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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强化债券(51967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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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71428 | ||||||||
基金代码 | 519676 | ||||||||
公告日期 | 2014-05-21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76,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38号)和《关于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255号)的核准募集。《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11年5月31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3日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由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河强化债券,基金代码:519676)。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676”。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运作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到期后的选择 1、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到期选择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在到期选择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到期选择。 在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期定额和转换入业务。 在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到期期间内(即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对于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2)对于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选择赎回本基金,则赎回费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赎回费率结构规定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2.00% 1年(含)- 2年 1.50% 2年(含)- 3年 1.00% 3年(含)以上 0% 若选择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已开通转换的基金,则仅需支付相应的本基金赎回费用。 若选择持有转型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无需支付交易费用。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入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四、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相关运作业务规则 1、本基金的到期选择期间(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结束后,即2014年6月9日起,“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强化收益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2、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公告仅对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选择、费用安排及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提示性说明,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咨询相关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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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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