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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分级债券B(15011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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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76911 | ||||||||
基金代码 | 150115 | ||||||||
公告日期 | 2014-06-24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丰B份额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 208号)同意。现将同丰B份额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名称: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 场内简称:同丰B 交易代码:150115 终止上市日:2014年6月27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4年6月26日,即在2014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同丰B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丰B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将于2014年6月27日届满,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同丰B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208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同丰A和同丰B基金份额的转换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丰A、同丰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同丰A基金份额和同丰B场外基金份额在完成份额转换后登记为长盛同丰LOF的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在完成份额转换后登记为长盛同丰LOF的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基本信息的变更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长盛同丰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三)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在自同丰A、同丰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长盛同丰LOF份额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以及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对于由同丰A基金份额和同丰B场外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长盛同丰LOF场外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对于由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转换而来的长盛同丰LOF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规则如下: (1)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同丰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长盛同丰LOF上市交易后,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和上市交易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注意事项 1、为保证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份额转换期间的平稳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同丰A和同丰B将于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6月27日)暂停办理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转型后长盛同丰LOF开通转托管业务的时间。届时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同丰B终止上市交易后,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开放赎回和上市交易之前,持有人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也无法进行基金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同丰A、同丰B份额转换为长盛同丰LOF份额的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基金份额转换的费用。 4、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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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终止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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