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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C(0149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62700
基金代码 014986
公告日期 2009-04-30
编号 1
标题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0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09年5月5日至2009年6月5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8、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0、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1、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咨询。
13、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400011(前端);400012(后端)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00元人民币
6、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9、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16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7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亦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建行龙卡(储蓄卡)或广发理财卡或农行金穗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5月5日至2009年6月5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1、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只接受投资者前端认购申请,具体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6%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①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②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
费用。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 认购达到一定金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1.2%)}*1.2%=59.28元
净认购金额=5,000-59.28=4940.72元
认购份额=(4940.72+3)/1.00=4,943.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4,943.72份本基金份额。
(4)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六9:00~16:30(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文职证、军官证、士兵证、
武警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③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或持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储蓄卡通过直销中心POS机划卡缴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建行北京市海淀支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46500053002430
开户行:建行北京市复兴支行
③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市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
①《基金交易申请表》;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经公证的《基金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代办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交易申请作废;
②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T+4日且不得晚于募集截止日内有效(T指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六9:00~16:30(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②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④加盖机构公章及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⑥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⑦加盖机构公章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⑧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建行北京市海淀支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46500053002430
开户行:建行北京市复兴支行
③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市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①《基金交易申请表》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交易申请作废;
②如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延期,则当日提交
的申请在在募集期内的T+4日且不得晚于募集截止日内有效(T指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
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三、 中国银行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行日的9:00-16:00(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②中国银行长城卡或中银理财卡;
③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代理基金公司基金帐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卡或中银理财卡;
(2)填妥的《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66)查询。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行日 9:00 至16:00(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代理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
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自助卡;
②《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银行代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
本基金其他银行代销渠道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与第三项第1-3 条所规定的程序相似,投资者可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银行基金代销网点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渠道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渠道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 号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578696
联系人:吕日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78578
网址:www.orien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电话:010-66594977
传真:010-66594942
联系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三)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联系人:靳晓洁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万丽
电话:0755-83195475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519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psbc.com
5、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联系电话:010-6622323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7、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凯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网址:www.nesc.cn
8、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 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注册地址: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热线: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0、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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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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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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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销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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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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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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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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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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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投资广场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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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坊路989 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小菲
电话:021-50586660-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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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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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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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代销机构: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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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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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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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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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 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9、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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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0、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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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吴跃辉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21、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86-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总机:86-27-65799999
公司网址:http:www.cjsc.com
22、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021-68419393-1098
网址:www.xyzq.com.cn
23、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3号济南商业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四)直销机构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联系人:王晓乐
电话:010-66295916
传真:010-66578700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肖向辉
电话:010-66295871
传真:010-66578680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联系人:徐建军
经办律师:徐建军 徐芳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电话:010-68015062
传真:010-68018480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云成、王友业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4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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