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A(0138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84630
基金代码 013818
公告日期 2022-03-04
编号 3
标题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9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1】3030 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
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
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
章节。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六、侧袋机制 ....................................................73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成长领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2,3,4,
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港股通股票”)。沪港通下
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联系人:袁婷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元道亨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元道利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和苏州元道贞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七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19.5%、19.5%、7%、1.5%、1.9%、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证券上海投资咨
询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尹庆军先生,副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办公厅
科研外事秘书,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监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督察长,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千石创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
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
总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沣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资深记者,广东宝丽华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邰海波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国包装集团投资部经理,凯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大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
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
管清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许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
部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
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叶林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梅州雁南飞茶田有限公司经理,广州雁南飞茶
艺馆经理,广东宝丽华服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
员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职工代表
监事,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
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清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里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
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 EMBA。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简历请见上文。
邰海波先生,总经理,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督察长,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监察稽核部
法律顾问,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
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
训专员,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
级招聘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
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
表监事。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北京千
1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平安证券南京营业部营销部、银证通部营
销总监,平安集团渠道发展事业部团队主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高级经理、渠道业务部副总监、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室总经理助理,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林霄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部
高级客户经理、编辑,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市场总监,安邦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运营总监,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互联网金融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网金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网金总监。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司信贷部高级
经理,大公国际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信用债研究主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基
金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张航先生,博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策略研究员、消费行业研究组组长、股票投资经理,北京忠诚志业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动
权益投资总监、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张航先生
兼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悦经济新动能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金 ESG 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核心资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邰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于涛先生,交易总监兼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
1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经理尹海峰先生,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宫雪女士,量化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姚加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徐艳芳女士,主动
权益投资总监兼主动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航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1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1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
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
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
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1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6
人,平均年龄 39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
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
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
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共 3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172.0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1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1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
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
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2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
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www.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2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3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到 2022 年 6 月 9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2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
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国金基金移
动客户端)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
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办理本基金认购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
A 类: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2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1.20%/(1+1.20%)=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50.00 元,则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在募集
2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10.0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2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3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3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及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 份,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
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限制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3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及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3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1.50%/(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60=93,297.51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可得到 93,297.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有效申购当日(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费率及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 0.0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有效赎回当日(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1.50% =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0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8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8 日,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1 个月按 30
日计算,下同)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
6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3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单个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3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3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该等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赎
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3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4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4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与长期资
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结合政策变化,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工具,
判断经济周期运行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合理调整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4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成长型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挖掘成长确定性与持续性较强的优质公司,根据经济发展趋势、产业发展
方向、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等观察并选取景气度上行行业,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
(1)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空间:符合经济发展趋势或产业升级转型方向,成长空间较大的行
业,以及处于高速成长中的公司;
2)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考察企业在规模经济、资源优势或政策垄断、技
术创新、品牌影响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复制的显著
优势;
3)公司的盈利模式: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
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4)公司治理方面:考察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
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市盈率相对盈
利增长比率(PEG);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等;
3)市值指标:市盈率(PE)、市销率(PS)和总市值等。
本基金将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定量研判,筛选出具有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A 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
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4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
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交换公司债券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估值合
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
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
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4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
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
金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4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
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
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4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民币)收益率*10%
1、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
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的所有成份股,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
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全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上述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
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港股通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
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
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等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
等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5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5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12、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5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6、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5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5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6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
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6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6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6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6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6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6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国债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股指期货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7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股票期权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信用衍生品投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等,并充分
揭示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三)港股通股票投资情况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7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7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7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7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股票资产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银行间发行的债券流动性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
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
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办理赎回或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
7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
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
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
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
施,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7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
市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回报。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
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受到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较大,无
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
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本基金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
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因此,国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
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
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7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
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
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8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
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
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
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
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
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
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
波动风险。
8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
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
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8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投资衍生品的风险
(1)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8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3)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
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
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者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4)投资信用衍生品风险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
动性风险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
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
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
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
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
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
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
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
额偿还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8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8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8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9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2 月 7 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9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9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9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9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9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9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9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9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0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10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10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10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0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
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
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10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0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Ⅰ、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袁婷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2 月 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11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11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 股和 H 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11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1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①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
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
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11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2)、(9)、(16)、(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至本基金进入清算期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本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1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导致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签署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1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
为准。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11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
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
认双方系统支持情况后,方可投资。
II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V、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12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
为不可提现账户。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12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
账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
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七)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12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V、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12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信用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12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及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12)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12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提利息。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6)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或登记
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28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129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暂停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130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并将月度
报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的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将季度报
表以双方认可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财
务部分的复核;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至少给基金托管人留出两个工作日复核。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期报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中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财
131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务部分的复核;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财务部分的复核。《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
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
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
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的,托
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VII、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132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VIII、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33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34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提供人工
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
135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
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36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37
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金成长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138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