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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增长混合A(09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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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694 | ||||||||
基金代码 | 090001 | ||||||||
公告日期 | 2003-12-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本公开说明书是《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及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但本公开说明书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部分,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公开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开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摘要 基金名称: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直销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有关营业网点代理销售 申购费率:申购或赎回时交纳均可,在申购时交纳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在赎回时交纳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2.0% 赎回费率:赎回总金额的0.25%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绪言 本公开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公开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公开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或本公开说明书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人: 指现有的和潜在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 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第一部分 基金概况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5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于2002年10月10日开始募集,2002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首次募集总份额为2,603,664,854.20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已于2002年11月13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业务,2002年12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二、基金有关的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报社大院报业大厦12层C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胡勇钦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四)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A股票中P/B值低、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20%,股票投资部分重点关注:低P/B值、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国债指数,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 (六)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比例标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股东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存在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类股票中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高速增长的行业有高收益的同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另一方面,本基金对价值增长类股票的选择是依据上市公司P/B值和净利润增长率ΔR、预测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的,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能失真,同时预测净利润增长率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可能产生误差。这些因素都将使基金收益水平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来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五、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销售机构的名单及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还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人可以提出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有两只或以上开放式基金时)、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交易申请。 直销网点:9:00-17:00(周六、日休息)。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当日(T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日)闭市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日)的交易申请,按次日(T+1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交易。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人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四个工作日内向其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资金将于T+4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1、投资者既可选择申购时交纳申购费也可选择赎回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若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称为后端申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并随持有时间递减,如下表所示: 4、赎回费率按赎回基金总金额的0.25%收取,作为注册登记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基金投资人。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限于本公司管理的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上述两只基金的所有基金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费用 (1)每个基金持有人自购买的基金单位获得确认之日起每1 年(按365 天计算)内可在上述两只基金间免费转换两次,超过以后,每次转换需交纳一定的基金转换费用; (2)基金转换费以转出基金单位总金额为基础计算,转换费率为0.25%,全部作为基金注册登记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基金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单位。 5、基金转换的限制 (1)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单位。若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使其持有的转出基金份额不足100 份基金单位,则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所持的转出基金所有份额转换为转入基金单位; (2)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如果其中任何一只基金处在封闭期、暂停赎回期、权益登记日的前五天和权益发放日的后三天或非开放日,基金转换业务都不予确认。 6、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制定媒体上公告。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单位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八、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按照本基金契约载明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标准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一、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7)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9)依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关于基金持有人服务的内容请详见《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十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股东包括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十一个部门,分别是基金经理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交易部、基金运营部、客户服务中心、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个人理财部、机构理财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家队伍,5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7%。50%的公司员工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和研究分析人员均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主要来自国内外主要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很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以“稳健、高效”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力求为投资人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截止到2003年10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等五只封闭式基金和大成价值增长、大成债券等两只开放式基金。 (二)基金经理简历 杨晓东先生,基金经理,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平安保险公司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平安保险公司债券部副总经理、蔚深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部基金景阳基金经理。 王晓晖先生,基金经理助理,学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蔚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策略分析师。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照基金契约载明的权利和义务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4.4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截止2001年底,总资产为25,279.9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914.11亿元和16,461.78亿元。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其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监督处、综合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48名。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共托管十三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四只开放式基金,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和富国动态平衡、长盛成长价值、宝盈鸿利收益、大成价值增长等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达320亿份基金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共28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托管人严格遵照基金契约载明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基金资产。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与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第二部分 基金经营业绩 本基金最近三个会计期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如下: 一、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 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三、基金单位收益分配情况情况: 基金单位收益分配情况表: 元/每基金单位 四、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时间:2003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二)经营业绩表 期间: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 期间: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第三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2003年第三季度)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已于2003年 10月 24 日复核了本公告。截止2003年9月30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184,510,477.02元,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0.9538元。 二、基金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国债及货币资金合计 截止2003年9月30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国债(不含利息)及货币资金为467,253,310.16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9.45%。 三、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附注 1、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均价(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均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2、基金持有每只股票的价值(按成本价计算)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与本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均未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10%。 3、基金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待摊费用、应付基金赎回款、应付基金赎回费、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佣金、预提费用等应收、应付款轧差为借方余额3,950,180.91元,加上股票市值713,306,985.95元、 国债及货币资金467,253,310.16元,等于基金资产净值。 第四部分 重要事项揭示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于2003年6月4日向2003年6月3日登记在册的基金持有人实施第二次红利分配,每10份基金单位派送红利0.60元。至此,本基金每10份基金单位已累计派送红利0.90元。 四、本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6月30日公告,聘任杨晓东先生为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徐轶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本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7月1日公告,为进一步回馈投资者,方便基金转换等新业务的开发和推出,根据《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协商,决定将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改为按赎回总金额的0.25%收取,作为注册登记费。新赎回费率自2003年7月4日开始实行。 六、本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7月11日公告,增加中国民生银行为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同时公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推出基金转换、基金套餐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新业务。其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暂时在中国民生银行一家试行推出。 七、本基金管理人于2003年7月17日公告,增加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将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由1000元改为100元。新的申购限额自2003年7月21日开始实行。 八、《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与本公开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开说明书为准。本公开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 第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2003年第1号)》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9、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投资组合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一、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021-53599588、0755-83183388-686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368 联系人:蒋浩 2、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初豪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电话:010-65275558 传真:010-65229094 联系人: 吴杰 4、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电话:0591-7839338 传真:0591-7856420 联系人:张磊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洪汉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刘君 7、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楼 电话:0755-82943212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范源远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电话:010-84864818-63538/6353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马永、胡海滨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罗丽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楼 电话:0755-82492196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王勇 12、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联系电话: 020-83270470 传真:020-83270505 联系人:黎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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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公开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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