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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货币B(51958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494
基金代码 519589
公告日期 2007-09-29
编号 1
标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要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对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改

  1、"一、估值目的"

  原表述为:"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现修改为:"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2、"二、估值日"

  原表述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现表述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 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5)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现修改为: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为:"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修改为:"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原表述为: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修改为: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如下: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原表述为: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表述为:

  "4、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应参考成交价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4)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现修改为:

  "4、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二)净值差错处理"

  原表述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现修改为:"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以上修改外,本次同时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修改自2007年9月29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相关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全文将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人可登录查阅。

  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1055000)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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