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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精选混合C(01545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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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700446 | ||||||||
基金代码 | 015459 | ||||||||
公告日期 | 2005-08-18 | ||||||||
编号 | 2 | ||||||||
标题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重要提示 1.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04 号文批准。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 6. 本基金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05年9月21日止(周六、周日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首次公开发售。 7. 投资人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各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人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机构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 在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0.代销机构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不同,以当地代销机构规定为准。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1.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人,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12.销售机构(指本公司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在首次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点查询认购结果或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查询认购结果。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次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5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各代销机构网站和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 16.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具体城市名单、网点名称、联系方式、开户及相关购买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并请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为022-83310988,010-51922386、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为95588。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420001)。 (二)基金类别、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在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之间进行动态选择,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本规定适用于首次募集期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续销售阶段。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是2亿份基金份额,最低募集金额是2亿元人民币,不设最高募集上限。 (八)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总部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直销电话:022-83310988 直销传真:022-83865580 联系人:祁琳、柴媛媛 北京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2室,100036 直销电话: 010-51922386 直销传真: 010-51922398 联系人:卢迪迪 2. 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总部或者北京分公司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九)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1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3.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热线:010-68016655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徐焕强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022)28455588 8.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6,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服热线:0351-8686868 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邮编:100027 联系电话:010-84533151转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 www.txsec.com (十)首次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时间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05年9月2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首次募集期限作适当调整,但整个首次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在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限内,在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首次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率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2%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 0.9%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不含) 0.5%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3. 计算方式 募集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的利息归入投资人净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在首次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3元,该笔认购资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50.03-1,200.00= 98,850.03元 认购份额 = 98,850.03/1.0000 = 98,850.03份 二、本基金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 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首次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直销网点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4. 代销机构受理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如有不同,以当地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2. 开户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护照等,下同)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柜台领取或从本公司网站下载); (3)如果投资人选择开通远程委托交易(电话、网上委托),可以在柜台或者本公司网站上签署相关协议书。网上签署时须通过交易密码验证客户身份。 注: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 认购 完成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普通交易业务申请表(开户的同时可以认购,申请表可在柜台领取或从本公司网站下载)。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直销中心在认购申请生效日将认购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购申请生效日相关规定如下: (1)投资人在某工作日17:00之前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申请受理日为当日;在工作日17:00后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申请受理日为下一个工作日;在非工作日提交申请的,认购申请受理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2)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某工作日16:00前全额到帐,则资金到账日为当日;否则,资金到账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3)认购申请生效日取认购申请受理日和资金到账日中较晚的一日。 5. 注意事项 (1)基金首次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在首次募集期截止日16:00之前资金未全部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的;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到账资金金额和申请金额不匹配的,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处理。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并索取账户开户确认单,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4)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T日是指认购申请生效日)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5)在办理将资金汇入直销专户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中注明投资人交易帐号(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人承担。 (6)本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最终以本公司当时通知为准。 (二)中国工商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人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 B.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C.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投资人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A.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等); B.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C. 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4. 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持有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卡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如“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和“广发聚富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等)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购“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募集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募集公告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17:00 2. 开户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填妥的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申请表可在柜台领取或从本公司网站下载); (6)如果投资人选择开通远程委托交易,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注: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人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人名称严格一致。 3. 认购 完成开户手续的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普通交易业务申请表(开户的同时可以认购,申请表可在柜台领取或从本公司网站下载),并加盖预留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电汇或支票(其中支票方式只限天津、北京地区客户)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直销中心在认购申请生效日将认购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认购申请生效日相关规定如下: (1)投资人在某工作日17:00之前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申请受理日为当日;在工作日17:00后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申请受理日为下一个工作日;在非工作日提交申请的,认购申请受理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2)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某工作日16:00前全额到帐,则资金到账日为当日;否则,资金到账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3)认购申请生效日取认购申请受理日和资金到账日中较晚的一日。 5. 注意事项 (1)基金首次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在首次募集期截止日16:00之前资金未全部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专户的; D.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到账资金金额和申请金额不匹配的,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处理。 (3)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4)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T日是指认购申请生效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5)在办理将资金汇入直销专户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人应在“汇款备注”栏中注明 “购买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人承担。 (6)本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最终以本公司当时的通知为准。 6. 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2-83310988、010-51922386进行预约,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二)中国工商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如下: 1. 开户时间: 机构投资者可于基金募集日(周六、周日不营业)9:00-17:00到工商银行代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网点办理开户。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代理**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C.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D.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 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 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持有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卡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通过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如“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通利系列基金”、“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和“广发聚富基金”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等)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购“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募集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募集公告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预留印鉴; (6)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全称、); (7)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六、清算与交割 1. 基金首次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首次募集期间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的具体数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确认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首次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在本基金首次募集期限内,若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首次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终止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首次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基金首次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得生效,基金管理人须将认购人的认购款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连同本金在首次募集期满30天内交销售机构退回认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64号文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总经理:楚义芳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9 网址: www.thfund.com.cn 联系人:赵亚萍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2室,100036 电话: 010-51922386 传真:;010-51922398 联系人:卢迪迪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 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有关代销机构详细信息请参见本公告“一”中“(九)中的相关内容。 1. 中国工商银行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四)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1702室,100036 直销电话:022-83310988(天津总部);010-51922386(北京分公司) 直销传真:022-83865580(天津总部);010-51922398(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祁琳、柴媛媛、卢迪迪 网址: www.thfund.com.cn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郭晓磊 网址: www.thfund.com.cn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300203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联系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崔劲 经办注册会计师:景宜青、崔劲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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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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