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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债券C(0143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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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679634 | ||||||||
基金代码 | 014338 | ||||||||
公告日期 | 2022-02-24 | ||||||||
编号 | 5 | ||||||||
标题 | 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三)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费用..........................................................................................................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2 十五、禁止行为..........................................................................................................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项..........................................................................................................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2 3-2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3-3 (三)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俞挺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3-4 (三)托管协议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 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5 (三)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3-6 (三)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 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存托 凭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7 (三)托管协议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 净资产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3-8 (三)托管协议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4)、(15)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 (四)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3-9 (三)托管协议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3-10 (三)托管协议 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并依照本协 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 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 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 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 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 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 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 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11 (三)托管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方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3-12 (三)托管协议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13 (三)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14 (三)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15 (三)托管协议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3-16 (三)托管协议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3-17 (三)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间。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其他渠道电子指令、电子邮件或传真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或通过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指令送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为准,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而导致的划款延误,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3-18 (三)托管协议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经基金管理人出具说明,也可取消成 交单发送。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 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 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 进行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成功。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 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3-19 (三)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3-20 (三)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明一致性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21 (三)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 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3-22 (三)托管协议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的清算时间11:00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 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 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 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 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做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 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 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 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 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15:30,并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其余产品 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15:3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 额结算(RTGS)。RTGS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分,为保证RTGS交易成 3-23 (三)托管协议 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 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日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托 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确认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3-24 (三)托管协议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电子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3-25 (三)托管协议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9: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3-26 (三)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3-27 (三)托管协议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3-28 (三)托管协议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9 (三)托管协议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3-30 (三)托管协议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3-31 (三)托管协议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3-32 (三)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 有人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从该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确认之日 起开始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3-33 (三)托管协议 定。 3-34 (三)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3-35 (三)托管协议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36 (三)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3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证券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 3-37 (三)托管协议 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以双方约定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38 (三)托管协议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39 (三)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 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40 (三)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3-41 (三)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3-42 (三)托管协议 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43 (三)托管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44 (三)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托管协议当事人将按照 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45 (三)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3-46 (三)托管协议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3-47 (三)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3-48 (三)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 释。 3-49 (三)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壹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50 (三)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3-51 (三)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3-52 (三)托管协议 (本页为《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 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 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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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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