的交易费用。
业绩表现费 M类(人民币) 份额:不收取。
*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投资者公告后, 可提高现有年费率(最高可提高至招募说明书所载的明
确允许的最高水平) 。
其他费用
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和收费。本基金亦会承担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直
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有关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 一节。
其他资料
?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价格。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
份额价格可于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www.xqfunds.com/、 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
他媒介查询。
? 投资者可于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s://www.xqfunds.com/查询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
别的过往业绩表现。
? 请注意, 本文件引述的内地代理人网站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15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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