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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A(400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4160
基金代码 400013
公告日期 2014-04-08
编号 4
标题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甲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电话:010-66295888传真:010-66295999邮编:100033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或“乙方”)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3000015432

电话:010-5776666传真:010-57766600邮编:100020

鉴于:

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释义

1、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保证人:即保本保证人,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本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5、保证受益人:指本基金在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且全部或部分持有到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8、在本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节第1条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节第1-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本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保证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节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节第3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3、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相关合同。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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