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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LOFC(1642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45801
基金代码 164206
公告日期 2022-04-15
编号 1
标题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重要提示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添利分级债券”或“本
基金”)于2010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514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0年12月3日正式生效,根据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
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已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
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天弘添利分级债券的条款外,
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
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
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了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直销机构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6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9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 8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3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90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91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9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2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1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76
一、绪言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天弘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或转型后的“天弘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合同、《基金合同》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添利A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添利B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添利B承担;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
作,封闭期为5年
添利A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添利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或《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添利A的单个
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
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或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类别 转型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根据申购费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E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
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
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
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
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
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
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
经理助理。2015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
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
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广先生,金融数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7年7月加
盟本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历任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至2021年08月)、天弘惠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至2021年08月)。现任本公
司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弘丰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任职时间:2010年12月03日至2011年12月08日。
陈钢先生,任职时间:2011年11月18日至2017年10月26日。
刘洋女士,任职时间:2017年04月10日至2018年08月28日。
姜晓丽女士,任职时间:2018年08月28日至2019年11月09日。
王昌俊先生,任职时间: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3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宏观研究部、
混合资产部总经理。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2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其他销售机构:
(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0-9463
网址:www.wind.com.cn
(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F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021-633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客服电话:400-921-7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栋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00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12)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网址:www.hotjijin.com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付静雅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318号2号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欣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刘托福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萧浩然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客服电话:4008877780-0
网址:www.cfc108.com.cn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3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 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丽城晶座4楼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注册地址: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4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4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层
注册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史蕾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4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 bocichina.com.cn
(4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舒鑫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张晓辰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
公用房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3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嘉铭中心B座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2街10号泰鹏大厦12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电话:010-62676979
网址:www.xincai.com
(5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蒋珊姗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黄立影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com
(6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1008-1012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dyxtw.com
(6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杜灵娟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汲杨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6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2)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10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朱蕴涛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http://www.njcb.com.cn/
(77)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层
注册地址: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翁若同
联系人:王文彦
客服电话:401-623-623
网址:www.xib.com.cn
(78)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bankonline.com/
(7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洪亮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注册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8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田密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8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层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文体创业园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9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赵彩玲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9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38楼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李蒙蒙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9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9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F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F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0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10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05)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22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5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客服电话:4008802277
网址:www.founderfu.com
(10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高洋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10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蒋梦君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0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2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易楠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1803室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taichengziben.com
(11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2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10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1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黄晶龙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2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A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12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袁峻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2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1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2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郭晴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赵楠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1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3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创谷2号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3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晶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付研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1、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4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徐盖
2、E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151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0年11月25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和添利B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添利A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999,343,151.06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1,958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共计450,373.12元人民币;添利B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99,885,963.70元人
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443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93,867.97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2,999,773,355.85份基金份额,其中,添利A为1,999,793,524.18
份基金份额,添利B为999,979,831.6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结束时,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
配比为1.9998338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可在添利A的开放日对添
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服务
机构,场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服务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2015年12
月15日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托管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级差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但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账户余额少于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一次性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最低数额另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率为固定0.1%。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90天以内 0.1%
90天以上(含90天) 0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1%
30天以上(含30天) 0
注:原添利A、添利B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添利A、
添利B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1)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若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假定
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
的E类基金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E类基金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
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C类基金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4:如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
定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C类基金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
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
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其他销售服务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年内,为添利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12月15日上市交易以来,
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开通上述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添利A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添利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添利A的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添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年12月15日开
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在添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添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添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C类
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添利B基金份额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15
年12月3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类基金份额于2015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
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添利B;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添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年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日与添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C类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添
利A、添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
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添利A(或添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添利A(或添利B)的份额数×添
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添利A、添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外的C类基金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添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的C类基金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添利A份额(或添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添利A
(或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添利A、添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
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
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添利A、添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
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
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
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
全面分析,积极参与新股申购,获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管理,力
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
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分析师根据对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走势、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制定新
股申购策略,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提出新股申购
所获得股票的卖出建议。
(2)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
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f、k、l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添利
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添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64,838,251.30 96.99
其中:债券 1,664,838,251.30 96.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093,585.11 1.64
8 其他资产 23,577,786.73 1.37
9 合计 1,716,509,623.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7,706,234.00 2.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975,567.20 3.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2,975,567.20 3.24
4 企业债券 128,575,425.60 9.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9,168,000.00 2.2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36,413,024.50 108.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64,838,251.30 125.50
注:可转债项下包含可交换债25,321,147.60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070,580 123,737,636.40 9.33
2 110053 苏银转债 569,000 69,053,840.00 5.21
3 110072 广汇转债 734,030 67,332,571.90 5.08
4 123101 拓斯转债 359,558 39,166,652.94 2.95
5 127018 本钢转债 386,053 38,636,184.24 2.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中,【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公开处罚的通报。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606.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794,962.4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24,279.88
5 应收申购款 2,669,937.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577,786.7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23,737,636.40 9.33
2 110053 苏银转债 69,053,840.00 5.21
3 110072 广汇转债 67,332,571.90 5.08
4 127018 本钢转债 38,636,184.24 2.91
5 123070 鹏辉转债 37,233,828.12 2.81
6 113528 长城转债 31,062,806.20 2.34
7 113599 嘉友转债 29,136,996.90 2.20
8 113519 长久转债 25,804,551.00 1.95
9 123035 利德转债 25,324,909.05 1.91
10 113525 台华转债 24,539,505.60 1.85
11 113602 景20转债 22,815,717.00 1.72
12 128138 侨银转债 22,785,545.00 1.72
13 123053 宝通转债 22,687,945.20 1.71
14 113615 金诚转债 19,739,475.20 1.49
15 120002 18中原EB 18,941,077.20 1.43
16 127025 冀东转债 18,764,035.58 1.41
17 113593 沪工转债 18,415,339.00 1.39
18 123086 海兰转债 17,545,180.00 1.32
19 113598 法兰转债 17,536,440.60 1.32
20 123087 明电转债 17,464,274.10 1.32
21 113600 新星转债 16,420,684.50 1.24
22 113588 润达转债 16,265,937.00 1.23
23 110068 龙净转债 15,330,491.20 1.16
24 113530 大丰转债 15,329,983.20 1.16
25 123010 博世转债 15,187,565.75 1.14
26 113545 金能转债 14,759,049.50 1.11
27 128066 亚泰转债 14,500,737.50 1.09
28 128042 凯中转债 13,656,991.19 1.03
29 113608 威派转债 13,208,115.70 1.00
30 127012 招路转债 13,056,803.76 0.98
31 123084 高澜转债 12,793,338.72 0.96
32 113524 奇精转债 12,628,543.00 0.95
33 128114 正邦转债 11,150,296.80 0.84
34 113014 林洋转债 11,030,784.00 0.83
35 127027 靖远转债 10,904,560.08 0.82
36 113594 淳中转债 10,481,526.80 0.79
37 123049 维尔转债 10,325,329.94 0.78
38 123059 银信转债 10,215,412.71 0.77
39 113566 翔港转债 10,109,948.50 0.76
40 127026 超声转债 9,330,348.45 0.70
41 123057 美联转债 9,171,774.90 0.69
42 127013 创维转债 8,671,547.50 0.65
43 123085 万顺转2 8,527,681.40 0.64
44 128119 龙大转债 8,413,605.50 0.63
45 128023 亚太转债 8,185,783.90 0.62
46 123077 汉得转债 7,968,480.84 0.60
47 123088 威唐转债 7,696,248.21 0.58
48 128018 时达转债 7,501,080.12 0.57
49 123082 北陆转债 7,501,071.66 0.57
50 128121 宏川转债 7,390,220.04 0.56
51 123056 雪榕转债 7,161,461.52 0.54
52 123044 红相转债 7,085,112.30 0.53
53 113549 白电转债 6,093,919.00 0.46
54 123076 强力转债 6,092,951.48 0.46
55 128125 华阳转债 6,022,793.40 0.45
56 113607 伟20转债 5,614,360.00 0.42
57 110073 国投转债 5,385,500.00 0.41
58 113601 塞力转债 5,332,248.50 0.40
59 113505 杭电转债 5,213,000.00 0.39
60 110066 盛屯转债 5,094,540.00 0.38
61 113013 国君转债 5,026,813.60 0.38
62 110051 中天转债 5,018,071.00 0.38
63 128021 兄弟转债 4,206,400.00 0.32
64 113535 大业转债 4,176,350.00 0.31
65 128069 华森转债 4,081,722.80 0.31
66 123063 大禹转债 3,998,143.80 0.30
67 113573 纵横转债 3,519,250.00 0.27
68 123039 开润转债 3,447,420.79 0.26
69 127006 敖东转债 3,399,245.00 0.26
70 113610 灵康转债 3,235,021.30 0.24
71 132021 19中电EB 3,210,900.00 0.24
72 128063 未来转债 3,129,861.68 0.24
73 123004 铁汉转债 3,067,800.00 0.23
74 127015 希望转债 3,019,221.60 0.23
75 113565 宏辉转债 2,763,310.80 0.21
76 123075 贝斯转债 2,267,441.00 0.17
77 110045 海澜转债 2,232,600.00 0.17
78 110058 永鼎转债 2,156,946.50 0.16
79 128039 三力转债 2,116,200.00 0.16
80 128139 祥鑫转债 2,002,200.00 0.15
81 128034 江银转债 1,925,054.80 0.15
82 128014 永东转债 1,920,878.00 0.14
83 123051 今天转债 1,744,188.80 0.13
84 128049 华源转债 1,739,270.00 0.13
85 127024 盈峰转债 1,505,486.85 0.11
86 110048 福能转债 1,469,380.00 0.11
87 113546 迪贝转债 1,424,578.60 0.11
88 127019 国城转债 1,382,290.40 0.10
89 113611 福20转债 1,354,348.30 0.10
90 128056 今飞转债 1,322,127.40 0.10
91 123073 同和转债 1,194,530.40 0.09
92 110043 无锡转债 1,126,800.00 0.08
93 110075 南航转债 1,081,432.00 0.08
94 128127 文科转债 981,400.00 0.07
95 113606 荣泰转债 949,016.00 0.07
96 128076 金轮转债 847,538.10 0.06
97 113578 全筑转债 673,069.70 0.05
98 123028 清水转债 540,299.20 0.04
99 128123 国光转债 496,283.34 0.04
100 123068 弘信转债 350,842.60 0.03
101 128132 交建转债 270,900.63 0.02
102 123081 精研转债 1,287.84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0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1年06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天弘添利LOF 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3-2010/12/31 0.30% 0.06% 0.14% 0.09% 0.16% -0.03%
2011/01/01-2011/12/31 2.27% 0.10% 2.52% 0.11% -0.25% -0.01%
2012/01/01-2012/12/31 10.15% 0.12% -0.66% 0.07% 10.81% 0.05%
2013/01/01-2013/12/31 3.57% 0.18% -5.29% 0.11% 8.86% 0.07%
2014/01/01-2014/12/31 15.95% 0.22% 7.48% 0.15% 8.47% 0.07%
2015/01/01-2015/12/03 12.75% 0.12% 3.03% 0.12% 9.72% 0.00%
2015/12/04-2015/12/31 0.90% 0.06% 1.43% 0.09% -0.53% -0.03%
2016/01/01-2016/12/31 2.58% 0.07% -1.80% 0.13% 4.38% -0.06%
2017/01/01-2017/12/31 2.03% 0.06% -4.26% 0.09% 6.29% -0.03%
2018/01/01-2018/12/31 5.02% 0.06% 6.17% 0.11% -1.15% -0.05%
2019/01/01-2019/12/31 8.66% 0.23% 1.10% 0.09% 7.56% 0.14%
2020/01/01-2020/12/31 5.34% 0.57% -0.16% 0.15% 5.50% 0.42%
2021/01/01-2021/06/30 9.87% 0.57% 0.24% 0.07% 9.63% 0.50%
自基金转型日起至今 39.46% 0.31% 2.44% 0.11% 37.02% 0.20%
天弘添利LOF E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5/25-2020/12/31 1.31% 0.59% -2.73% 0.13% 4.04% 0.46%
2021/01/01-2021/06/30 10.07% 0.57% 0.24% 0.07% 9.83% 0.50%
自基金份额首次确认日起至今 11.51% 0.58% -2.50% 0.11% 14.01% 0.47%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E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
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添利A的年
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添利A办理申购、赎回;
(19)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0)添利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期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十一、基
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
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
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
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12、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12、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11、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2)添利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添利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添利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添利A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添利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添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添利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添利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添利A的每次开放日,添利A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相应对添利A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添利A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添利A,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添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添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添利A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添利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添利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
的,其持有的添利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C类基金份额。添利A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的风险。
(3)添利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添利B承担,因此,添利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添利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添利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添利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添利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添利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最高为2∶1,由于添利A、添利B将独
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2∶1,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添利B封闭运作,添利A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3个月
开放一次。由于添利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添利A每次开
放结束后,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添利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添利B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添利B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但是,添利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添利B的封闭期为5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添利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添利B份额,产生风险;添利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添利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添利B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添利B上市交易
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
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
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添利B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添利B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日内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添利A、添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有效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指“出席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
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内,指“参加大会的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
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前、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l、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f、k、l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e、i、j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中期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A和添利
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
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添利
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添利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并转换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0年08月31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09月1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0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0月22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0月28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1月19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1月26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2月0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2月1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1月22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1月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务的公告
2021年02月25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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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2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6月0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6月2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动的公告
2021年07月1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1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7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7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7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7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2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7月30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8月03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申购、赎回、定投、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8月2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8月25日 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天弘基金相关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1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2月24日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天弘创新相关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3月0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义 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4月07日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6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离任及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6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8月04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21年08月18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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