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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B(091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48879
基金代码 091005
公告日期 2022-04-20
编号 3
标题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
据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8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
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指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将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买入时折价或溢价,在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消,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
收益。
(五)基金投资理念: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
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六)基金投资人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亿份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
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五)投资人认购原则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调整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和公布基金日收益及基金7日年
化收益率。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及最低认购金额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
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实
施前至少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5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
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确认日
后(不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
2、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数
量限制及升降级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为
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
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原则
上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
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以保证该等公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日期有30日的间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
率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以实现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
期利率走势,确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缩
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跌时相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3类,4个月以下、5-8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
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
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
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
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
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
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
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
征,基金可从中捕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
时,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比例或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
理的情形,这种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于
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时,投资人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还回
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3、利率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
合品种的结构能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
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加逆回购比例,在CPI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增加
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4、正回购放大策略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
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进行正回购抵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于
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5、债券价值发掘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
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
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
所属行业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一张短期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无风险短
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为税后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自2008年6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税后活期存
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
风险都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
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
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执行
交易管理部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
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对
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1)条、(11)项第4)条、(14)项外,因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
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
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其过错大小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
的损失。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
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者
不计收益。
2、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 01元,对小数点第3位后采用“截位法”,因
截位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
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
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
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
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22)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3)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且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财产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
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
进行赔偿。
4、《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5、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基金备
案确认文件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
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各一份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六)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本页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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